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屋主長住國外,台北的房子出租給房客。某天,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寄來書面催告,說管理費已經三個月沒繳;或者通知樓下的天花板在滴水。誰該付錢、管委會可以要求到什麼程度,依據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2年5月11日最新修正,以下稱條例)。第3條對區分所有權人和住戶的定義,不分國籍或居住地。
區權會作決定,管委會負責執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第25條)。管委會是執行區權會決議和管理維護工作的組織(第3條),它的決議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權會決議(第37條)。
規約是區權會決議的共同遵守事項,可以規定建物和附屬設施的管理使用、住戶之間的關係。禁止飼養動物、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這類事項,沒有載明在規約裡就不生效力(第23條)。
區權會的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要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及其比例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第31條)。未獲致決議或出席不足而重新召集時,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及其比例過半數即可決議;會議紀錄送達後七日內,各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反對,反對未超過全體人數及比例合計半數的,決議視為成立(第32條)。無法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但第27條列的受託人只有配偶、有行為能力的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買房的人和房客都受規約拘束
區分所有權的繼受人,應在繼受前向管委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議紀錄、欠繳費用情形等文件,繼受後應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條例或規約所定的一切權利義務(第24條)。交屋後向賣方主張瑕疵是另一回事,見交屋後才發現漏水。
房客也是住戶。第3條所稱住戶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使用專有部分的人;第6條要求住戶遵守規約規定事項。
管理費誰付,欠了會怎樣
第10條規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委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區權會或規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租約寫明管理費由房客負擔,是房東和房客之間的約定,房客沒繳時,欠費仍可能回到屋主身上。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公共基金或應分擔的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管委會定相當期間以書面催告仍不給付的,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和遲延利息(第21條、第54條)。條文只寫「二期」和「相當期間」,沒有規定天數。
第22條是更後面的階段: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經管委會促請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的,管委會得依區權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時,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未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的,得聲請法院拍賣。
樓下天花板漏水,修繕費怎麼分
要看漏水的位置。專有部分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修繕並負擔費用;共用部分由管委會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分擔,但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由該人負擔(第10條)。專有部分的共同壁、樓地板或其內的管線,第12條另有規定:維修費用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可歸責於某一區分所有權人時由他負擔。裝潢、家具泡壞的賠償,不在第12條的範圍。
查漏水常要進樓上的屋內。其他住戶因修繕專有部分、管委會因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時,住戶不得拒絕;進入的一方應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和方法,並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第6條)。經協調仍不配合的,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的,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第47條)。
用途、噪音、樓梯間堆物與裝修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第15條)。第16條禁止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惡臭、製造喧囂和振動,禁止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或設置門扇,也禁止未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破壞或變更建築物的主要構造。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和安全,規約禁止飼養的從規約。外牆面、樓頂平臺的變更和設置鐵鋁窗,受已向地方政府報備的規約或區權會決議限制(第8條)。
住戶違規時,管委會應先制止,不遵從的再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罰鍰如下,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2026年10月6日現行條文)。
| 違規行為 | 罰鍰(新臺幣) |
|---|---|
| 噪音、惡臭、污染物、飼養動物妨礙安寧(第16條第1項、第4項) | 3,000元至15,000元(第47條) |
| 樓梯間、走廊堆置雜物,擅自變更主要構造(第16條第2項、第3項) | 4萬元至20萬元(第49條) |
| 擅自變更專有部分的使用(第15條) | 4萬元至20萬元(第49條) |
表中依第49條受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的,是第22條強制遷離、強制出讓的事由之一。
把房子當日租套房
規約禁止住宿營業的,管委會可以依第15條制止,並報請地方政府處理。
規約之外還有發展觀光條例(2025年11月28日最新修正)。該條例把以日或週提供不特定人住宿、休息並收費的營利事業定義為旅館業(第2條),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才能營業(第24條)。未領登記證經營旅館業務,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未領登記證經營民宿,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兩者都會被勒令歇業(第55條)。沒有登記證卻在網路等媒體刊登營業訊息,處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第55條之1)。
屋主人在國外,書面怎麼收
會議紀錄和催告都是書面。屋主住在國外,要讓管委會知道收信地址和聯絡方式,並在台灣安排代收郵件的人,才不會錯過七日的反對期間或催告期限。規約、會議紀錄、財務報表和欠費情形,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可以請求閱覽或影印,管委會不得拒絕(第35條)。管理費以轉帳等留有紀錄的方式繳納,收到催告時可以直接提出繳款紀錄。
有應處罰鍰的情事時,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第59條);地方政府也可以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第59條之1)。委任律師的方式見人在海外,怎麼委任台灣律師。
收到管委會的催告或法院文書時,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說明建物所在地,並附上收到的文件和規約。本文是2026年10月6日的一般性說明,個案仍須依該棟大樓的規約和會議紀錄判斷。
參考的官方資料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22年5月11日最新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31條、第32條、第35條、第37條、第47條、第49條、第54條、第59條、第59條之1
- 發展觀光條例(2025年11月28日最新修正)第2條、第24條、第55條、第55條之1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 房客沒繳管理費,管委會可以向屋主要嗎?
- 有可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共用部分的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租約約定由房客負擔,是房東和房客之間的約定。積欠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書面催告仍不給付的,管委會得依第21條訴請法院命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
- 樓上漏水到樓下,修繕費誰出?
- 要看漏水的位置。專有部分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共用部分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分擔(第10條)。專有部分的樓地板或其內的管線,維修費用由樓地板上下方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可歸責於某一區分所有權人時由他負擔(第12條)。
- 自己的房子可以放上訂房平台,按天出租嗎?
- 發展觀光條例把以日或週提供不特定人住宿、休息並收費的營利事業定義為旅館業(第2條),要領取登記證才能營業(第24條)。依2026年10月6日的現行條文,未領登記證經營旅館業務,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第55條);沒有登記證卻在網路等媒體刊登營業訊息,處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第55條之1)。大樓規約有沒有禁止住宿營業,也要另外確認。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