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租屋押金怎麼拿回來
← 返回專欄列表法律資訊

外國人租屋押金怎麼拿回來

約4分鐘閱讀

在台灣租屋,押金原則上最多兩個月租金。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押金不得逾二個月租金總額;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住宅及清償契約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的賸餘押金。三項條件須同時具備。

條例並非適用於所有租屋。第4條排除供休閒或旅遊的住宅、由政府或其設立的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的住宅、由合作社經營的住宅,以及租期未達三十日的租賃。此外,城市地方房屋租賃另依土地法第99條,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超過部分承租人得以之抵付房租。

外國承租人也適用相同上限。契約寫三個月、四個月押金,超過法定上限的部分,可以主張抵付租金或請求返還。

房東何時可以收回房屋

先看租約有沒有約定期限。

不定期限的房屋租賃,依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建、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轉租、承租人積欠租金額扣除擔保金抵償後達二個月以上、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

以欠租為由終止租約,出租人應依民法第440條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始得終止;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總額須達二個月之租額;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的,並須遲延給付逾二個月,始得終止。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欠租事由收回時,仍須踐行此項催告(土地法第100條相關判解)。

同一相關判解頁所列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729號判例,以及該頁多則判例援引的司法院院解字第3489號解釋,均認土地法第100條係就不定期限租賃所設的限制。定期租賃依民法第450條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但期滿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者,依民法第451條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此後即受土地法第100條限制。

租期中的提前終止條款,若偏離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效力可能受到限制。條例第10條規定,租賃期間出租人得提前終止契約的情形有:承租人毀損住宅或附屬設備而不修繕或不為相當賠償;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而轉租;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出租人應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終止前三十日為之,重新建築收回者於終止前三個月為之。

押金扣款有爭議時

押金爭議多半取決於證據:進住與退租時的照片或影片、記載家具牆面設備狀況的點交清單、租金與管理費匯款紀錄、請求修繕的對話,以及終止通知送達的證明。出租人主張扣除的每一筆,都應對照契約或法令依據,並確認確有損害。

條例第12條規定,租賃契約消滅返還住宅時,應由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設備點交;一方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配合點交者,視為完成點交。點交後仍有遺留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者,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部分得向承租人請求。

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條例第16條)。調處不成立時,可再循法院調解或民事訴訟處理。

人在海外如何委任台灣律師發存證信函、處理調處或訴訟,可參考如何在海外委任台灣律師。來信時請一併提供租約、進退租照片、押金金額及房東聯絡方式。聯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2026年10月2日

常見問題

契約寫三個月押金,就一定要照辦嗎?
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住宅租賃,第7條規定押金不得逾二個月租金總額。城市地方房屋租賃另依土地法第99條,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超過部分承租人得以之抵付房租。依條例第4條,供休閒或旅遊、由政府或其設立的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由合作社經營,以及租期未達三十日的租賃住宅,不適用本條例。
未定期限的租約,房東可以突然要我搬走嗎?
土地法第100條列舉收回房屋的事由:收回自住或重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轉租、積欠租金扣除擔保金後達二個月以上、違法使用、違反租約、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賠償。以欠租為由終止時,出租人仍須依民法第440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定期租約原則上期滿即消滅,不受第100條同樣的限制。
已經出國,還能請求返還押金嗎?
請求權不因出境當然消滅,但點交、送達與調處會變困難,實務上多在出境前安排終止通知、收款帳戶與委任。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