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刑事訴訟法第93條這句話是寫給檢察官的。截至2026年10月,這24小時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期限,不是放人的時間。等候通譯的時間,還可以不算進去。
24小時從哪裡起算,哪些時間不算
24小時自拘提或逮捕時起算。只是收到通知書到場說明(第71條之1),還不算拘提或逮捕。
依第93條,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必要,要在這段時間內向法院聲請。沒有聲請,就應立即釋放,但有羈押事由而無聲請必要時,可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聲請了,接下來是法官訊問,人不會先放出來。法院深夜(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8時)才受理的,隔天日間訊問。
不計入的時間,第93條之1列了八種,例如等候通譯最多6小時、表明要選任辯護人後等候最多4小時,在途解送的時間也是。這些時間內不得訊問,也不得有不必要的遲延。
所以單憑牆上的時鐘,還不能判斷有沒有逾時。
詢問時的通譯、辯護人與筆錄
拘提或逮捕時,應當場告知原因及權利,並以書面將原因通知本人及其指定的親友(第89條)。
詢問前要先告知什麼,寫在第95條: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沒有辯護人陪同的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詢問,除非本人同意繼續。警詢也一樣(第100條之2)。辯護人得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限制須有法定事由(第245條)。
語言不通,就要由通譯傳譯(第99條)。筆錄要向受詢問人朗讀或讓其閱覽,並問記載有無錯誤;請求增刪、變更時,要把陳述附記在筆錄上(第41條、第43條之1)。聽不懂時的點頭,不能當成內容確認。
外國人在警局會自動有免費律師嗎?法條沒有這樣寫。第31條規定偵查中應通知法律扶助律師到場的對象,是因身心障礙無法完全陳述的人和原住民,「外國人」這個身分不在其中。不過符合法令資格的人仍可請求法律扶助(第95條);偵查中的羈押審查若未選任辯護人,原則上由審判長指定(第31條之1)。
交保之後,人還是不一定出得了境
羈押由法官訊問後決定。第101條的要件是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等法定事由,而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詐欺、酒駕等列舉的罪名,另有以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為由的羈押規定(第101條之1)。
錢交得出來,就一定放人嗎?不一定。羈押後仍可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第110條),但法院會審查。第114條列出法院不得駁回的情形: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累犯等除外)、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2個月,或現罹疾病、不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有這些情形時,除非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一開始也不得羈押(第101條之2)。
出境是另一道關卡。限制出境、出海有自己的要件,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不得依第93條之2逕行限制。偵查中檢察官的限制不得逾8個月。延長須聲請法院裁定,第一次不得逾4個月、第二次不得逾2個月,以兩次為限;審判中的期間另有規定(第93條之3)。被告及辯護人得聲請撤銷或變更(第93條之5)。
人在海外的配偶、父母或兄弟姊妹,也可以獨立為當事人選任辯護人(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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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的官方資料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1條、第31條之1、第41條、第43條之1、第71條之1、第89條、第93條、第93條之1、第93條之2、第93條之3、第93條之5、第95條、第99條、第100條之2、第101條、第101條之1、第101條之2、第110條、第114條、第24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列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 刑事訴訟法沿革:最近一次修正為2026年5月13日公布的第101條之1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6日
本文是依2026年10月6日查核的法令整理的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 外籍家人被帶到警局,滿24小時就一定會被釋放嗎?
- 不一定。截至2026年10月,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24小時,是檢察官自拘提或逮捕時起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期限。等候通譯(最多6小時)等第93條之1所列的時間不計入;期限內聲請了,接下來是法官訊問,不是釋放。檢察官沒有聲請就應立即釋放,但有羈押事由時仍可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