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或爸媽相信了網站、App或LINE群組裡承諾的投資報酬,把錢匯了出去。帶大家操作的人也許自稱「老師」,網站看起來也很像虛擬貨幣交易所。錢進了台灣的銀行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虛擬資產帳戶,畫面顯示的餘額,卻不等於實際能提領的金額。
先卡住還追得到的錢、提刑事告訴、提民事求償,是三件不同的事,哪一步都不能保證錢回得來。這時能做的,是把每一筆轉帳的日期、金額、帳號、金融機構名稱、截圖、錢包地址,還有對方用的名字,全部存下來。
線上報案後,還有筆錄要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1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提供詐騙問題諮詢、通報或必要協助的轉介。依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警政署的常見問答(頁面上寫的更新日期是2022年11月1日)說明,被詐騙的人可以到165官方網站(165.npa.gov.tw),從首頁的「我要報案」線上報案。系統會先整理你的陳述,之後還是由承辦人員引導,到警察機關做筆錄。
營業時間內,也可以直接到任何一家辦理存款業務的機構。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8條,該機構要先確認你的身分與轉帳資訊,請你填寫切結書,並依該條規定辦理通報;接著再通報收款機構。警察機關應在二小時內派員到你所在的機構受理報案,必要時將收款帳戶通報為警示。
第30條規定,收款機構須就通報金額「圈存」;帳戶餘額比通報金額少時,就圈存目前的餘額。同一通報案件,各機構圈存的總額,不得超過原通報警示的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的金額,或受害民眾切結的金額。
圈存後48小時內,原通報的司法警察機關須通知機構將該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圈存。期限內未收到警示通報,機構便會直接解除圈存;經審慎查證,若確定帳戶沒有不法或異常,也可以提前解除。圈存只是暫時保留款項,不等於帳戶已列為警示。
帳戶列為警示後的交易限制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警示帳戶是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銀行標示為警示的存款帳戶。情況重大且緊急時,可以先用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但正式公文須在五個營業日內送達銀行。未如期送達,銀行會聯繫該機關,再解除警示標示。
第5條要求銀行停止該帳戶所有交易功能,把匯入款項退回匯款行,並通知依主管機關規定指定的機構。依第9條,警示自通報日起兩年,期滿即失效;原通報機關可以延長一次,最長一年。帳戶持有人若對警示有異議,要向原通報機關提出,銀行在必要時協助。
正式列為警示之前,機構也可以先限制帳戶。條例第8條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對疑似涉及詐欺的異常帳戶,須加強確認身分,並可暫停存入、提領或轉出,暫停全部或一部分功能,或者拒絕往來。
依第9條第4項,司法警察機關可以通知這些業者將帳戶列為警示、暫停全部功能。第10條則要求收款機構在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後,圈存被通報的款項或虛擬資產,並持續監控。只是在告訴狀裡寫出某個帳戶,本身並不等於這些通報。
條例說的「詐欺犯罪」
第2條界定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稱的「詐欺犯罪」: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本條例第43條和第44條的罪,以及與這些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
第339條之4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再加上下列情形之一:冒充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或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對不特定大眾的網路投資話術,有可能符合「網際網路」這一款,也可能不符合。即使不符合,仍可以依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報案。後面提到的規費規定,就是按這個定義適用。
依第58條,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以及第39條和第40條中的特定網路措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截至確認日期,法規資料庫仍註記該條例有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註記所指的是第39條、第40條的網路流量措施。上述報案、帳戶及被害人相關條文,均不在這些例外範圍內。
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並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或告發可以用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以言詞提出時,會製作筆錄。依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形得知有犯罪嫌疑時,應開始偵查。開始偵查,還不是命令對方還錢。
賠償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依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對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回復損害,範圍依民法決定。
