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海外券商,或台灣的銀行、券商買美股和 ETF,領到的股利可能已先在美國扣繳稅款。這些股利,加上國外帳戶的外幣利息、買賣虛擬貨幣的獲利,五月報稅時通常不在報稅軟體的預填資料裡。
財政部也提醒,海外股利、利息和證券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間可查詢的所得資料與試算範圍內,要自己整理。
美股股利,通常不進綜合所得總額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來源地課稅。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個人以來自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為課稅對象;第8條則列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範圍,包括依我國公司法組織的公司,或經核准在我國營業的外國公司所分配的股利、由我國給付者支付的利息,以及我國境內的財產交易所得。
不屬於上述範圍的美國公司股利、在美國交易所買賣股票的價差,一般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財政部的提醒也將這類股利、利息與證券交易所得歸為海外所得。
但海外所得仍可能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一般說的最低稅負制)計入基本所得額。這個制度適用於在我國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第3條排除了所得稅法第73條所定的非居住者。今年算不算居住者,可以先看〈所得稅居住者判斷〉。
100萬元門檻,算的是全戶海外所得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及部分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同時規定:「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施行細則第15條進一步明定,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要全數計入,不是只計算超過的部分。門檻以「申報戶」為單位,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也要一併合計(條例第14條),不能按人或按帳戶拆開算。
依臺北國稅局的海外所得申報及查核作業規定,海外所得以「實現年度」為準,也就是實際領到所得的那一年;股票交易則按交割日所屬年度計算。股利申報金額是實領淨額加上扣繳稅額,也就是扣稅前的金額。外幣所得以給付日臺灣銀行收盤即期買入與賣出匯率的平均值折算。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減除同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且所得與損失都須依實際成交價格,以及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的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有價證券的所得,得按實際成交價格的20%核計;但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高時,應依查得資料核計(臺北國稅局海外所得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
財政部的節稅手冊(最低稅負制)也指出,條例沒有讓海外損失留到以後年度扣除的規定,也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
基本稅額算出來,還要跟一般所得稅比
依第13條,個人的基本稅額是「基本所得額扣除一定金額後,按20%計算」。扣除額會隨物價調整,適用金額以財政部每年公告為準。財政部在2026年5月的提醒中公布,114年度(於2026年5月1日至6月1日申報)的扣除額為新臺幣750萬元。
基本所得額以綜合所得淨額為基礎,再加上第12條列出的其他項目,海外所得只是其中一項。算出的基本稅額須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一般所得稅額大於或等於基本稅額,便不用多繳;基本稅額較高時,則須補繳差額,再扣除符合扣抵條件的海外已繳稅額,計算方式見上述財政部手冊。
美國已扣繳稅款的扣抵限制
美國國稅局(IRS)的說明指出,付給外國人、且與美國營業活動無實質關聯的美國來源所得,通常會扣繳30%,除非租稅協定另有較低稅率。台灣未列在IRS的美國租稅協定清單上;財政部公布的我國租稅協定一覽中,與美國的協議也僅涉及海空運輸事業。實際扣繳金額,可依券商年度對帳單逐筆核對。
在台灣申報時,第13條允許以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繳納的所得稅扣抵基本稅額。扣抵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計算公式見施行細則第15條之1。
依財政部手冊,先比較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再計算海外已繳稅額的扣抵。因此,這筆稅只能扣抵基本稅額,不能扣抵一般綜合所得稅。
申請扣抵時,依第13條須提出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財政部的海外已納稅額扣抵說明列出的文件,包括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證明已繳納的文件。美國券商對帳單算不算這項憑證,目前可查到的官方資料沒有講明。申請要用哪一種文件,仍需先向國稅局確認。
虛擬貨幣獲利,所得來源仍有疑義
財政部2025年1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2340號)提交立法院的書面報告,區分了證券型與非證券型虛擬貨幣的課稅方式。
屬於金管會2019年公告的證券型虛擬貨幣,買賣損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至於非證券型虛擬貨幣,報告表示,個人非經常性買賣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計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報告也指出,各地國稅局已將虛擬貨幣平台交易列為查核項目,會向所得人發函查詢,並蒐集平台資料。
