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圖片由 AI 生成,並非實際事故畫面。
左轉汽車在路口遇上對向直行機車,應讓機車先行。若發生事故,這項讓車義務不代表民事賠償一律由汽車駕駛負全責。三件民事案件中,法院依機車速度、車前狀況及事故證據,認定左轉方分別負70%、60%與50%的過失。
左轉車要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同項第5款還規定,左轉前應在距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機車若要在路口轉彎,原則上先依標誌或標線行駛;沒有標誌或標線時,第99條第2項規定「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行政裁罰與事故後的民事過失比例,仍是兩個不同問題。
三件民事案件,左轉方過失從70%到50%
機車急煞摔倒,沒有碰撞紀錄:左轉方70%
新北市一件事故中,機車騎士看到對向汽車左轉,緊急煞車後倒地受傷;判決沒有記載兩車碰撞。汽車駕駛辯稱自己沒有撞到機車,騎士是騎太快自行摔倒。法院查出汽車駕駛在相關刑事案件中曾自白過失傷害,民事審理時卻改稱事故與自己無關。法院並認為,汽車貿然左轉使直行機車急煞、失去平衡倒地,兩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不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也記載機車超速。三重簡易庭因此認定汽車駕駛負70%、機車騎士負30%的過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2025年11月28日)。
超速與闖紅燈的說法沒有證據:左轉方60%
雲林縣的號誌路口,左轉汽車與對向直行機車發生碰撞。行車事故鑑定認定,汽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是肇事主因,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汽車駕駛又依監視器畫面的時間與距離,主張機車闖紅燈、超速。鑑定會核對號誌時相與監視器畫面,認為兩車都在綠燈時進入路口;法院也認定超速、闖紅燈的說法「僅係其個人片面臆測之詞」,未經舉證。法院最後分配汽車駕駛60%、機車騎士40%的過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0號民事判決,2026年1月29日)。
覆議意見量出機車速度:二審改為各50%
臺中市這件訴訟由左轉汽車的保險公司提起。保險公司給付車損保險金後,依保險法第53條主張代位求償,向直行大型重型機車騎士請求賠償。一審認定左轉汽車駕駛負70%、機車騎士負3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178號民事判決,2026年1月5日)。
二審同樣認定汽車未讓直行機車先行,但採納覆議意見書所載的量測:機車在事故前1.3秒行駛31.6公尺,平均時速約87.5公里,明顯高於該路段的市區時速50公里限制。法院指出,速度會影響騎士反應、煞車所需時間,也可能影響左轉駕駛對機車抵達路口時間的判斷,因此改認雙方各負50%過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判決,2026年7月31日)。
上述都是個案的下級法院判決;70%、60%、50%不是所有左轉事故可套用的固定比例。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新北、臺中案件涉及機車速度;雲林案件涉及機車是否注意車前狀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沒有速限標誌或標線時,原則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慢車道及未劃設車道線等情況另有限制;第94條要求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騎士也有過失,不會自動免除左轉方的刑罰或罰鍰
新竹市一件無號誌路口事故,法院認定直行機車騎士未減速、未注意車前狀況,以過快速度進入路口;左轉汽車駕駛仍因未讓車、未減速而成立過失傷害罪,獲判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2023年9月15日)。
臺北市另一案中,直行機車撞上左轉汽車的右後側車身。汽車駕駛主張自己已完成左轉,法院卻依現場圖確認,碰撞與機車倒地的位置都在路口內。法院指出,縱使機車騎士與有過失,該情形「亦屬民事賠償責任過失相抵之適用」,不足以免除汽車駕駛未讓直行車的行政罰責任,因而維持新臺幣900元罰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2071號判決,2025年10月28日)。
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有各自的受理條件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以警方處理過的道路事故為鑑定受理範圍。事故當事人、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可申請,現場處理機關也可移送,司法機關可囑託。案件若已進入偵查或審判,未經司法機關囑託便不受理;申請或由警察、憲兵機關移送的案件,若距事故日超過6個月,也不受理,但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的遲誤原因除外。非屬法定道路範圍、已鑑定過的案件,同條也列為不受理情形。
依第8條,雙方都有過失但程度不同,鑑定意見會區分「肇事主因」與「肇事次因」;程度相同則記為「同為肇事原因」。這些標記並非民事賠償的百分比。雲林案的鑑定意見區分主、次因,60%與40%是法院決定的。臺中二審判決則記載,保險公司主張鑑定會與覆議會都認為雙方「同為肇事原因」;二審另外檢視覆議意見書的速度量測,才改定各50%。
對鑑定有異議者,依第10條,可自收到鑑定意見書的次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
事故後的救護與資料申請
事故造成傷亡時,駕駛人應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方,不得任意移動事故車輛或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若是受傷事故且當事人均同意,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再移至不妨礙交通之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
依警政署事故資料問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現場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7日後可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30日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些是可申請的時間,不等於當天必然拿到文件。新北案用初步分析研判表判斷超速,臺北行政案則用現場圖確認碰撞位置。警方資料的申請方式與線上申請條件另有說明。
若正在處理過失比例、鑑定覆議或求償,可整理事故現場圖、原始影像、初步分析研判表、診斷書及保險往來紀錄。個案諮詢可來信 wei@hoveringlaw.com.tw 聯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地址為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本文依台灣法規與公開判決提供一般資訊,不是對個別事故的法律意見。
資料來源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 民法第217條
- 保險法第53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
- 內政部警政署:事故資料申請問答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0號民事判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178號民事判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判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2071號判決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