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規劃配送相關業務時,不能只看「物流公司」的名稱,就決定是否需要許可。倉儲、包裝、物流系統、運送承攬、自有商品出貨,以及收取報酬而以汽車運送他人貨物,可能分別適用不同制度。
本文將新設汽車貨運業、收購既有業者的股權或受讓其營業與資產,以及將運送委託給持有許可的業者等情形分別說明。評估具體計畫時,除了契約的文字,也要確認費用如何收取、貨損或事故由誰負責、誰決定派車,以及車輛與駕駛實際由誰管理等實際營運方式。
1. 物流業務與「汽車貨運業」的範圍
不一定。「物流」是範圍廣泛的實務用語,是否需要許可,不能只看公司名稱或登記的營業項目。公司如收取報酬,使用貨運汽車運送他人貨物,可能構成汽車貨運業;但倉儲、包裝、系統營運、以貨主身分交運或運送承攬等業務,仍應依契約關係、運送責任、報酬內容及車輛實際營運方式個案判斷。
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是以汽車運輸旅客或貨物並受報酬的事業。因此,公司不會僅因提供廣義的物流服務,就當然成為汽車貨運業;反過來說,即使契約寫成資訊平台或運送承攬,若業者實際以運送人身分收取運費,並負責派車、車輛營運及貨運事故,也不能僅憑名稱規避監管。
確定業務範圍時,至少應具體整理下列關係:
- 誰與貨主成立運送契約,誰向客戶收取運費或物流服務費;
- 貨物滅失、毀損、遲延及第三人損害由誰承擔;
- 車輛、營業用牌照、駕駛、派車與實際行駛由誰管理;
- 倉儲、包裝、資訊系統、運送承攬等服務如何與實際運送切分;
- 如有再委託,持有許可的業者實際執行哪些範圍的業務。
《公路法》第3條所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實際申請受理與行政指引由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機關提供,並應確認最新指引。若預定商業模式是否落入汽車貨運業仍有疑義,宜在確定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前,備妥契約架構及營運流程,向管轄機關確認。
2. 新設汽車貨運業
一般汽車貨運業原則上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2,500萬元,並須備有20輛以上全新貨運汽車。專營搬家業務者的標準為新臺幣1,000萬元及8輛以上新車;在金門、馬祖地區營業者為新臺幣1,000萬元及5輛以上新車,並受核准營業區域限制。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另有限制性的例外,包含設籍於管轄區域、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及使用本人所有、車齡2年以內的小貨車1輛等要件。外國人投資、交通部核准、籌設許可、公司或商業登記、車輛與設施準備、營業執照及加入同業公會等程序,均應分別確認。
資本額、車輛標準與有限的例外
一般公司新設汽車貨運業,其原則門檻為最低資本額新臺幣2,500萬元及全新貨運汽車20輛以上。僅專營搬家業務者,適用最低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及全新貨運汽車8輛以上的標準;於金門、馬祖地區營業者,則為最低資本額新臺幣1,000萬元及全新貨運汽車5輛以上,且營業範圍受核准區域限制。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是不同於一般公司新設的狹義制度。申請人須在管轄區域設有戶籍、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使用本人所有、車齡2年以內的小貨車1輛。這並不是外國法人進入台灣汽車貨運業時通常可以採用的途徑。
新設汽車運輸業者獲發的營業用車輛牌照,自發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車輛登記上的過戶轉讓。
這項限制的對象是營業用車輛牌照的繳銷,以及車輛登記上的過戶轉讓。報廢、汰舊換新等其他處理,仍應依公路主管機關的現行規定另行確認。
外國人投資與交通部核准
依《公路法》第35條,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即交通部)核准。換言之,除了確認一般外國人投資程序,也必須將《公路法》第35條所定的交通部核准納入時程。
一般外國人投資案件目前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辦理,但並非所有外國投資均適用同一申請窗口或程序。投資上市、上櫃公司有價證券、外國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由科學園區或產業園區主管機關受理的案件,以及中國大陸投資,可能分別適用不同的申請機關或規定。投資汽車貨運業時,應先確認投資類型與申請程序,再一併辦理《公路法》第35條所定的交通部核准。
新設程序的順序
