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分配股利給外國母公司:扣繳率21%,日韓協定上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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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分配股利給外國母公司:扣繳率21%,日韓協定上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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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要求把今年的股利匯出去,扣繳率到底是21%,還是10%?截至2026年10月,按國內法是21%。母公司若是日本或韓國居住者、又是股利的受益所有人,協定上限是10%;越南母公司是15%;美國母公司沒有協定可用。負責扣繳的,是子公司自己。

給付時扣繳,10日內報繳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分配給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的股利,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稅款;第89條明定扣繳義務人就是分配股利的公司。扣繳率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4條,按給付額扣取21%。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107年1月1日以後給付者適用21%(問答1503)。

股東會決議後一直不匯,也躲不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應付股利自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現金股利的,也一樣。

扣下來的稅款,要在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母公司;這10日內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五日。這是114年1月1日施行的第92條第2項,母公司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時,其獲配股利也準用(同條第3項)。應扣未扣或短扣,除限期補繳、補報,按該稅額處一倍以下罰鍰;逾期未補,最高三倍(第114條第1款)。

美、日、韓、越四國比較

母公司所在地協定生效/我國就源扣繳適用股利稅率
美國無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僅77年海空運輸換函)—21%(國內法)
日本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協定(104年11月26日簽署)105年6月13日生效;106年1月1日以後應付之所得上限10%
韓國駐韓國台北代表部與駐臺北韓國代表部協定(110年11月17日簽署)112年12月27日生效;113年1月1日以後應付之金額上限10%
越南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協定(87年4月6日簽署)87年5月6日生效上限15%

上表依財政部所得稅協定一覽表(2026年9月4日更新)、日本、韓國、越南協定第10條第2項,以及財政部臺日、臺韓協定生效新聞稿整理。三份協定都只看受益所有人,沒有持股比例門檻。

美國方面,H.R.33法案於2025年1月15日經眾議院通過,次日送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參議院的S.199於同年1月23日提出並交付同一委員會,到2026年10月6日查詢時,兩案都沒有後續進度(美國國會H.R.33頁面)。財政部也說明,該法案尚待參議院通過及總統簽署,協定還須依條約締結法完成程序,才在我國生效適用(2025年1月17日新聞稿)。

給付時就適用協定稅率

想在給付時直接按10%或15%扣繳,文件要先到。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規定,母公司要提供其本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以及其為該股利受益所有人的證明;子公司辦理扣繳申報時,敘明適用的協定條文,附上這些證明,以及持有股權證明、股利發放計算表或通知單。

兩種情形要留意。股份與母公司在我國的常設機構有實際關聯,不適用上限稅率(各協定第10條第4項)。臺日協定第26條、臺韓協定第27條對以取得協定利益為主要目的之一的安排,不給協定利益(臺韓協定另設但書:能證明給予利益符合協定宗旨及目的者,不在此限);查核時以實質經濟事實為依據(查核準則第4條)。

已經按21%扣繳了怎麼辦?依第34條,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至遲得自繳納之日起算十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協定。114年4月8日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未分配盈餘與分公司

很多子公司每年都要決定分不分配,原因之一是第66條之9:自107年度起,當年度盈餘未分配的部分加徵5%營所稅,而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且在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的股利可以減除。申報期間是結算申報次年的5月1日至31日(第102條之2)。

分公司則簡單得多。財政部台財稅第7586738號函(76年3月9日)認為,分公司盈餘屬總公司盈餘的一部分,除依第3條第3項繳納營所稅外,沒有盈餘分配問題,毋庸扣繳;112年修正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2點也把分公司盈餘匯回排除在股利之外。總機構在境外者,也免辦未分配盈餘申報(稅務入口網問答2814)。兩種型態的比較,請見進入台灣市場: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差異。

匯出與母公司那一端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2條規定,投資人得以每年受分配的盈餘申請結匯。退還股款走的是減資或清算程序,另見結束台灣公司時,資本額與公司財產應如何處理?。母公司在本國能否扣抵這筆稅,要由母公司洽詢其本國稅務顧問。

股利決議前想確認協定文件,或要申請退還已扣繳的稅款,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附上預定分配日期與持股架構。

扣繳憑單請留好。日後申請適用協定,第34條要的就是它。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日本或韓國母公司要持股多少,才能適用10%?
臺日、臺韓協定第10條第2項都沒有持股比例門檻,只要股利的受益所有人是對方居住者,我國課徵的稅額就不得超過股利總額的10%。但股份與母公司在我國的常設機構有實際關聯時,不適用該項上限(同條第4項);以取得協定利益為主要目的之一的安排,原則上也不能享有協定利益(臺日協定第26條、臺韓協定第27條)。
已經按21%扣繳,還能改用協定稅率嗎?
可以。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至遲得自繳納之日起算十年內,檢附居住者證明等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協定。114年4月8日修正施行時,自繳納之日起已逾五年者,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外商分公司把稅後盈餘匯回總公司,要不要扣繳?
不用。財政部76年3月9日台財稅第7586738號函指出,分公司在我國的盈餘屬總公司盈餘的一部分,除就境內盈餘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沒有盈餘分配問題,分公司毋庸扣繳稅款。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