離婚後,外籍的前配偶寄來一封電子郵件:農曆春節想帶孩子出國,請把孩子的護照交出來。護照是交出去,還是鎖進抽屜?
這是桃園地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43號裁定(2024年11月)記載的經過。當時兩人的親權事件還在法院審理。收信的一方帶著這封信,聲請法院禁止孩子出境,並主張護照雖然還在自己手上,孩子仍有被帶出國的風險。抽屜確實靠不住:依護照條例第16條,法定代理人有兩人時,其中一人就能替孩子辦護照;孩子若也能申請對方母國的護照,那一本更不是誰家抽屜鎖得住的。
海牙公約的返還程序,台灣用不上
1980年《國際兒童誘拐之民事責任公約》(通稱海牙公約)讓締約國之間可以請求把孩子迅速送回原本生活的國家,第4條以孩子被帶走前慣居在締約國為前提。台灣不是締約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寫得很白:我國「無從適用該公約有關締約國間應迅速返還兒童之相關程序」。配偶的母國有沒有加入,都改變不了這一點。
孩子一旦出境,剩下兩條路,都不輕鬆:一是在台灣聲請酌定或改定親權,並請法院命交付子女(家事事件法第107條);二是到孩子所在的國家依當地法律聲請。台灣的裁定在當地承不承認,由當地法院決定。台灣法院最使得上力的時候,是孩子登機之前。
禁止出境的暫時處分,一件准、一件駁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法院對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命暫時處分。「本案」指酌定或改定親權(一般說的監護權)這類主要的聲請。司法院的常見問答說,本案還沒提出,就不能聲請暫時處分,但兩者可以一併提出。還沒離婚的父母,對孩子要不要搬到國外這類重大事項談不攏,也可以依民法第1089條請法院酌定,這也是一種本案。司法院訂定的暫時處分辦法在第7條列出禁止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第4條設下門檻:要急迫到不立即核發就不足以確保本案的聲請,法院才能核發。
桃園那件,法院准了。聲請人提出那封郵件和譯文,以及對方在母國有不動產的資料;法院認為對方在台灣除了工作,沒有其他緊密連結,孩子有被帶出境、長期不歸的可能,裁定親權事件結束前,孩子非經聲請人同意不得出境。
一個多月後,臺北地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87號裁定駁回了另一件聲請。聲請人主張對方在境外有居留權、穩定工作和房產。法院看的是另一件事:對方沒有表示要帶孩子去長住,先前依法院的暫時命令帶孩子出境會面,結束後也把孩子送回台灣。裁定說,不能只憑聲請人「片面主觀之臆測」,就剝奪孩子出國的權利。
兩件都有人主張對方在海外有根,結果相反,差在跡象有多具體:一件有對方自己寫下要帶孩子出國、要護照的信,另一件有把孩子送回來的紀錄。兩件都是地方法院的裁定,各看各的證據。獲准的話,依司法院的說明,限制出境這類暫時處分,法院應依職權通知移民署。
孩子已經在國外時
孩子人在國外,台灣的法院能不能受理,要從孩子的住所或居所個案判斷(家事事件法第104條)。受理之後,孩子是怎麼離開的也在審酌之列:民法第1055條之1把父母一方有沒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列為尤應注意的事項(其他因素見親權酌定與社工訪視)。
時間不等人。前面那件憲法法庭判決裡,孩子在國外住了約1年、回台灣後又住了約2年9個月,抗告法院卻沒有審酌台灣是否已成為孩子新的慣居地,這是確定裁定被廢棄的理由之一。倒過來看,孩子在國外安頓得越久,那邊的生活在法院眼中可能越有分量。能先做的,是留下孩子的生活重心原本在台灣、這趟出國沒有講好長住的資料,例如就學與就醫紀錄、回程機票、雙方討論行程的對話;在當地法院用不用得上,要問當地律師。
那封要護照的信,後來成了聲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對方開口要帶孩子出國、你又放不下心時,信先留著;要不要進法院、法院准不准,仍看個案的證據。
想討論孩子出境的風險,或孩子已在國外的情形,可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5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所引裁判均為公開資料,已省略可識別當事人的細節。兩件地方法院裁定均可抗告,後續有無變動本文未確認。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2022年5月27日:我國非公約締約國;生活環境的穩定與子女最佳利益。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43號民事裁定,2024年11月7日:准許禁止出境。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87號民事裁定,2024年12月18日:駁回禁止出境的聲請。
- 全國法規資料庫: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04條、第107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55條之1、第1089條;護照條例第16條。
- 司法院常見問答:案子還沒送到法院,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嗎、暫時處分怎麼執行。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80年國際兒童誘拐之民事責任公約全文(英文)。
常見問題
- 子女被帶出國,可以依海牙公約要求把孩子送回台灣嗎?
- 不能。台灣不是1980年海牙公約(國際兒童誘拐之民事責任公約)的締約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我國無從適用公約在締約國間迅速返還兒童的程序。孩子出境後,可以在台灣提出親權的聲請(法院能否受理要個案判斷),或到孩子所在的國家依當地法律聲請;台灣的裁定在當地是否承認,由當地法院決定。孩子還在台灣時,可以在法院已受理的親權事件中,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禁止出境的暫時處分;須有不立即核發就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的急迫情形,法院才能核發。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