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條,警示帳戶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同一開戶人所開立的其他存款帳戶,則屬衍生管制帳戶。依第5條,銀行對警示帳戶應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對衍生管制帳戶則應即暫停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兩者之後匯入的款項,均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管理辦法沒有區分本國人或外國人。以居留證或護照開戶的外籍人士,帳戶一旦被列警示,薪資入帳、房租轉帳、信用卡扣款通常會同時停擺。後續無論異議或解除,都要透過原通報機關,因此宜先向銀行問明是哪個機關通報及案號。
解除警示由原通報機關決定
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須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限制。換句話說,到銀行櫃檯說明原委,銀行也無權自行解除。開戶人對列為警示有疑義,依第9條第2項應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必要時提供協助。帳戶如何被他人利用、平常的正常交易紀錄、與對方的對話紀錄等,就是向原通報機關說明時要準備的資料。
衍生管制帳戶,以及銀行依自身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帳戶,規則不同。第10條第2項規定,經銀行查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因此要先弄清楚,自己的帳戶是警示帳戶本身,還是衍生管制帳戶。
第9條第1項規定,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效。有繼續警示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
被害人剩餘款的發還
帳戶裡的錢是詐騙被害人匯入的,還是開戶人自己的薪資,處理方式不同。剩餘款發還與解除警示是兩個程序,適用哪套規定取決於帳戶的通報時點。
114年3月31日以前通報的警示帳戶,剩餘被害款依管理辦法第11條處理:銀行先與開戶人協商發還,必要時請警察機關協助,或透過匯款行通知被害人;被害人提出身分證明及警察機關的受理案件證明等文件申請。
114年4月1日以後通報的帳戶,適用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防詐應遵循事項辦法)。依第52條,帳戶內尚有被害人匯(轉)入而未被提領的款項時,由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存款業務機構發還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開戶人;存款業務機構接獲書面通知後「得」進行發還。條文用的是「得」,即使通知已到,也不代表一定自動發還。
第53條規定被害人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司法警察機關開立的受(處)理案件證明,以及切結書;存款業務機構依匯入時間由後往前推算尚未被提領的款項。已被提領的部分不在發還範圍。另依同辦法第69條,經存款業務機構認定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者,不適用剩餘款發還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被害人若要求償全部損失,而不只是帳戶裡剩下的金額,就須另行提起民事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其中一條路,見刑事附帶民事與詐欺求償。解除警示或發還剩餘款,都不會確定損害賠償金額。
人在國外時
透過代理人向原通報機關、銀行或警察機關遞件前,先向該機關確認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是否須翻譯或驗證。出境前保留銀行通知、交易明細、對話及匯款紀錄的影本。海外委任流程見如何在海外委任台灣律師。
來信時請附上銀行通知及該帳戶交易明細。聯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的官方資料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L039015)。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2條、第53條、第69條(FL104315)。
確認日:2026年10月2日
常見問題
- 可以請銀行櫃檯當場解除嗎?
- 不行。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警示帳戶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限制。開戶人對列為警示有疑義,依第9條第2項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必要時提供協助。銀行不會自行解除刑事通報的警示。
- 警示帳戶裡還有詐騙匯款,一定發還嗎?
- 不一定。114年4月1日以後通報的帳戶,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2條、第53條,須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存款業務機構發還並副知開戶人,被害人提出身分證明、受(處)理案件證明及切結書後,存款業務機構得進行發還。經存款業務機構認定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者,依同辦法第69條不適用剩餘款發還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已被提領的款項不在發還範圍內。
- 警示期限多久?
-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效。有繼續警示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