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廣告上的房間確實是您的房子,並不表示向房客收訂金的人就是您,也不表示對方有權替您出租。要判斷屋主是否負責,得查誰談租約、誰指示付款,以及屋主是否曾授權或作出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的表示。民法第103條、第169條
房客已經匯款、到現場才發現對不上人時,可以請屋主協助確認廣告與接洽者,並儘速向銀行說明疑似受騙、向警方報案;不必等雙方談妥誰負責,才提出付款紀錄。臺北市警察局報案說明
照片是真的,刊登者與收款人仍可能是別人
從591或社群貼文點進去,轉到通訊軟體談房子,最後依訊息匯款,這幾個環節可能由不同帳號出面。截圖裡的姓名、頭像與「屋主」標示,是對方使用的資料,尚不能當成身分已經確認。報案時寫清楚「帳號自稱某人」,比直接把該姓名當成真正行為人更精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73號刑事簡易判決,2026年1月16日,所採認的附件附表記載,有被害人在臉書看到租屋廣告,接著收到LINE訊息,對方以保留物件或優先看房為由要求匯訂金。該案審理的是提供帳戶者的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行為。
這是地方法院第一審的個案判決,本文未確認是否確定;它沒有認定照片遭盜用的屋主應負賠償責任,也不是591刊登案件。它呈現的是廣告、對話與收款帳戶之間的連結。個別假房東是否構成詐欺,仍須依不法所有意圖、詐術及因此交付財物等事實判斷,不能只因租約後來沒有履行就認定犯罪。刑法第339條
屋主有沒有授權,要看做過什麼
若有人自稱屋主的代理人,卻沒有代理權,依民法第170條,其以代理人名義所做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屋主承認,才對屋主生效。若是直接冒充屋主本人,還須釐清究竟以誰為締約對象,不能省略這個差別。
確實委託過仲介或親友,也要看委託到哪裡。拍照、刊登、帶看、議定租金、簽約與收款,是可以分別核對的事項。依第103條,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提包括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之。單憑對方拿得出室內照片,無法回答他是否有權要求這筆訂金。
但屋主沒有親手收錢,也不足以一概排除責任。民法第169條的表見代理,涉及本人以行為表示授權,或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卻不反對;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沒有代理權時,則不在保護範圍內。適用時要看具體表示、知情時間與交易經過,不能把陌生人自行複製照片,就算成屋主表示授權。
因此,屋主可整理原本的刊登帳號、照片原檔、委託對象與往來訊息,並記下何時第一次得知有人冒名。若以前確曾授權,保留終止委託、通知對方停止使用資料的紀錄。這些是釐清事實的建議,不代表做過一份聲明就能免除所有責任。已有證據顯示屋主參與詐騙或另有侵權行為時,仍須另行檢視民法第184條等規定。
下架前,兩邊手上的紀錄各有用途
房客通常留有要求付款的訊息;屋主可能留有照片原檔與真正的委託紀錄。兩邊資料放在同一條時間線上,才能看出假廣告何時出現、誰介紹接洽者,以及房客付款前看到了什麼。以下是保存方式的建議,並非報案必須備齊的法定清單。
| 紀錄由誰保存 | 建議留下的內容 | 用來核對的問題 |
|---|---|---|
| 房客 | 廣告完整網址、物件編號、刊登帳號、租金與照片、截取時間 | 當時看到哪一則廣告,如何找到接洽者 |
| 房客 | 對話前後文、帳號資料、付款指示及匯款明細 | 誰以什麼理由收錢,付進哪個帳戶 |
| 屋主 | 原始照片、原刊登頁、委託及終止委託紀錄 | 圖片來源與實際授權範圍 |
| 雙方各自保存 | 發現冒用、彼此聯絡、通知平台與報案的時間及回覆 | 各人在什麼時候知道哪些事 |
只裁切一張房間照片,會失去刊登者與網址;只留下最後一句「請退款」,又看不出先前如何談成付款。可保存完整頁面與連續對話,另外做重點摘錄,原始檔仍保留。廣告已消失時,把先前收到的連結、通知或轉傳紀錄交給警方,註明哪些內容是自己親眼見到、哪些是別人提供,不要補造不存在的截圖。
屋主如實回覆房客時,可以說明該廣告是不是自己刊登、認不認識接洽者,以及有無委託收款。尚未查清的部分就保留待查,不必為了立刻證明清白,把完整權狀或身分證照片傳給未確認的人。資料可循已核實的警方或平台管道提供;公開提醒他人時,也不宜附上房客的完整匯款帳號與個資。
向591檢舉,處理的是哪一則廣告
截至2026年10月4日查閱的591房屋刊登規則,要求如實填寫經辦人等資料,圖片規則也禁止盜用他人圖片。這是平台的刊登規則,不能直接當成法院已認定某人犯罪或平台承諾賠錢。
依591的檢舉說明,會員可從廣告詳情頁的「檢舉」入口提出,或從會員中心的客服申訴管道,提供物件編號、原因與證明。畫面若與說明不同,可由591幫助中心找到客服入口,避免使用可疑接洽者另傳的客服連結。
提出時,把假廣告網址與原始刊登資料並列,指出哪幾張照片相同、哪一個聯絡人未經授權。若已有人匯款,說明已有受害者及是否報案,請平台查核、處理刊登內容,並詢問能否保留相關紀錄供警方依法調查。保留申訴編號、送出內容與回覆;不要為了等更多人檢舉而延後反映。
