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色混凝土窄渠裡盛著一層靜止的橄欖綠水,渠道從左下角往遠處延伸,右側留有一大片裸露的混凝土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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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超標的一個下午,兩條法律路線:日月光K7案的刑事與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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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虛構示意圖,非真實公司、設施或人物,也不是任何判決案件的現場。

先想像一個虛構情境:凌晨兩點,某封測廠放流槽的酸鹼值從7掉到3以下,值班工程師打給廠務主管。主管睡眼惺忪:「先看看會不會自己回來?」警報不會等主管睡醒,來採樣的環保局稽查人員也不會。台灣有件真實案件,一路打到終審。

刑事:有權停工卻未停,四人緩刑確定

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的認定,2013年10月1日,廠商維修日月光半導體高雄K7廠的鹽酸儲桶管線時,酸鹼值驟降,放流水中的鎳、銅與懸浮固體超標。廠務處處長有權暫停製程卻未下令停工,另三名廢水處理相關人員有監督權限,也未啟動回抽設施,超標廢水從中午12時35分許排到晚上8時許。最高法院於2019年4月11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470號判決駁回上訴,四人依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至1年10月,均宣告附負擔緩刑。判決認為,含超標重金屬的廢水未經處理就直接排出,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不能因廠內有處理設備,就認為它不是廢棄物。最高法院新聞稿

行政:約1億元罰鍰為何被撤銷

高雄市環保局另依水污染防治法處罰日月光公司。第7條第1項要求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者須符合放流水標準,當天放流水的酸鹼值等四項指標都超標。行為時第40條第1項的罰鍰上限只有60萬元,環保局便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以推估自2007年起省下的廢水與污泥處理費用作為不法利益,加重裁罰,更正後約1億201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於2017年6月8日以106年度判字第289號判決,肯定當天超標可依第40條處罰,卻不認同這筆金額。原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2007年至2013年間70次稽查,除6次已另案裁罰,其餘64次未發現超標,不足以證明長期持續違規;污泥費用以三家報價平均每噸16,733元計算,公司實際委託清理則是每噸7,400元,環保局也承認未請公司提供契約。罰鍰處分因此撤銷,環保局須返還已繳罰鍰並重新裁量。

環保局2020年2月重新裁罰約4,695萬元,據中央社報導,公司當時仍評估是否訴願;截至2026年10月5日,未查得後續的訴願決定或確定裁判。另外,現行第40條第1項(2026年10月5日查閱)的罰鍰上限已是2,000萬元。

停工權限、紀錄與事故通報時限

刑事判決把「有權停工」與「有監督權限」連到作為義務,並指四人未依緊急應變方法導入他廠或回抽處理;行政判決所引原審見解,則認為依許可證核准的緊急應變方法,本應馬上停止生產作業。超標時誰能下令暫停製程、啟動回抽,宜寫進作業程序。行政判決另顯示,稽查紀錄與實際處理單價,會影響長期違規的推估能否成立。這是從判決歸納的做法,不是法定格式。

另有一條規定可一併核對(2026年10月5日查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或經公告具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環境之虞時,運作人須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三十分鐘內報知地方主管機關。

警報響起時,最不需要的是一場確認誰能做決定的會議。若貴公司想釐清廠內停工授權、環保許可或相關契約安排,可先將不含機密的概要寄給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辦公室: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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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以下資料均於2026年10月5日(臺灣時間)開啟查核;判決與報導所述事實為其公布當時的情形。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代替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資料查核日:2026年10月5日(臺灣時間)。

常見問題

同一次放流水超標,可能同時引發刑事與行政責任嗎?
可能,而且對象不一定相同。K7案中,同一天的超標讓四名廠務人員受廢棄物清理法的刑事判決,公司則受水污染防治法的行政裁罰,要件、證據與結果各自獨立。個案是否成立,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行為時適用的條文。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