各案的先後次序及送件機關仍須依申請時規定確認,一般可按下列階段準備:
- 依契約、報酬、運送責任及車輛營運方式確定業務範圍,並選擇公司、分公司等適當的投資架構。
- 辦理適用的外國人投資程序,並取得《公路法》第35條所定的交通部核准。
- 依交通部公路局指引申請汽車貨運業籌設許可。
- 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備妥經核准的營業場所、停車設施、車輛、維修安排、保險,以及所需的人員與營運組織。
- 申請營業執照,加入相應同業公會,並依核准業務範圍開業。
營業場所與停車設施應符合個案適用標準,並提出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不能籠統認定每一業者都必須自行承租專用停車場。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停車設施核准資料、營業場所與停車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維修契約、購車證明及車輛清冊等,也應在申請時逐項對照公路局最新書表與檢核資料。
取得籌設許可後,原則上應在6個月內完成籌備;有特殊情形時,得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6個月。領得營業執照後,原則上應於1個月內開業,並檢附所屬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向管轄公路主管機關報備。
補正文件、土地與設施、車輛、保險等準備時間會因個案而異,無法保證整體流程在固定期間內完成。即使外國人投資程序另有行政作業目標天數,也不等於新設汽車貨運業全部階段所需時間。
3. 收購既有業者
不會。股權收購不等於取得或移轉營業執照;標的公司仍以同一法人身分存續,並繼續作為許可主體持有原執照。若採營業讓與或資產讓與,出讓公司的執照也不會當然移轉給受讓人。應查核營業執照的效力與核准業別範圍、車輛與營業用牌照、停車設施、加入同業公會的情形、違規及欠繳款項、保險、擔保與契約中的控制權變更條款,並辦理外國人投資及公路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核准或變更程序。
股權收購與營業、資產讓與
股權收購中,買方取得的是標的公司股份;持有許可的標的公司仍以同一法人存續。因此,因股權收購而匯入的款項屬股權收購價款,而非資本額。視交易架構而定,應分別辦理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的事前核准、《公路法》第35條所定的交通部核准、匯款後的投資額審定、股東、董事或負責人等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以及公路主管機關要求的變更核准。
若交易標的是營業或資產,即使另一法人受讓車輛、契約等財產,出讓公司的營業執照也不會當然由受讓人承受。車輛、營業用牌照、停車設施、契約、勞工、保險及各項營業許可,均須逐一查核,並在交易前確認受讓人是否須另行取得籌設許可、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3條,汽車運輸業如有營業讓與,或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本或資產、停車設施等事項變更,應檢具相關文件,向管轄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簽完交易契約或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不代表汽車運輸業的變更程序也已完成。
盡職調查與交易執行
至少應以證明文件、原始資料及主管機關紀錄交叉核對下列事項:
- 營業執照是否有效,核准業別、營業區域、附款及尚未完成的變更;
- 車輛的所有權及使用關係、營業用牌照、車齡、檢驗、事故與違規紀錄;
- 營業場所及停車設施的核准、所有權或使用權,以及維修安排;
- 同業公會資格、行政處分、稅捐、規費、罰鍰等是否有欠繳;
- 駕駛等人員的勞雇關係、勞動條件、工作許可與社會保險;
- 車輛、貨物、責任保險,以及擔保權、租賃或融資;
- 貨主、受託業者、資訊系統、倉庫等重要契約及控制權變更條款。
交易文件通常也要處理聲明與保證、交割先決條件、未能取得許可時的安排、價款調整、損害賠償、交付、營運資金,以及車輛與契約如何銜接。外國人投資核准、《公路法》第35條所定的交通部核准、公路主管機關變更核准及公司程序的先後,應與交割條件相互配合。
4. 委外運輸與外國人工作許可
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委託方究竟只是貨主或運送承攬人,或是在運送契約中自行以運送人身分收取報酬而定。應查核受託方的營業執照及營業用車輛,並確保契約角色與實際營運一致,以避免借牌或無照運送。外國人即使僅具股東或投資人身分,也不因此取得在臺工作資格;實際從事工作或經營管理者,應在開始工作前另行確認工作許可及居留資格。
