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夫妻的財產,適用哪一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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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夫妻的財產,適用哪一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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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國籍不同,或雙方都是住在台灣的外籍人士,要在台灣結算或爭執財產時,先要確定適用哪一國法律;判斷標準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適用台灣法時,再依民法的夫妻財產制處理。

夫妻財產制,是指婚姻期間財產歸誰、婚姻結束時如何結算。

跨國夫妻財產的準據法

夫妻財產制適用哪一國法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判斷。夫妻若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就依合意所定的法律。沒有這樣的書面合意,或合意依所選法律無效時,先依共同本國法,再依共同住所地法,最後依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決定。

國籍不同的夫妻,沒有共同本國法;若也沒有有效的選法合意,就須判斷兩人是否有共同住所地。共同住所地在台灣,才依第48條第2項適用台灣法;共同住所地在外國,則可能適用該國法律。只說住在哪裡、戶籍設在哪裡,還不能認定住所地。兩人若國籍相同,即使同住台灣,在沒有有效選法合意時,仍應先看共同本國法,例如兩人共同的母國法。

不動產另有例外:夫妻的不動產若依所在地法應適用特別規定,就不適用前述順序,而依該特別規定(第48條第3項)。適用外國法的夫妻,若就台灣境內的財產與善意第三人交易,對該第三人的效力則依台灣法(第49條)。

離婚本身適用的法律,由第50條另行規定。協議離婚的辦理流程,詳見與台灣配偶協議離婚。

台灣民法的夫妻財產制

若適用台灣法,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訂立契約,選擇民法規定的約定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也就是共同財產制(第1031條)或分別財產制(第1044條)。沒有約定,就適用法定財產制(第1005條)。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兩者都歸各自所有(第1017條)。無法證明是婚前財產的,推定為婚後財產;無法證明屬於誰的,推定為夫妻共有。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中產生的孳息,例如利息,視為婚後財產。因此,結婚前的存款、父母贈與的財產,最好留著來源證明。

約定財產制的法院登記

訂立、變更或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第1007條)。沒有登記,就不能對抗第三人;這項登記也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的財產權登記效力(第1008條)。至於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仍須查閱土地、建物登記資料。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登記須向法院辦理。非訟事件法第101條規定,由夫妻住所地法院管轄;在住所地不能登記,或主要財產在居所地時,也可向居所地法院辦理。仍無法確定者,由司法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實務上由地方法院的登記處辦理。

依第104條,聲請時須附上契約書、財產目錄與證明文件;需登記的財產,須附該登記機關的謄本。此外,還須附夫妻雙方的簽名式或印鑑,由雙方共同聲請;契約若已經公證,則可由一方聲請。聲請書格式可在司法院書表頁面取得。外籍配偶須提出哪些身分文件、翻譯與認證有何要求,宜事先向承辦的登記處詢問。

在外國簽的夫妻財產約定,在台灣的效力

這類約定,台灣法院仍依第48條判斷。夫妻可選擇的是任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而且合意必須以書面作成。

以韓國為例,規定就與台灣不同:韓國國際私法第65條允許選擇一方的本國法、日常居所地法;涉及不動產的夫妻財產制,也可選擇該不動產所在地法。台灣第48條所稱的住所地法,與韓國的日常居所地法用語不同,形式要件也有差異。

外國約定書的準據法條款,仍須判斷是否符合台灣第48條;若不符合,台灣法院可能回到第2項的順序來決定。台灣的不動產另有第3項;若牽涉台灣的第三人,則要看第49條和登記。

約定本身的要件,各國法律也可能不同。仍以韓國為例,韓國民法第829條以婚前的約定為前提,婚姻期間變更需要法院許可,且須在婚姻成立前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台灣民法第1004條也允許在結婚後訂立契約。

至於依外國法訂立的約定,台灣法院登記處如何處理,我們查閱官方說明,仍未找到明確資料。約定在外國的效力,宜與該國律師確認;在台灣如何登記,則與登記處確認。

剩餘財產分配與請求期限

適用台灣法定財產制時,剩餘財產怎麼分,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平均分配也有例外。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法院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以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兩個期限都很短。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請求權就消滅。這項請求權原則上也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此外,如果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為了減少對方的分配額而處分婚後財產,原則上要追加計算;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第1030條之3)。

離婚協議書若寫了「日後互不請求任何款項」,這句話是否也涵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能發生爭議。簽字前要核對的重點,見協議離婚的文件準備。一方住在海外而準備離婚,可參考配偶在台灣、自己住海外時的離婚諮詢;若打算帶孩子回母國,則可參考親職計畫。

諮詢前的資料準備

諮詢前可先整理結婚日期與地點、在哪個國家辦理結婚登記與戶政登記、兩人的國籍,以及歷年的住所。登記的先後,可參考這篇談結婚登記順序的文章。有夫妻財產約定書的,原本和翻譯本可以一起準備。

財產可以列成表,寫明名義人、取得時間、資金來源,繼承或贈與一併註明。台灣不動產宜附登記謄本,存款與證券附餘額證明,債務附貸款契約;國外財產也應列入。

我們在台灣可以協助的事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從台灣法院的角度,判斷夫妻財產應適用哪一國法律,協助擬定台灣的約定財產制契約並向法院登記,也可協助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或回應對方的請求。擔心財產遭移轉時,亦可規劃保全程序。至於依外國法律辦理財產分割或登記,仍宜向當地律師諮詢。

第一次來信,請寫上兩人的國籍、結婚日期和登記國家、現在與過去的住所,以及有沒有約定書。也請附上財產和債務的大致清單,並說明是否已開始談離婚、大約從什麼時候開始。在台灣的夫妻財產問題,可來信 wei@hoveringlaw.com.tw 諮詢曾雋崴律師。事務所地址為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本文為一般資訊,實際結論仍取決於夫妻的具體事實與文件。

官方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9月30日

常見問題

跨國夫妻的財產問題,台灣法院適用哪一國法律?
台灣法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判斷。夫妻若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就依該合意;沒有合意,或合意依所選法律無效時,先依共同本國法,再依共同住所地法,最後依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決定。夫妻國籍不同,沒有共同本國法,通常先看兩人共同的住所地。
在外國簽的夫妻財產約定,在台灣也有效嗎?
須看是否符合第48條的規定。依該條,夫妻可選擇任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且須以書面為之;夫妻在台灣的不動產,若所在地法(台灣法)有特別規定,則依該規定。至於能否對台灣的第三人主張,要另外確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在多久內行使?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即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請求權也會消滅。兩個期限哪個先屆滿都要看,準備時以較早的那天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