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公司爭議,哪些案件進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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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爭議,哪些案件進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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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0月1日起,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即使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沒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爭議也可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這是司法院新指定的商業訴訟事件。若兩家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則要看《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2項第5款;這類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資本額門檻,同日由1億元降為3,000萬元。

商業法院的管轄,取決於爭議的性質與法定條件,並非只要涉及公司或外資就適用。《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及司法院命令涵蓋特定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因執行業務所生的爭議、證券及期貨相關爭議、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權利與決議效力爭議,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經雙方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的案件。一般供貨契約的貨款請求,仍須依其請求內容另行判斷管轄。

訴訟標的金額與公司資本額,門檻不能混用

司法院調整數額的命令將《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2項第1、2、6款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門檻,從3,000萬元降為1,000萬元以上。同一命令將第5款所涉、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本額門檻,從1億元降為3,000萬元以上。前者看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後者看公司的資本額。

另一項指定命令新增不同類型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事件。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權利,與公司或公司負責人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須達1,000萬元以上。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沒有控制或從屬關係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若爭執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則看公司資本額是否達3,000萬元以上。不能以公司資本額達標,推定任何股東請求都達到訴訟標的門檻。

新指定的商業非訟事件也各有條件: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須達1,000萬元;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公司法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則以公司資本額達3,000萬元為條件。指定命令另納入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間,因有價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契約所生的爭議。

已繫屬的案件依原有管轄規定處理

兩項修正命令都規定:生效前已繫屬的事件,原受理法院依修正前規定有管轄權者,仍有管轄權,並適用修正前規定。換言之,2026年10月1日門檻降低,並不使進行中的案件自動移送商業法院。判斷個案時,應區分案件何時繫屬,以及當時適用哪一項管轄規定。司法院的修正公告也明確說明了這項過渡安排。

準備起訴或處理既有案件時,先確認台灣公司的股票是否公開發行、資本額及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控制或從屬關係,再核對原告要請求什麼。股東爭執決議效力、股東向公司請求權利,以及公司向客戶催收貨款,適用的管轄規定可能不同。已有訴訟者,起訴日期、法院文書與送達紀錄也會影響程序判斷。

商業事件的程序與資料

司法院商業事件簡介說明,商業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商業訴訟並有調解前置程序。該簡介的舊門檻數字尚未反映本次修正;2026年10月1日起的金額與資本額,應以上述兩項修正命令為準。

爭議若涉及決議效力,可整理公司登記與章程、股東名簿、資本額資料、開會通知、議程、議事錄及表決紀錄;涉及股權控制或金錢請求,則須對照持股資料、契約、往來文件與金額計算依據。向哪個法院提出,須依請求類型、公司關係及案件階段判斷。若主要爭議是貨款,可另參閱支付命令與假扣押。

如需討論股東會或董事會爭議,可將相關文件寄給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曾雋崴律師:wei@hoveringlaw.com.tw。事務所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1日。司法院修正公告;《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修正對照表;《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修正對照表;司法院商業事件簡介。

常見問題

外資公司的爭議都由商業法院審理嗎?
不是。是否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要看請求是否屬於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或司法院指定的事件;股東有外國身分或公司有外資,並非獨立的管轄條件。
2026年10月1日起,金額門檻如何改變?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2項第1、2、6款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門檻,由新臺幣3,000萬元降至1,000萬元;同項第5款所涉、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本額門檻由1億元降至3,000萬元。新指定的非公開發行公司事件另有各自條件。
修正前已在法院審理的案件會自動移到商業法院嗎?
不會。2026年10月1日前已繫屬的事件,原受理法院依修正前規定有管轄權者,仍有管轄權,並適用修正前規定。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