委託持照業者實際運送
貨主或物流服務業者可以將實際運送委託給持有汽車貨運業許可的台灣業者。不過,委託方究竟只是貨主或運送承攬人,還是自行以運送人名義與客戶締約並收取運費,會影響其是否另須許可以及責任如何分配。客戶請款、派車指示、駕駛與車輛管理及貨損事故處理,都應與契約記載的角色一致。
委託前應確認受託方營業執照的效力與核准範圍、實際投入的營業用車輛、駕駛、保險及再委託業者。不得容許借牌或由無照業者實際運送。委外雖可能降低自建車隊與停車設施的初期固定投資,契約中仍應妥善處理對持照業者的依賴風險、服務水準、貨物滅失、毀損或遲延、保險、個人資料與物流資料、再委託,以及損害賠償等事項;並應就契約終止後的資料、貨物及客戶服務移交預作安排。
投資、工作許可與居留是不同程序
外國人成為公司的股東或投資人,不表示同時取得在台工作或居留資格。如果本人在台實際從事經營管理、業務、派車、客戶聯繫或其他工作,應在開始工作前,依實際職務確認是否須取得工作許可,並另行辦理相應居留程序。
未經許可工作,可能遭處罰鍰並被限令出國。依內政部移民署現行「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違法工作原則上可能適用3年的禁止入國期間;但該規定另列有免予禁止入國或縮短期間的情形。是否適用仍須由主管機關依具體事實、相關法規及個案情形認定,不能將第三人的檢舉與特定處分結果直接畫上等號。
官方資料
- 公路法
-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交通部公路局: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
- 交通部公路局:營業執照申請與應備文件
- 交通部公路局:汽車貨運業資本額及車輛標準
- 交通部公路局:汽車運輸業變更程序
- 交通部公路局:營業用車輛過戶等規定
- 營業場所及停車設施標準資料
- 外國人投資條例
-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經濟部:外國人投資申請指引
-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 就業服務法第68條
- 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入國期間作業規定
相關服務
本文僅供一般法律資訊與教育參考,不構成就任何個案提供的法律意見。許可標準、申請書表及主管機關實務可能調整;實際進行投資或簽約前,仍應依最新官方資料及個案情形另行確認。
曾雋崴律師(Wei Tseng)
常見問題
- 在台灣經營物流相關業務,一律都需要取得「汽車貨運業」許可嗎?
- 不一定。「物流」是範圍廣泛的實務用語,是否需要許可,不能只看公司名稱或登記的營業項目。公司如收取報酬,使用貨運汽車運送他人貨物,可能構成汽車貨運業;但倉儲、包裝、系統營運、以貨主身分交運或運送承攬等業務,仍應依契約關係、運送責任、報酬內容及車輛實際營運方式個案判斷。
- 新設一般汽車貨運業的資本額、車輛門檻與主要程序為何?
- 一般汽車貨運業原則上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2,500萬元,並須備有20輛以上全新貨運汽車。專營搬家業務者的標準為新臺幣1,000萬元及8輛以上新車;在金門、馬祖地區營業者為新臺幣1,000萬元及5輛以上新車,並受核准營業區域限制。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另有限制性的例外,包含設籍於管轄區域、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及使用本人所有、車齡2年以內的小貨車1輛等要件。外國人投資、交通部核准、籌設許可、公司或商業登記、車輛與設施準備、營業執照及加入同業公會等程序,均應分別確認。
- 收購已取得許可的公司,就會自動取得汽車貨運業營業執照嗎?
- 不會。股權收購不等於取得或移轉營業執照;標的公司仍以同一法人身分存續,並繼續作為許可主體持有原執照。若採營業讓與或資產讓與,出讓公司的執照也不會當然移轉給受讓人。應查核營業執照的效力與核准業別範圍、車輛與營業用牌照、停車設施、加入同業公會的情形、違規及欠繳款項、保險、擔保與契約中的控制權變更條款,並辦理外國人投資及公路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核准或變更程序。
- 將實際運送委託給持有許可的台灣業者後,委託公司就一定不需要汽車貨運業許可或工作許可嗎?
- 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委託方究竟只是貨主或運送承攬人,或是在運送契約中自行以運送人身分收取報酬而定。應查核受託方的營業執照及營業用車輛,並確保契約角色與實際營運一致,以避免借牌或無照運送。外國人即使僅具股東或投資人身分,也不因此取得在臺工作資格;實際從事工作或經營管理者,應在開始工作前另行確認工作許可及居留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