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病人的台灣醫療爭議:病歷請求與求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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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病人的台灣醫療爭議:病歷請求與求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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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病人在台灣接受診療後,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損害賠償須另行請求;醫療結果不佳,不當然代表醫事人員有過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111年6月22日制定公布。第45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112年12月12日院臺衛字第1121043912號令,指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公報、第45條。本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的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本法。第43條。傷害若發生在健身房而不是醫事服務,路徑不同,見健身房受傷的訴訟。

病歷複製本有一般請求,也有爭議發生後的期限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的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醫療法第71條。病歷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者的病歷,至少保存至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的病歷永久保存。第70條。

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的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及併同保存的同意書複製本。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0條。

第3條把用語分開。醫療事故,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的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的結果,不包括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的結果。醫療爭議,指病人方的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的爭議。當事人包括與爭議有關的醫事人員、醫事機構、病人,以及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的人。第3條。七個工作日繫於醫療爭議。第71條的複製本請求,不以該定義為限。

民事案件先進入調解

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的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辦理。病人、家屬或代理人因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的人員協助。醫療機構應製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病人符合藥害救濟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或傳染病防治法預防接種受害的救濟對象者,醫療機構應主動提供相關資訊及協助。第6條。

依前條進行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的過程中,醫療機構、關懷小組、專業人員、專業機構或團體、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的遺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的陳述,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第7條。第4條委託的財團法人所作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除當事人均同意外,同樣不得作為本案訴訟的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作為行政處分的基礎。第4條全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第12條。當事人申請調解,應檢具申請書。病人住(居)所及醫事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的,由該調解會調解;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的,由醫事機構所在地的調解會調解。經當事人均同意,並經接受申請的調解會同意,得由該調解會調解。第13條所在章。

調解應於受理申請文件、資料齊備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召開調解會議,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以一次為限。當事人合意者,得再延長一次。未在期限內完成,視為調解不成立。第14條。

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未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者,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的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申請調解且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的翌日起六個月內起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第15條。這段程序是民事訴訟的。它沒有規定刑事告訴必須等調解結束。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應於知悉該原因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核定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第29條。

醫療過失的注意義務與民刑事責任

醫療業務的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的刑事責任,也以同一限度為限。注意義務的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的範圍,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

刑法另有構成要件。因過失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因過失傷害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84條。這些是法定刑的上限,不是個別案件的預期刑度。醫事人員的過失刑責,仍要符合第82條。

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第276條不在該清單內。刑法第287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一人遲誤期間,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言詞告訴、告發應制作筆錄。第242條。

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的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醫療法第83條。同一件事可以同時有刑事偵查和民事請求。刑事案件本身不核定賠償金。

第6條所列的救濟須符合各該法律的資格。醫療機構提供資訊及協助的義務,與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不同。調解或判決的賠償金額是否由保險給付,不能僅依上述條文判斷。

在台無住所、居所或辦公營業據點的申請人

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委任書應載明申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及委任期間。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7條。人在海外如何委任台灣律師,見從海外委任台灣律師。

如需諮詢病歷請求或醫療爭議,可向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說明醫療機構、就醫日期、已索取的資料及院方回覆。信箱:wei@hoveringlaw.com.tw。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官方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1日

常見問題

人已經離境,還能向醫院要病歷嗎?
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的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條文沒有金額。發生醫療爭議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的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及併同保存的同意書複製本,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提民事訴訟之前一定要調解嗎?
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該法申請調解。未申請就起訴的,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的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這是民事訴訟的規定,不是把刑事告訴延到調解之後。
刑事告訴或保險會給付固定金額嗎?
刑事程序本身不核定賠償金額。民事責任依醫療法第82條判斷,結果視事實而定。僅憑這些條文,不能確定賠償金額或保險是否給付。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