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再經營在台灣設立的公司時,如何收回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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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再經營在台灣設立的公司時,如何收回資本金?

曾俊瑋律師1分鐘閱讀

許多投資者向我諮詢:

如果不想再經營在台灣設立的公司,

當初投資的資本金可以直接匯回韓國嗎?

答案是:不行。必須經過公司「解散」、「清算」程序,股東才能收回公司的剩餘財產(資本金)。

直接挪用公司資金,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法第9條)

若清算人未先清償公司債務便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清算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法第90條)

此外,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背信罪。

國稅局也可能加徵稅款及罰鍰。

因此,要收回公司投資款,必須依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

解散、清算的法定程序:

1. 解散

(1) 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

股份有限公司: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316條)

(2) 15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議事錄」、「公司解散申請書」,辦理解散登記及營業登記註銷(公司登記法第4條)

(3) 解散後須在期限內辦理各項稅務申報

2. 清算

(1) 向法院申報清算人就任

(2) 進行清算程序

(3) 向法院申報清算完結

上述程序全部完成後,股東才能收回公司的剩餘財產(資本金)!

補充問答QA

Q1:公司的負債大於資產時,解散後也要進行清算嗎?

只有在公司資產大於負債時,才進行「解散」後「清算」。

若資產小於負債,且符合有可清算的財產及有多數債權人兩項要件,則須向法院聲請「破產」。

Q2:不想解散、清算公司,但想收回投資款,該怎麼辦?

可以進行「減資」程序。

Q3:不想再經營公司,但公司也沒有資本金了,可以放著不管,不辦解散、清算嗎?

即使公司沒有資本金,仍須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和清算程序。

因為只要公司尚未解散、清算,仍須依法辦理稅務申報(營業稅、所得稅等)。

逾期未申報將被處以罰鍰,持續未繳納則可能被處以停業處分。

因此,

若想暫時觀望,日後再決定是否繼續營業,

可向國稅局及經濟部申請「停業」。(每次1年,屆滿可延長)

下一期即可免辦稅務申報。

(但若公司名下有車輛、房屋等,相關的汽車牌照稅、房屋稅仍須繳納。)

若確定永久不再經營,

仍須依法辦理合法的解散、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