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公司有兩位任職滿兩年的外籍工程師。一位與在台灣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獲准居留並依法工作;另一位由公司申請聘僱許可來台,配偶也是外國人。孩子出生後,兩人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留停期間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只有前一位能請領。請假的權利規定在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勞動基準法,津貼則是就業保險的給付,兩邊的適用對象不一樣。
懷孕到生產:假別、天數與薪資
各種假的天數規定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該法所稱受僱者,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的人(第3條),條文沒有以國籍為要件。
| 假別 | 天數 | 薪資 |
|---|---|---|
| 產檢假 | 妊娠期間7日 | 照給 |
| 陪產檢及陪產假 | 7日 | 照給 |
| 產假 | 分娩前後8星期 | 受僱滿6個月照給,未滿6個月減半 |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 4星期 | 同產假 |
|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 | 1星期 | 勞動基準法第50條未規定工資 |
|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 5日 | 同上 |
產假期間的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計算,對象是適用該法的勞工。較早期流產的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只規定薪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的薪資由雇主照給。其中各超過5日的部分,雇主可以向勞動部申請補助;其他法令已規定應給假超過5日且薪資照給的,不適用(第15條第7項)。補助業務由勞工保險局(勞保局)辦理。
雇主給的薪資之外,還有勞工保險的生育給付。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60日的生育補助費(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該條例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第6條第3項)。
育嬰留職停薪:子女滿3歲前,最長2年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在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不得超過2年(第16條第1項)。父母各自向自己的雇主申請,雇主不得拒絕(第21條)。
留停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繳,受僱者自己負擔的部分可以遞延3年繳納(第16條第2項)。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留停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留停期間也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第7條)。
2026年1月起,可以按日申請
實施辦法第2條於2025年11月21日修正,自2026年1月1日施行(第9條)。育嬰留停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需要的期間較短時,30日以上未達6個月的留停以2次為限;未滿30日的留停可以「日」為單位申請,合併以30日為限。
留停30日以上,應於10日前向雇主提出;未滿30日,應於5日前提出。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而須親自照顧時,可以在1日前提出;突發情形來不及的,可以委託他人代辦。申請用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由勞雇雙方事先約定。
依勞動部2026年3月20日更新的問答,按日申請可以只挑工作日,這30日仍合併計入2年的上限。僱用勞工未滿30人的雇主,勞工每申請1日育嬰留停,可領定額獎勵金新臺幣1,000元;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機構不適用。
津貼只發給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
留停期間雇主不必給薪。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津貼按留停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計算,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第19條之2)。政府自2021年7月1日起加發20%的薪資補助,合計80%;父母同為被保險人的,可以各領6個月;2026年1月1日起,未滿1個月的期間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勞保局說明)。
80%的計算基礎是投保薪資,不是實際薪資。就業保險的月投保薪資準用勞工保險的規定(第40條)。依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投保薪資分級表,月薪資總額43,901元以上一律適用最高一級45,800元,所以津貼加補助每月不會超過36,640元。
外籍員工要先確認自己是不是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的投保對象,是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及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獲准居留且依法在台工作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另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受僱在我國工作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的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也適用就業保險法。受僱後才取得永久居留的,雇主應於許可之日為其申報加保。
兩種情形都不符合的人,例如持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工作、沒有本國籍配偶也沒有永久居留的外籍員工,依條文不是就業保險的投保對象:可以申請育嬰留停,但領不到津貼。開頭的第二位工程師就是這種情形。這位工程師日後取得永久居留,自許可之日起成為投保對象,請領津貼還要符合保險年資滿1年的條件。永久居留的申請條件見外國人何時可申請台灣永久居留(APRC)?。有沒有加保、年資多久,可以向公司人資或勞保局確認。
不得因懷孕、生產或請假而解僱或不利對待
產假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只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才是例外(勞動基準法第13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離職或留職停薪,也不得以此作為解僱理由;違反的約定無效,勞動契約的終止不生效力(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雇主另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第38條之1)。
受僱者依法申請產檢假、產假、育嬰留停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第21條)。違反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第38條)。
留停期滿申請復職時,除非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法定四種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不得拒絕。因這些原因無法讓受僱者復職時,雇主也應於30日前通知,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第17條)。
雇主不給假或給予不利處分,受僱者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也就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訴(第33條、第34條),可先洽當地的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工資或解僱的爭議,可參考外籍受僱者起訴前的勞資爭議調解。
對加保資格或復職有爭議時,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說明居留身分、到職日、預產期和公司的答覆。本文是截至2026年10月6日的一般性說明,個案仍須依契約與投保紀錄判斷。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性別平等工作法(2023年8月16日修正)第3條、第4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1條、第33條、第34條、第38條、第38條之1
- 勞動基準法 第13條、第50條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2025年11月21日修正,2026年1月1日施行)第2條、第4條、第7條、第9條
- 就業保險法 第5條、第11條、第19條之2、第40條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5條與法規沿革(2025年9月24日修正公布,第25條自2026年1月1日施行)
- 勞工保險條例 第6條、第31條、第32條、第76條之1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間(2026年4月20日更新)、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2026年1月1日起適用)、取得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專業人才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就業保險法(2025年12月22日)
- 勞動部:「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相關問答(2026年3月20日更新)、取得永居之外國專業人才等3類人員,自115年起可參加就業保險(2026年4月14日更新)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 持聘僱許可在台工作的外國人,可以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嗎?
- 任職滿6個月後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津貼只發給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業保險法第5條的投保對象,在外國人部分是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獲准居留且依法在台工作的人;2026年1月1日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另將經許可永久居留的外國專業人才納入。兩者都不符合的,依條文不是投保對象。
- 2026年育嬰留職停薪有什麼改變?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後自2026年1月1日施行:30日以上未達6個月的留停以2次為限;未滿30日的留停可以按日申請,合併以30日為限。未滿30日的應於5日前提出,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須親自照顧時,可以在1日前提出。
- 產假期間的薪水由誰給?
- 由雇主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的,產假8星期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減半發給。另外,女性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滿280日後分娩,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請領平均月投保薪資60日的生育補助費。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