但這份報告沒有說明,一筆虛擬貨幣所得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還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台灣登記的平台和境外交易所有什麼差別、錢包對錢包的賣出怎麼算,報告都沒寫;個人「經常性」買賣的情形也沒處理。目前可查到的財政部、國稅局公開資料,也沒把這幾點說清楚。
若屬台灣來源的財產交易所得,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課稅;若屬海外所得,則在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時,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且海外損失只能抵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申報方式與金額計算依據,宜保留紀錄佐證。金額較大時,宜在申報前討論申報方式。帳戶若被凍結或關閉,可另參考〈虛擬貨幣交易所糾紛〉。
平常該留的紀錄
- 券商年度對帳單和成交確認書,要看得出交割日。
- 股利與利息明細,要看得出稅前金額和被扣繳的稅額。
- 各投資部位的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
- 每筆給付日使用的匯率。
- 虛擬貨幣各交易所匯出的完整交易與轉帳紀錄、TxID、錢包地址、每筆交易當天的新臺幣價值,以及資金進出的銀行紀錄。
- 扣抵海外已繳稅額所需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和驗證文件。
臺北國稅局的作業規定要求附上收付紀錄、契約或其他足以證明所得金額的文件。外文文件須附中文譯本,除非稅務機關同意使用英文版本。
漏報可能遭補稅及裁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已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短漏報者,最高可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所得額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查不查得到海外帳戶
預填資料不含海外所得,與國稅局能否取得海外帳戶資料,是兩回事。財政部在2026年5月的提醒中,請納稅人自行查看券商對帳單和App,原因正是預先填載的資料沒有海外所得。
台灣也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財政部在2024年7月的新聞稿表示,2024年9月將與澳洲、日本、英國進行CRS資訊交換。透過資訊交換取得的資料不會直接用來核課,而是用於評估逃漏稅風險及篩選案件;目前的交換對象名單公布在財政部網站。至於虛擬貨幣,財政部那份報告也提到,各地國稅局已向平台調取資料。
海外所得申報的法律協助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在台灣有納稅義務的人,確認海外所得是否計入基本所得額、整理海外稅額扣抵的申請文件,並釐清虛擬貨幣所得怎麼歸類、證據要留哪些。事務所也可協助回應國稅局的查詢或核定通知,相關諮詢由曾雋崴律師負責。
海外所得要怎麼申報,歡迎寄信到 wei@hoveringlaw.com.tw。第一次來信時,可說明當年度的居住身分,列出使用的每一家券商、銀行和交易所,並提供當年度股利、利息、證券價差及虛擬貨幣獲利的概略金額,附上年底的扣繳對帳單,以及收到的國稅局來函(若有)。事務所地址是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本文是一般性資訊,不能取代針對個人申報內容的法律意見。
官方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第2條、第8條、第14條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15條、第15條之1
- 臺北國稅局: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作業規定
-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節稅手冊(最低稅負制)
-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海外已納稅額扣抵
- 財政部新聞(2026年5月11日):海外金融商品所得應自行申報
- 財政部提交立法院書面報告:虛擬貨幣所得課稅(2025年1月13日)
- 財政部:我國租稅協定一覽
- 財政部新聞(2024年7月23日):2023年CRS申報統計、財政部:CRS交換對象名單
- 美國國稅局(IRS):特定所得的扣繳、IRS:美國租稅協定一覽
確認日期:2026年9月30日
常見問題
- 全戶海外所得合計不到新臺幣100萬元,還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嗎?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與施行細則第15條,一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這個門檻看的是全戶海外所得,不能只看單一帳戶;合計達100萬元,就要全數計入,不是只計算超過的部分。
- 美國已扣繳的股利稅,在台灣報稅時可以扣抵嗎?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可用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繳納的所得稅扣抵基本稅額,但扣抵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申請時須提出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政府認許的機構驗證。這筆稅只能扣抵基本稅額,不能減少一般綜合所得稅。
- 賣虛擬貨幣賺到的錢,台灣怎麼課稅?
- 財政部在2025年1月提交立法院的書面報告中表示,個人非經常性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貨幣,屬財產交易所得,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報告沒有說明這類所得算台灣來源還是海外所得,目前可查到的其他官方資料也沒有定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