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俊曄與徐熙媛之間的遺產、親權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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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俊曄與徐熙媛之間的遺產、親權問題分析

曾俊瑋律師3分鐘閱讀

徐熙媛(大S)的離世讓台灣人民感到非常震驚。

徐熙媛與妹妹徐熙娣從十幾歲就出道,

曾擔任偶像、人氣綜藝節目主持人、戲劇演員等,活躍於各領域。

台灣人一路看著徐熙媛成長、結婚,

她的突然離世,讓人感覺像是一起長大的女孩離開了人世,令人深感悲痛。

SBS新聞邀請我向韓國觀眾說明此案件的台灣法律問題,

但因為剪輯的關係,很多重要內容未能播出,實在可惜。

也因為許多人對此案件的遺產和親權問題感到好奇,

我想以Q&A的形式與大家分享。

Q1. 根據台灣民法,徐熙媛的遺產將如何繼承?

根據台灣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

配偶為絕對繼承人,不論順位均享有繼承權。

配偶以外的繼承人有先後順位之分,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

若無子女,則由下一順位的父母繼承,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

若父母均已過世,則由下一順位的兄弟姊妹繼承,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

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遺產依人數均等分配。

如果徐熙媛沒有特別留下遺囑,

配偶具俊曄與兩名子女即為繼承人,繼承比例各為遺產的三分之一。

Q2. 具俊曄與徐熙媛結婚時間很短, 是否難以繼承遺產?

不是的。

不論結婚期間長短,均可繼承遺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有所不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是指當夫妻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

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的分配。

但計算誰的財產較多時,僅計算婚後財產。

這是因為婚後財產被視為雙方共同經營家庭、共同努力所取得的財產。

如果徐熙媛在婚後累積的財產多於具俊曄,

在計算應繼承的遺產之前,具俊曄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對於徐熙媛婚前取得的財產,具俊曄無法請求差額分配。

兩人結婚僅三年,且徐熙媛近期的演藝活動也較少,

可以合理推測三年間徐熙媛的財產增加不多。

徐熙媛的遺產大部分應為婚前財產。

因此合理推測,具俊曄可能無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即使請求,金額也不會太大。

Q3. 根據台灣法律, 徐熙媛過世後, 生父汪小菲是否自動成為 兩名子女的監護人?

是的。

根據台灣民法,只有在父母「雙方」均無法對子女行使親權的情況下,才依照同居之祖父母、同居之兄弟姊妹、未同居之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親權人。

因此徐熙媛過世後,汪小菲無需任何訴訟程序,自動成為兩名子女唯一的親權人。

即使徐熙媛生前透過遺囑指定具俊曄、母親、妹妹為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也不具效力。透過遺囑指定親權人,僅在最後一位親權人死亡時才會生效。

只有在徐熙媛過世前,前夫汪小菲已先行過世的情況下,

徐熙媛才能透過遺囑指定親權人。

Q4. 與徐熙媛發生衝突的汪小菲取得兩名子女財產管理權後,徐熙媛的家人是否有可能反對並提起訴訟?

徐熙媛過世後,汪小菲無需任何訴訟程序,自動成為兩名子女唯一的親權人。

汪小菲可以單獨管理子女的財產,

徐熙媛的家人無法對此提起反對訴訟。

但徐熙媛可以透過遺囑來規定遺產的使用方式。

例如徐熙媛可以將財產設立信託,待子女成年後再行給付。

而徐熙媛的親屬可以透過**「改定親權」**訴訟,

請求將子女的親權人從汪小菲變更為徐熙媛的親屬。

但實際上「改定親權」是很困難的。

必須讓法院認定汪小菲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於子女的情事,

才有機會變更親權人。

Q5. 如果汪小菲取得兩名子女的撫養權, 並因此管理兩名子女的遺產, 若其任意使用財產,是否可以提起訴訟?

如果汪小菲濫用親權(例如:侵占遺產、不照顧子女等),

法院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裁定停止汪小菲全部或部分權利,

之後由法院另行指定親權人。

Q6. 身為台灣律師,您認為此案將如何發展?會有哪些法律糾紛和訴訟?

我認為未來將有兩方面的訴訟。

1. 徐熙媛與汪小菲之間既有的訴訟:

徐熙媛的繼承人——具俊曄和兩名未成年子女將承受訴訟。

由於兩名未成年子女年紀尚小且與汪小菲有利害關係,

就兩名未成年子女部分,法院可依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來行使權利。

在此情況下,可能演變為汪小菲與具俊曄、兩名子女之間的民事訴訟。

2. 子女親權相關訴訟:

徐熙媛的家人可以對汪小菲提起改定親權訴訟,

要求將子女的親權人從汪小菲變更為徐熙媛的親屬。

徐熙媛的親屬可以主張「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及「最小變動原則」。

「最小變動原則」是指盡量不搬家、不轉學,不離開熟悉的生活環境,將孩子生活的變動降到最低,以減少變動帶來的衝擊。

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來判斷是否變更親權。

但就目前台灣的司法實務而言,實際上要變更親權並不容易。

然而,即使汪小菲取得兩名子女的親權,兩個孩子也不一定要離開台灣。

如果汪小菲不希望親自撫養,

可以讓兩個孩子繼續在台灣接受教育,

具體而言,可以將部分親權行使事項暫時委託給在台灣的親屬代為照護,

不一定要將子女帶離台灣。

或者日後如果汪小菲濫用親權(例如:獨占遺產、不照顧子女等),

法院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裁定停止其全部或部分權利,

之後由法院另行選任親權人。

沒有人能預知未來,人生無常,

建議在生前妥善規劃財產分配和親權事宜,並預立遺囑。

唯有如此,財產和親權才能得到妥善安排,

才能守護您珍惜和疼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