第488條規定,要在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能提起。如果沒有人上訴,機會就在第一審辯論終結時結束。
被害人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支付命令和假扣押,可參考我們的支付命令與假扣押專欄。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包括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可以聲請假扣押。
條例第54條的訴訟費和擔保規定,適用於第2條所定義的詐欺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起訴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時,也暫免繳執行費。若為保全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法院命供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的十分之一。
錢還沒被領走,才有機會發還
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的帳戶,如果被害人匯入的款項或虛擬資產還沒被提領,依條例第11條,機構「得」依司法警察機關的通知,發還帳戶內剩餘款項。
至於存款警示帳戶,防制詐欺辦法第52條規定,由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存款業務機構,將警示帳戶內的剩餘款項發還被害人,並副知開戶人;機構接到書面通知後,同樣只是「得」發還。依第53條,機構要透過匯出的機構通知被害人。被害人申請時,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警察機關開立的受(處)理案件證明,以及切結書;若申請不實而造成機構損失,由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金額從最後一筆轉入的款項往前推算。
電子支付帳戶與虛擬資產帳戶,在同一辦法中也有相應的發還規定。不過,依第69條,機構認為有爭議或情形複雜的案件,要循司法程序處理。
銀行存款帳戶若在2025年3月31日以前已列為警示,仍適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11條的舊發還程序。這項程序同樣排除有爭議和複雜的案件。2025年4月1日以後列為警示的,則依防制詐欺辦法辦理。
存款帳戶一旦列為警示,第27條要求機構追查已轉出的款項,通報下一家收款機構;若款項已被提領,則回報警察機關。這是偵查上的步驟,不是把原本那筆錢退還給你。圈存可能在48小時內結束,發還也只能及於尚未被提領的部分。
只要有人說「再付一筆手續費、稅金或保證金才能解鎖餘額」,就不該再匯款。
爭議若涉及真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而不是只在模仿業者的網站,那是另一件事,可以看我們的台灣虛擬資產交易所與VASP糾紛專欄。
人在國外,還是要有人在台灣辦
第242條允許以書狀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但警政署的常見問答仍是引導當事人到警察機關做筆錄。人在海外,完成筆錄、聯繫金融機構及向法院提起訴訟,都需要有人在台灣處理。委託方式可參考從海外委任台灣律師的指南。
寫信給昊鼎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檢視台灣這一側的轉帳紀錄、協助準備報案資料,並一起評估保全措施是否可行。這類諮詢由曾雋崴律師負責。
第一次來信時,請附上事情經過和時間軸、每筆轉帳的日期與金額、收款機構與帳號、對話和網站截圖、已有的報案編號,以及你和父母目前各在哪裡。敏感資料要怎麼傳送,曾律師會另外告訴你。
來信請寄 wei@hoveringlaw.com.tw。事務所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以上是依已公布規定整理的一般說明。
官方參考資料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51條、第54條、第58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42條、第487條、第488條。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52條、第53條、第56條、第57條、第64條、第65條、第69條。其中第56條、第57條、第64條、第65條,訂有電子支付帳戶與虛擬資產帳戶的發還規定。
- 內政部警政署:被詐騙如何報案(含165網站)常見問答。
- 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網站。
確認日期:2026年9月30日
常見問題
- 在165反詐騙網站報案,手續就算辦完了嗎?
- 還沒有。依內政部警政署的常見問答,被詐騙的人可以從165官方網站首頁的報案入口線上報案。系統會先整理你的陳述,之後還是由承辦人員引導,到派出所或警察局做筆錄。轉帳收據、帳號、對話和網站截圖,都要留著。
- 警示帳戶裡還有錢,銀行一定會退還嗎?
- 不一定。只有符合法規列明的條件,金融機構才「得」發還,並非一定要發還。被害人匯入的款項如果還在警示帳戶內、沒有被提領,金融機構可依司法警察機關的通知發還剩餘款項。申請時要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警察機關開立的受(處)理案件證明,並簽署切結書。金融機構認為有爭議或情形複雜的案件,則要循司法程序處理。2025年4月1日以後列為警示的帳戶,適用防制詐欺相關辦法;2025年3月31日以前列為警示的存款帳戶,適用較早的辦法。已被提領的錢,不走這條發還管道。
- 損害賠償可以在刑事案件裡一併請求嗎?
- 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以對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提起這項訴訟。第488條規定,要在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這段期間,則不能提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