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受僱者被積欠工資、資遣費,或認為解僱不合法時,可以先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據是勞資爭議處理法,國籍不影響申請資格:同法第3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本法,並不以國籍區分。外籍專業人才、畢業後留台工作者,以及製造業、看護等產業的移工,只要與本國雇主有勞動契約關係,都可以使用同一管道;家庭看護工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勞動契約發生的權利爭議仍可申請調解。就業金卡持有人的工作許可另有制度,居留問題可併參就業金卡。
個人工資、解僱爭議多屬權利事項
勞資爭議分為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權利事項是依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已經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調整事項則是對勞動條件應如何維持或變更有爭執。第6條規定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得依本法的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調整事項依第7條,勞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工會。因此個別受僱者請求積欠工資、延長工時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或爭執解僱、懲戒效力,通常屬權利事項。
向哪裡申請、調解成立的效力
依第9條,調解申請書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第10條要求載明當事人、爭議內容及選擇的調解方式。主管機關依第11條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人亦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一次調解時可帶出勤紀錄、薪資單、勞動契約、解僱或離職通知,以及與雇主往來的LINE、電子郵件,方便當場說明請求金額與時間經過。
調解成立者,依第23條視為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一方為工會時視為團體協約。調解不成立時,依第25條第1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申請交付仲裁;雇主不同意共同申請仲裁時,剩下的途徑是向法院起訴。
勞工局調解與法院勞動調解
沒有經過勞工局調解,並不妨礙起訴。不過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原則上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例外之一是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換言之,在勞工局調解不成立後起訴,可以直接進入訴訟;未經勞工局調解,則由法院先行勞動調解。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所生的爭議,同樣不必先經法院勞動調解。
雇主角度的罷工、團體協商問題,見外籍雇主與勞資爭議。
爭議期間的居留
外籍受僱者的工作許可多與特定雇主連結,勞動關係結束後,居留原因可能隨之消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居留原因消失時,移民署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但同項第5款規定,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者,得准予繼續居留,第6款則涵蓋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的情形。條文用的是「得」,是否准許由移民署裁量,並非當然延長。勞工局調解是否屬於「爭訟程序」、應備哪些文件,條文沒有明文,宜向移民署書面確認後再安排離境或續留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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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的官方資料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23條、第25條。
- 勞動事件法第16條。
-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
- 勞動基準法。
確認日:2026年10月2日
常見問題
- 一定要先調解才能起訴嗎?
- 勞工局調解並非起訴要件;但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勞動事件原則上於起訴前應經法院勞動調解,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已經勞工局調解不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得不經法院勞動調解。申請前宜向管轄地方政府勞動單位確認。
- 收到解僱通知後還能申請調解嗎?
- 可以。預告工資、資遣費、積欠工資等已發生的權利主張,屬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可申請調解。是否簽過離職書、雇主是否提出勞動基準法所定的解僱事由,會影響請求內容,可併參[資遣與解僱](/zh-hant/columns/taiwan-labor-severance-law)及[自請離職與資遣費](/zh-hant/columns/taiwan-voluntary-resignation-severance)。
- 調解期間居留怎麼辦?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5款規定,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者,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勞工局調解是否屬之及應備文件,宜向移民署書面確認。本文不保證居留結果。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