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依居住與國籍區分課稅範圍。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就其境內或境外財產為贈與,應課贈與稅;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就其在境內的財產為贈與時課稅。外籍父母把台北的房屋或台灣公司股份贈與子女,屬於課稅範圍;贈與存放在國外銀行的存款,則不在此列。
贈與前二年內放棄國籍,仍無法避開國民的課稅規定。第3條之1規定,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第7條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才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免稅額與稅率以該年度公告為準
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條文所載為220萬元。第12條之1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由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前公告。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4501說明,自2022年1月1日起,免稅額為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以115年度為例指出,同一贈與人在一年內分別贈與多名子女,免稅額仍只能減除一次。
第19條就課稅贈與淨額按10%、15%、20%累進課徵。級距金額同樣依第12條之1調整,應查閱贈與發生年度的財政部公告。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贈與稅額,再減除已繳納的贈與稅額。
用買賣名義移轉,也可能視同贈與
第5條列舉應以贈與論的情形。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以贈與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也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同樣屬於該條範圍。
申報機關、期限與延長
第24條第2項規定,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境內財產為贈與者,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實務上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同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贈與外,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6月30日說明亦同。具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得依第26條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以三個月為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者,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人在國外、文件需要時間準備的贈與人,必須在30日屆滿前提出申請。
過戶前須取得稅捐證明
依第42條,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核定免稅、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未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只簽贈與契約而未申報,不動產或股份都無法完成過戶。
與遺產稅、所得稅的區別
外國被繼承人在台遺產的課稅,見外國被繼承人的遺產稅。所得稅的居住者認定另有標準,見所得稅居住者,與贈與稅的「經常居住」判斷不同。人在海外如何委任台灣律師處理申報與過戶,見如何在海外委任台灣律師。
來信時請附上贈與契約、財產所在地,以及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國籍和在台居留天數。聯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的官方資料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3條之1、第5條、第7條、第12條之1、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42條。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4501:贈與稅免稅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免稅額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贈與境內財產之申報。
確認日:2026年10月2日
常見問題
- 外國人贈與境外財產,台灣也要課贈與稅嗎?
- 第3條第2項規範的是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若財產完全在境外,不在該項課稅範圍。但依第3條之1,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的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贈與境外財產,則依第1項處理。
- 244萬元免稅額是不是每位受贈人各算一次?
- 不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免稅額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同一年度不論受贈人數,僅能減除一次。第22條條文仍寫220萬元,物價調整後金額不同時,以財政部該年度公告為準。
- 要向哪裡、在多久內申報?
- 第24條規定,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境內財產為贈與者,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實務上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同條第1項規定,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具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得依第26條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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