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來台或離台,所得稅的居住者身分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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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來台或離台,所得稅的居住者身分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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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外籍員工調來台灣半年,薪資仍由海外總部發放;或員工準備離職出境,想知道今年是否要先報稅。人資與員工往往先看居留證期限,卻忽略稅法上的課稅年度和所得來源。

下文的「居住者」專指所得稅法上的身分,並不是取得外僑居留證就當然具備的資格。

未滿183天就一定是非居住者嗎?

所得稅法第7條列出兩種居住者。第一種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的人;第二種是在境內無住所,但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的人。不符合這兩種定義的人,才是該法所稱非居住者。因此,單憑「未滿183天」,還無法排除第一種情形。

財政部對第7條的問答說明,有住所並經常居住的認定可能涉及戶籍、在台生活與經濟重心等因素。沒有台灣戶籍的外籍人士,通常先依無住所者的標準核對年度居留日數,但仍應依具體情況判斷。居留證涉及的是入出國及居留資格,與第7條的稅務分類是不同問題。永久居留的申請條件,可另看永久居留專文。

年內多次入出境,日數怎麼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居留日數說明以護照入出境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入境當日不計、出境當日計入;同一年多次入出境,須累計日數。臺北國稅局外僑申報問答所說的課稅年度,是1月1日至12月31日。

例如跨年住在台灣,兩個年度應各算各的日數;年內短暫出國再回來,則將當年各段加總。接近90天或183天時,不妨先取得正式入出境紀錄,再判斷適用的規則。

海外雇主發的薪資,什麼時候算台灣來源?

所得稅法第2條規範個人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就非居住者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原則上採就源扣繳。第8條第3款把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列為台灣來源所得。但同款也有例外:非居住者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而且是從境外雇主取得的該項報酬,不在此限。

兩項條件要一起看。薪水匯入國外銀行,不能直接證明工作不在台灣;由海外總部發薪,也不能因此把超過90天的在台工作報酬排除在台灣來源所得之外。臺北國稅局的境外雇主報酬問答還說明了報酬證明資料。若一份薪資涵蓋台灣與海外工作日,應保存出勤、差旅及薪資資料,以便釐清事實。

所得稅法上的居住者何時申報?年中離台又如何?

一般年度結算申報依第71條,在次年5月1日至31日申報上一年度所得。居住者全年所得不超過該年度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合計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等情形,仍須申報。免稅額和扣除額要查申報年度的現行資料,不宜沿用舊數字。

若居住者在年度中廢止在台住所或居所而離境,第71條之1要求在離境前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條文也規定了配偶仍為居住者且繼續在台居住時,應如何處理。臺北國稅局的外僑申報問答對年中離台的居住者亦有實務說明。短期出差與結束在台居住不同,向國稅局詢問時,應說明實際的離境安排。

非居住者都不用自己報稅嗎?

第73條規定,非居住者有法定扣繳範圍內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扣繳,不適用第71條的一般結算申報。若另有非扣繳範圍的台灣所得,並在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就須在離境前申報納稅;申報期間仍未離境者,則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財政部的申報問答以在台居留超過90天者在境內提供勞務、由境外雇主支付報酬為例。

所以「非居住者」不等於「一定不用申報」。臺北國稅局按90天以下、超過90天未滿183天、滿183天說明外僑申報實務;這些區間只是實務上的分類,仍不能取代第7條的兩項法定標準。

第一次詢問,應整理哪些資料?

諮詢時,可按年度整理入出境日、台灣住址及居留資格、雇主和實際付款人、工作地點、薪資明細、扣繳憑單與預定離境日;若台灣關係企業承擔薪資成本,也一併註明。這些資料比只問「我是不是滿183天」更有助於判斷。

個案涉及台灣法律問題時,可洽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首次來信請簡述上述入出境與所得資料、所得類型及目前手上的證明,寄至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本文為一般資訊,實際申報仍須依個人資料與國稅局確認。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9月29日

常見問題

有外僑居留證,就一定是所得稅居住者嗎?
不一定。所得稅法第7條另有判斷標準:在台有住所且經常居住,或無住所但一課稅年度在台合計居留滿183天。居留證是移民身分文件,不能代替稅法上的居住者判斷。
境外公司把薪水匯到國外帳戶,就不算台灣所得嗎?
匯款帳戶不是判斷重點。在台提供勞務的報酬原則上是台灣來源所得;只有非居住者一課稅年度在台不超過90天,且報酬來自境外雇主時,才須檢視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的例外。
離台前要申報嗎?
要看居住者身分及所得類型。非居住者有非扣繳範圍所得,且在該年度申報期開始前離境,依第73條須在離境前申報;居住者年度中廢止在台住所或居所而離境,另應檢視第71條之1。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