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清算人仍要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處理稅捐,才能確認可分配的賸餘財產。經濟部商工行政資料指出,本國公司應於解散開始後15日內申請解散登記;登記後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人就任後也須向法院聲報。公司登記機關與法院處理的是不同事項。
公司型態與解散決議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解散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15、316條由股東會決議,通常須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與章程較高門檻另有規定。境外母公司作成內部決策後,仍應查核臺灣公司的章程、股東資料及應作成的公司決議。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停止營業,適用的不是本國子公司解散決議。公司法第378條要求無意繼續在臺營業的外國公司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並明定廢止前責任與債務不因此消滅。若所有在臺分公司登記均被撤銷或廢止,第380條要求清算在臺營業所生債權債務,未了債務仍由外國公司清償。經濟部的應附書表亦單列「分公司廢止(無意繼續營業)」。
清算人、債權人與法院
有限公司依第113條準用第79條,原則上由全體股東擔任清算人;法令、章程或股東決議另有安排時,須依該安排判斷。第83條要求清算人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第88條要求公告催告債權人,並個別通知已知債權人。清算完結、送請股東承認後,依第93條向法院聲報。
股份有限公司依第322條原則上由董事擔任清算人。第327條要求就任後以三次以上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已知債權人仍須個別通知;第326、331條分別涉及財產表冊與清算終結後的法院聲報。有限公司第88條的規定不同,不宜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次數與期限直接套用。公司法也禁止在清償債務前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
稅務與匯出款項
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解散、廢止等情形的當期決算,依財政部說明應自主管機關核准公文發文日的次日起45日內申報;有清算所得申報義務者,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申報。財政部說明列出起算與適用情形。營業稅稅籍註銷須另辦,財政部稅籍指引說明解散或廢止等事實發生後15日內的申請。清算人分配賸餘財產前,還須依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
境外股東最後可取得多少款項,取決於實際債務、稅務及合法分配。匯款前應備妥決議、清算及稅務憑證,並向往來銀行確認所需文件。外國公司清算在臺業務期間,公司法第381條禁止將在臺財產移出國境;財產也不得處分,但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而處分者除外。
若公司聘有員工,終止僱用也應排入時程;可參閱資遣與勞動權益。撤回投資資金與子公司或分公司涉及不同的法律結構。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公司決議、債權人及稅務資料討論清算安排。聯絡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資料來源
2026年10月1日查核:公司法、經濟部本國公司登記說明、外國公司分公司應附書表、所得稅法、財政部決算及清算申報說明、稅籍註銷說明、分配賸餘財產前的稅捐清償。
常見問題
- 公司辦完解散登記就能把錢分給股東嗎?
- 不能。清算人須處理債權債務及稅捐,依法完成賸餘財產分派;解散登記不是清算終結。
-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相同嗎?
- 不同。有限公司準用以股東為清算人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均須留意法律、章程或合法選任的例外。
- 外國公司廢止在臺分公司登記後,原有債務會消失嗎?
- 不會。公司法第378條明定廢止前的責任或債務不因此免除。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