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依該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法院判命或調解成立的子女扶養費,債務人不付時即可據以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家事事件法對扶養費執行的特別規定
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家事事件法第189條)。聲請時不必先墊付執行費。
扶養費多半按月或分期給付。債務人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雖然其餘各期尚未到期,債權人亦得一併聲請執行;不過對未到期部分,僅得扣押各期屆至後的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家事事件法第190條)。換言之,可以先把對方的薪資扣住,但每期是在到期後才從薪資中扣取。
債務人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裁判法院已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4項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法院裁定時,會審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損害、債務人資力狀況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將致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撤銷該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禁止扣押債務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債權。依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該條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此一例外僅適用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成年子女或配偶的扶養費仍依一般規定。
外國扶養費判決在台灣執行
外國法院判命給付扶養費,並不能直接在台灣聲請扣押。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規定,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 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
- 敗訴之被告未應訴,且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未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亦未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
- 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無相互之承認。
扶養費事件並不因此免除上述審查。聲請許可執行的流程與應備文件,可參在台灣執行外國判決。
外國的扶養費裁判,有時是以裁定或非訟裁判作成,而非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另外,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第49條就外國法院之確定非訟事件裁判,另定不認其效力的事由:依中華民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利害關係人為中華民國人,主張關於開始程序之書狀或通知未及時受送達,致不能行使其權利;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無相互之承認,但該裁判對中華民國人並無不利者,不在此限。實際適用哪一條,可能因外國裁判的形式與事件性質而不同,宜先取得裁判全文及確定證明再行判斷。
對方在國外時
台灣的執行名義只能執行對方在台灣的財產、所得。對方在台灣有存款、不動產或薪資,可直接向台灣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經過外國承認程序;國外的銀行帳戶或薪資,則須依當地法律聲請承認、執行,或在當地另行起訴。
外國法院審查承認時,常會檢視被告是否合法受送達。台灣案件中經法院送達的紀錄宜妥善保存,婚姻、離婚、親權相關文件也可能在當地程序中再次使用。
人在國外委任台灣律師處理家事、執行案件的方式,可參從海外委任台灣律師。請提供判決或調解筆錄、確定證明、對方財產線索及送達紀錄。聯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參考的官方資料
-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家事事件法第186條。
- 家事事件法第189條。
-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
-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
- 家事事件法第193條。
-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 非訟事件法第49條。
確認日:2026年10月2日
常見問題
- 只有外國扶養費判決,能直接在台灣扣薪嗎?
- 不能。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須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國裁判若為裁定或非訟裁判,可能改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2項或非訟事件法第49條審查,須先確認裁判的形式。
- 台灣的扶養費判決,對方人在國外怎麼追?
- 對方在台灣的存款、不動產、薪資,可以直接向台灣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台灣執行名義的效力不及於國外財產,國外財產須依當地法律聲請承認、執行,或在當地另行起訴。
- 扶養費和會面交往在執行階段是同一件事嗎?
- 家事程序中常一併處理,但執行係依各別請求權進行。跨國親權、會面可參[跨國離婚後的子女親權](/zh-hant/columns/taiwanese-spouse-divorce-cross-border-parenting)。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