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50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的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為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申報義務人應依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報。不涉及新臺幣兌換的外幣間交易,不會走到結匯申報這一步。
公司、行號、團體、個人都適用同一套規定,外國人、持外僑居留證者也不例外,但非居住民與未成年人另有門檻。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者,得填妥申報書後逕行結匯(第4條第1項第5款);若是在台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因法律案件應提存的擔保金及仲裁費、經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不動產的相關款項,或在台依法取得的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每筆超過等值10萬美元時須經央行核准(第6條第1項第3款)。未滿18歲、領有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證載效期一年以上外僑居留證的自然人,每筆結匯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等值,同樣須先經央行核准;除已結婚者外,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共同於申報書簽章(同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逕行結匯、銀行確認與央行核准
第4條規定,出進口貨品、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或償付其服務的匯款、在台無營運收入辦事處的辦公費用,以及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未超過等值1億美元、團體及個人未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的匯款,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結匯。出進口貨品與服務的匯款不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上述年度累積金額由央行2024年10月31日發布的調整命令調整,並自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新聞稿、調整命令公告)。
但個人、團體每筆達等值50萬美元以上(公司、行號為100萬美元以上)時,依第5條須檢附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確認與申報書相符後才能結匯。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匯款、在台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外國公司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價款、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動支及還本付息,也屬於這一類。同樣是匯出薪資、股權價款或借款回收,是否落入第5條、銀行要求哪些文件,可能因款項性質而不同。
超過年度累積額度的必要性匯款,依第6條應檢附申報書及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結匯;前述未成年人、非居住民的特定匯款及其他必要性匯款亦同。依第7條,央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外匯市場秩序調整年度累積額度,大額結匯前宜先向往來銀行確認當時的標準。
委託代辦與申報不實的責任
申報義務人得委託其他個人代辦新臺幣結匯申報。受託人應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查核,並以委託人名義申報;申報事項仍由委託人自負責任(第9條第2項)。公司或個人受託辦理新臺幣結匯並以自己名義申報者,視同申報義務人(第2條第2項第2款),並應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及央行其他規定辦理(第9條第1項)。但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3款、第5款或第7款的新臺幣結匯申報時,除央行另有規定外,應憑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由本人親自辦理(第10條第1項)。
故意不為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依第16條按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外匯申報之外的稅務
完成外匯申報,不等於所得稅或贈與稅問題已經處理。是否為所得稅法上的居住者,見所得稅居住者;海外所得與最低稅負,見海外所得、美股與加密資產的最低稅負;親屬間匯款的贈與稅,見外國人與台灣贈與稅。本文不就任何匯款或換匯的時點、報酬提供建議。人在海外者,委任流程可參考從海外委任台灣律師。
如需討論匯款架構,請提供匯款目的、相關合約、當事人身分及年度累積結匯金額。聯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的官方資料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全文(民國111年12月26日修正)。
- 第2條:申報義務人、視同申報義務人、申報書。
- 第4條:填妥申報書後逕行結匯。
- 第5條:經銀行確認證明文件後結匯。
- 第6條:應經央行核准的匯款。
- 第7條:額度調整。
- 第9條:受託結匯與委託代辦。
- 第10條:非居住民自然人本人親自辦理。
- 第16條:處罰。
- 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罰鍰範圍。
- 中央銀行新聞稿:調高國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自2024年11月1日起:團體、個人1,000萬美元;公司、行號1億美元)。
- 中央銀行調整命令公告(2024年10月31日發布)。
- 中央銀行。
確認日:2026年10月2日
常見問題
- 未滿50萬就完全不用申報嗎?
- 第2條以新臺幣50萬元以上等值為申報義務門檻,未達門檻者不生本辦法的申報書義務。但銀行仍可能依其他規定或內部程序要求提供身分或資金相關資料。
- 個人年度累積超過怎麼辦?
- 依第4條,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未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的匯款,得填妥申報書後逕行結匯;但每筆達等值50萬美元以上(公司、行號為100萬美元以上)者,仍須依第5條經銀行確認證明文件後始得結匯;超過年度累積額度的必要性匯款,依第6條應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結匯。公司、行號的年度累積基準為等值1億美元,上述年度金額係央行依第7條於2024年10月31日發布調整命令,自2024年11月1日起適用。
- 可以委託別人申報,或用自己名義幫別人結匯嗎?
- 依第9條第2項,申報義務人得委託其他個人代辦,受託人應檢附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查核,並以委託人名義申報,申報事項仍由委託人自負責任。但非居住民應先適用第10條的另行規定。公司或個人受託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辦理結匯申報者,依第2條第2項視同申報義務人,並應依第9條第1項遵守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及中央銀行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第16條按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1項處罰。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