上述保全請求不代表平台一定能保留所有資料,也不代表會把刊登者身分或登入紀錄直接交給私人。平台下架後,款項仍可能在另一個帳戶;若另要向平台求償,須提出其具體行為、適用義務與損害因果關係,不能只靠「廣告出現在591」這一點判斷;侵權請求仍須符合民法第184條等適用規定。
房客報案,屋主提供冒用經過
付款房客可以帶匯款明細與對話向就近警察機關報案,也可向165諮詢。臺北市警方的現行說明明確區分諮詢、檢舉與報案:只聯絡165,尚不能取代後續筆錄等程序,應保存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向平台按下檢舉,也不會自動完成這些程序。
屋主沒有付錢,仍可以把冒名刊登及已知的收款線索提供警方,說明自己與刊登者有無關係。就犯罪事實提出告訴、告發,可以用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言詞提出時應製作筆錄;屋主是否也是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則依遭侵害的權益與事實判斷。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紀錄尚未整理完,也可先提出已知的匯款時間、金額與帳戶,再補充廣告及對話。聯繫銀行與警方,是讓有權處理的單位及早知道交易情況;能否攔下款項,仍取決於資金是否已移轉等因素。刑事警察局的防詐提醒也只說及早通報有機會攔阻,並非保證退款。
求償對象不能只用房屋地址決定
假房東以不實說法取得款項,房客可依具體事實評估侵權損害賠償;共同侵權、造意或幫助行為,另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85條。收款帳戶的戶名是調查線索,仍要查該人的參與行為,不能因此把照片中的屋主或所有相關人都當成共同加害人。
如果請求返還的是無法律原因取得的利益,民法第179條還要求有受利益、他人受損及欠缺法律上原因等條件。房子出現在照片裡,和屋主實際取得那筆利益,是兩件事;款項若確實流入屋主一方,也須查明付款關係與取得原因,不能僅憑「沒有直接接觸房客」就排除問題。
房客把轉帳用途填成「訂金」,也不會因此取得向任何屋主請求雙倍返還的權利。民法第249條的加倍返還,涉及定金關係、當事人有無另行約定,以及是否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先認定誰受這筆交易拘束,才有討論這項效果的基礎。
若已查得行為人,準備透過刑事程序請求賠償,另可參閱刑事附帶民事的提起時機與費用。照片遭冒用的屋主與付款房客,可以共同提供證據,但各自是否有返還或賠償義務,仍須分別判斷。
需要就授權往來、付款對象或求償範圍安排討論,可聯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提供廣告與對話時,註明哪些是原始紀錄、哪些是事後整理即可。
參考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4日。本文為台灣一般法律資訊;平台操作以實際介面為準,個別責任須依授權、契約、金流與行為證據判斷。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3條、第169條、第170條,代理、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
- 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85條、第249條,不當得利、侵權及定金效果。
- 刑法第339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73號刑事簡易判決,2026年1月16日,第一審;犯罪事實及理由一、二及所引用附件附表。本文僅援引租屋廣告、付款要求及帳戶角色,未查證確定情形。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報案、諮詢及檢舉,2026年1月5日更新;刑事警察局:把握黃金時間撥打165,增加攔阻詐騙款項機會,僅引用及早通報的原則。
- 平台一手資料,非政府法規:591刊登租售房屋資訊規則、591違規廣告檢舉說明;頁面未標示更新日期。
常見問題
- 房子的照片被拿去詐騙,屋主就要退還房客付的訂金嗎?
- 不能只憑照片相同認定屋主負責。要查屋主是否締約、授權他人代理或收款,是否有表見代理的條件,以及是否參與侵權或實際取得無法律原因的利益。純粹遭冒用,與屋主自己作出授權表示,是不同情形。
- 591把假廣告下架,就表示報案完成了嗎?
- 不是。向平台檢舉處理的是刊登內容;已匯款的房客仍須向警方陳述受騙經過,提供對話與匯款資料,完成筆錄等程序並保存受理證明。下架本身也不決定賠償責任。
- 轉帳註記寫了訂金,可以向真正屋主要求加倍返還嗎?
- 不能只看轉帳註記。民法第249條的加倍返還有定金關係、無另行約定及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而不能履行等條件;還須先確認真正屋主是否受該交易拘束,不能把假房東收錢直接算成屋主收錢。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