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2026年3月的新聞稿裡這樣提醒。稿中的甲商號自115年1月14日註銷,以為當期沒有銷售就不必申報,被查到時已逾期30日,依營業稅法第49條處怠報金3,000元。它的115年1-2月期,應在1月29日(含)以前申報。
外商在台子公司收掉,營業稅、營所稅、扣繳各有各的期限。公司法上的解散決議、登記與清算人選任,可參考結束台灣公司時,資本額與公司財產應如何處理?。依2026年10月的現行規定,稅務面要記的數字只有三個。
15日:註銷稅籍與當期營業稅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註銷稅籍登記(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而且要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同樣在15日內,要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有應納稅額的,先向公庫繳納,再檢附收據一併申報(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
清算期間還要處理餘存貨物的,仍應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照每兩個月一期申報。到了清算期間屆滿的那一期,銷售額要在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施行細則第34條)。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視為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因解散申請註銷登記的溢付稅額,可以退還(第39條第1項第3款)。沒有申請註銷登記,可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得按次處罰(第46條)。
45日:當期決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解散時,應辦理截至解散之日的當期決算,於45日內申報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在申報前自行繳納。45日從哪天算?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說明,「主管機關核准之日」是核准文書的發文日,時限自次日起算。
不能延期。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的規定,這類案件不得申請延長(問答)。
30日:清算申報與6個月的清算期限
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申報前按當年度營所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第75條第2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依其他法律免除清算程序的,免辦清算申報(同項但書)。
公司組織的清算期間依公司法(第75條第3項)。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應在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完結時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股份有限公司經第334條、有限公司經第113條第2項準用。財政部問答說明,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又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30日。清算拖著,期限照走。
逾期未申報,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第75條第5項、問答)。已申報但有漏報、短報,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沒有申報,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第110條)。
賸餘財產匯給外國母公司之前
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要求清算人在分配賸餘財產前,依稅捐受清償的順序繳清稅捐,違反者就未清繳的稅捐負繳納義務。而且稅捐的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第6條第1項)。清算人未清償公司債務就把公司財產分派給股東,依公司法第90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母公司拿到的錢怎麼課稅?財政部65年台財稅第30533號函認為,股東取得的賸餘財產中屬於股本的部分不在課稅之列;其餘以「賸餘財產-應納清算所得稅額-股本」算出全體股東應稅清算所得額,再按分派比例歸屬各股東。84年台財稅第841627652號函則就公司解散後把轉投資股票按比例移轉給股東的情形,指出超過原出資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88條公司分派股利的扣繳規定辦理。
分配給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的股利,屬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1款扣繳範圍。對方在台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申報核驗(第92條第2項)。兩則函釋都沒有寫明外國法人股東的扣繳率;一般股利的扣繳率與日、韓協定上限,請見子公司分配股利給外國母公司,實際分配前宜先與所轄國稅局確認。
分公司: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
外國公司無意在台繼續營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廢止登記前所負的責任或債務不能因此免除(公司法第378條)。所有分公司都廢止後,要就在台營業所生的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的債務仍由外國公司清償;外國公司沒有另行指定清算人時,由在台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擔任(第380條)。清算時期中,在台財產不得移出國境,除執行清算外也不得處分(第381條)。
專撥的營業資金別急著匯回。登記後把這筆資金發還外國公司或任由收回,在台負責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責(第372條第2項)。稅後盈餘匯回總公司,財政部76年台財稅第7586738號函認為沒有盈餘分配問題,分公司毋庸扣繳;分公司稅務另見外商在台分公司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分公司廢止時的決算、清算申報期限如何計算,宜事先與所轄國稅局確認。
已收到或即將收到解散核准文書的,可以把發文日與清算人就任日寄給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45日和6個月,都從這兩個日期算起。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所得稅法(2026年9月11日修正)第75條、第88條、第92條、第110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022年2月21日修正)第65條
- 稅捐稽徵法(2021年12月17日修正)第6條、第13條
- 公司法(2025年12月26日修正)第87條、第90條、第113條、第334條、第372條、第378條、第380條、第381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2025年5月28日修正)第3條、第30條、第39條、第46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2024年12月17日修正)第33條、第34條
- 稅籍登記規則(2022年8月8日修正)第10條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利事業之清、決算申報程序」問答 2608、2609、2610、2612
- 財政部函釋:台財稅第30533號(65年1月27日)、台財稅第841627652號(84年6月15日)、台財稅第7586738號(76年3月9日)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2026年3月5日),刊登於財政部網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 決算申報的45日從哪一天起算?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主管機關核准之日」指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的發文日,申報時限自核准日的次日起算。決算申報要在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的規定,不得申請延長。
- 清算超過6個月還沒完結,清算申報期限怎麼算?
- 清算所得原則上以實際清算完結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依財政部說明,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也未報經法院核准展延期限者,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 分配給外國母公司的賸餘財產,哪一部分要課稅?
- 財政部65年函釋認為,股東取得的賸餘財產中屬於股本的部分不在課稅之列,以賸餘財產減除應納清算所得稅額及股本,計算全體股東應稅清算所得額。84年函釋就公司解散後把轉投資股票分配給股東的情形,認為超過原出資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88條股利扣繳規定辦理。兩則函釋都沒有寫出外國法人股東適用的扣繳率。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