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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還沒拿到,卻收到本票強制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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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示意圖;紙本及手機畫面為虛構,並非真實本票、法院文書或銀行交易紀錄。

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不代表法院已在這個程序裡認定約定的借款確實交付。票據法第123條讓執票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對本票發票人強制執行;本票債務實際存在多少,若有爭執,仍須循訴訟處理。士林地方法院2026年6月8日的115年度抗字第243號裁定,也區別了這兩件事。

如果您為了借款先簽本票,卻未收到約定款項,收到法院文件時,需要同時核對送達與借款經過。「不是我簽的」和「我簽了,但錢沒有交付」是不同主張,不能因為都認為自己不欠錢,就使用同一套程序。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對偽造、變造與其他債權不存在的主張,規定了不同的停止執行條件。

裁定日期,不能代替送達日期

先留下整份裁定、信封及送達資料,確認法院、案號、聲請人,以及准予執行的本金、利息與費用。若另收到執行法院的通知或扣押命令,也一併記下執行案號;原本的本票裁定案和後來的強制執行案,需要各自辨認。

依非訟事件法第42條,受裁定送達的人提出抗告,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第43條規定向原裁定法院提出。實際起算仍須核對送達方式與期間計算,裁定上印出的日期不能代替送達日期,也不宜等到全部銀行資料取得後才處理期限。

抗告處理的範圍仍受本票裁定程序限制。上述士林地院裁定指出,本票裁定及其抗告程序,審查的是形式要件與是否准許執行,沒有確定實體法律關係存在與否的效力。單把「借款沒收到」寫進抗告狀,並不表示法院就會在抗告程序完整審理借款是否交付。

如果收到的其實是「支付命令」,則應依支付命令的異議程序處理。兩種文件都來自法院,救濟方式與效力並不相同。

約定借多少,和實際交付多少

整理借款資料時,將約定金額、預定撥款日、收款方式及實際入帳分開。沒有一筆與票面金額相同的匯款,不一定就能呈現全部經過;對方是否主張交付現金、依您指示支付給第三人,或扣除特定款項,都需要對照原始約定與證明。

可以把資料依發生順序排在一起:借款申請、利息或費用說明、要求先簽本票的對話、本票交付時的照片或影本、帳戶交易明細,以及催問撥款的回覆。有任何「已收款」的簽收文字,也要保留全文並說明簽署經過;若只拿到部分款項,應寫清楚實際收到多少,而不是一律主張完全未交付。

本票已由對方持有時,自己手上的簽署版本與法院資料可能不完整相同。可向承辦法院確認如何閱卷或取得相關影本,核對票面及背面記載。原始訊息與文件另外保存,自己的註解寫在副本上,避免改動原件。

這些資料是用來支持借款及票據關係的具體主張,不是只要提出沒有入帳的存摺,就當然使本票失效。是否借款未交付、是否另有債務作為簽票原因,以及可對誰提出抗辯,仍須一起判斷。

第195條的20日,適用哪一種主張

如果發票人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第195條第1項規定,得在准許執行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作成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這裡要求的是提起訴訟,不是向法院或對方口頭表示不同意。

依同條第2項,發票人證明已按前項規定起訴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執票人可聲請提供相當擔保而繼續執行,發票人也可聲請提供相當擔保而停止執行。因此,即使符合前項,也仍要處理執行法院的程序,並留意其後有無准許繼續執行的決定。

若確實是自己簽票,爭執的是借款沒有交付,應區分未交付款項與本票偽造、變造兩種主張。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但不符合第1項時,第3項另規定,法院可依發票人的聲請,准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第3項不是「起訴就自動停執行」。需要向法院提出停止執行的聲請,並依裁定處理擔保;實際是否准許及如何辦理,由法院審酌。第1項的20日期間,也不是所有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共同的起訴期限。

聲請人換了,原本的抗辯能否照用

裁定上的執票人若與當初洽談借款的人不同,應查清楚本票如何交付、是否背書,以及目前執票人取得本票的經過。票據法第13條限制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惡意取得者有例外。

第14條另規定,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得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這些條件須有事實支持,不能只因執票人不是原借款窗口,就認定其沒有權利,也不能一概認為票據轉手後完全不能爭執。

收到本票裁定後,可整理法院文件及送達資料、本票版本、借款約定和資金明細,透過事務所聯絡頁安排討論,並註明是否已有執行案。需要評估的是抗告、實體訴訟及停止執行各自的理由與時點,不必等到與對方談妥,才處理已在進行的法院程序。

法規與裁定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3日。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借款是否交付、票據真偽、抗辯對象及送達情形,均須依個別文件與證據判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