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交通事故处理问答:现场措施、过失、和解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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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交通事故处理问答:现场措施、过失、和解与损害赔偿

Attorney Wei Tseng12分钟阅读
01 / 8 · 追尾碰撞后方撞击将停着的白色车辆推向前方。 这段虚构场景不能认定真实案件的过失。
交通事故后的资料与处理步骤这段80秒无声影片依次呈现安全与通报、现场照片、原始记录、就医、维修、收入损失及和解条款核对。AI生成的虚构人物与场景,并非真实事故影像。车辆、地点和时间仅供说明。影片概括文章的部分内容,不能证明具体案件的过失、治疗必要性或赔偿金额。

若在台湾发生交通事故,须先确保安全,办理通报与证据保全,再依序审查请求期限、过失及和解范围。以下是依据台湾法规及公务机关说明整理的一般行动顺序;具体责任与程序可能因各事故情形而有不同。

Q1. 事故后可以离开现场吗?

造成伤亡的事故中,驾驶人须立即采取救护措施,通知警察并保全车辆与现场证据(保全現場)。对方的非正式同意,或仅作成记录,并不足以取代尚未完成的法定措施。

但在有人受伤的事故中,若各方均同意,可在标示车辆位置与现场痕迹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之处。这并不表示这些标示可以取代救护与通报等法定措施。

若仅有财产损害且车辆可以移动,规则是标示车辆位置与现场痕迹,以照片或录像记录,并迅速将车辆移至安全地点。未采取法定措施即离开现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台湾刑法第185-4条规范驾驶人在造成伤亡的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的刑事责任。是否适用,依事故情形及所采取的措施判断。

Q2. 应先保全哪些证据?

先确保人身安全,并采取警示措施。在台湾,若有伤患或需要救援,请拨打119(救护车与消防);若涉及犯罪或紧急安全状况,请拨打110(报警),使用手机时也可拨打112。并依交通事故情形向警察通报。

安全确保后,拍摄整体与细节照片,记录车辆位置与损坏、道路标线、交通信号(號誌)及天气状况。不宜遗漏证人联络方式、监视器影像与行车记录器保全请求、当事人、车辆与保险资料,以及病历。个人照片有用,但不能取代伤亡事故所要求的警察处理。

关于警察文书,在事故现场可领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登记联单。自事故日起满7日后,可申请现场图与现场照片(現場圖/現場照片);自事故日起满30日后,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核发时点与申请条件须再向管辖警察机关确认。

Q3. 有人受伤时,应核对哪些请求与期限?

刑法第284条规范过失伤害与过失致重伤。因依刑法第287条属于告诉乃论之罪,依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告诉原则上须自知悉犯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事损害赔偿方面,依台湾民法第197条,自知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逾2年,或自不法行为起逾10年,即不得再请求。哪些事实影响消灭时效,须另行核对。

因犯罪受有损害的人,依刑事诉讼法第487条,得于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要刑事诉讼仍在进行,依刑事诉讼法第488条,此项诉讼得于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提起,但不得于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后、提起上诉前为之。一般可避免另行缴纳裁判费,但并非所有结果都能无费用完成。例如刑事案件被驳回,依原告请求移送民事庭时,依刑事诉讼法第503条可能课予诉讼费用,还须核对第504条的移送与程序规则。

应走哪一条途径,因时效是否中断、被告范围、证据、保险及管辖而有不同。因此,并不存在对所有案件都最合适的单一程序。

Q4. 双方都有过失时,刑事与民事责任如何评价?

刑事责任仅在认定各人违反注意义务,且该违反与对方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成立。仅因双方都有过失,并不会自动成立过失伤害责任。

民事方面,依民法第217条,若被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有过失,法院得减轻或免除赔偿。例如,认定的损害为新台币1,000,000元,被害人过失评价为50%时,在其他调整前,金额得减至500,000元。

鉴定或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以是重要文件,但并不机械拘束法院。法院审查包括陈述、影像及车辆状况在内的全部证据。

Q5. 和解书应记载哪些内容?

和解书中,宜个别化事故日期、地点与当事人,并记载给付金额与时点、保险给付处理、已包含的请求与保留的请求。还须明确约定后续处理、日后发现的伤害、诊断证明书等文件交付,以及给付与撤回告诉的关系。

民法第736条的和解是当事人互相让步以终止或避免争执的契约。依民法第737条,权利消灭的范围也仅在和解书所抛弃的限度内评价。因此不得未经审查条文,即主张日后全部请求均告消灭。

若属于告诉乃论之罪,依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告诉得于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一经撤回不得再行告诉。但在非告诉乃论之罪,私人和解并不会使追诉自动结束,已经和解也并不总是必须撤回告诉。

Q1–Q5 的官方依据

Q6. 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警察作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依据现场文件所作的事前分析。它不是判决,不拘束法院,也不固定过失比例。因必要文件与争执范围因事故而异,该表、法定鉴定与覆议既非自动程序,也非必经阶段。

依应适用规则,有权当事人得申请车辆行车事故鉴定;承办机关得移送,司法机关得嘱托。当事人申请一般应于事故日起6个月内提出;已在侦查或审判中的案件,鉴定由司法机关嘱托进行,而非再直接提出新申请。

若不同意鉴定意见,得申请覆议,但覆议以1次为限。鉴定意见与覆议意见是证据或参考文件,法院就包括陈述、影像及现场笔录在内的全部卷证独立评价。

Q7. 事故后可以请求哪些损害?

依民法第184条请求,以不法侵害权利、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损害证明为前提。仅因发生事故,并不表示下列各项均获认定。民法第216条是确定实际损害与所失利益范围的标准。

  • 伤害:依民法第193条,得审查必要医疗费用,看护费用、就医交通费及辅具等日常生活增加费用,以及因实际不能工作所致收入损失与劳动能力减损(勞動能力減損)。依民法第195条,精神上损害也可请求赔偿。
  • 死亡:依民法第192条,在有理由时,得审查死亡前医疗费用及增加的生活需要费用、殡葬费以及依法有扶养权利之人的扶养利益损失。依民法第194条,特定亲属的精神上损害也可请求赔偿。
  • 财产:依民法第196条,得请求经证明的实际财产损害,包括车辆修理费用或价值减损。

Q8. 治疗仍在继续时,如何提出医疗费用文件?

保存收据、诊断证明书及病历,并与各次治疗的医疗必要性及其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一并整理。持续治疗的文件,得依法院程序日程及已提出请求内容补充证明,但并不确保迟延提出的全部文件或请求扩张均获准许。

须区分补充医疗文件,与变更或增加请求金额。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仅再提出更多医疗收据,并不会自动产生裁判费。

但依刑事诉讼法第504条,案件一旦移送民事庭,在移送前范围之外修改、追加或扩张请求,可能就超出部分发生诉讼费用问题。移送阶段、提出时点及请求范围须在各案核对。

Q9. 专业看护费用与亲友看护费用以何证明?

诊断证明书或医疗意见有助于说明看护必要性,但单独并非决定性基础。须以文件说明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看护必要性、是否实际提供、期间及合理金额。

即使亲友实际无偿提供看护,在适当案件中仍可能评价为损害。但仅因看护由亲友提供,并不表示自动认定;看护内容与期间以及通常费用水准也会审查。

Q10. 就医交通费以何证明?

交通费用从治疗记录与事故相关伤害之间的连结加以整理。路线、就诊次数、日期、交通工具、费用,以及使用该工具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可能与评价有关。

收据、费用记录、行程记录及诊疗文件是可能的证据。出租车收据并非唯一证明方法,提出它本身也并不表示已经充足。

Q6–Q10 的官方依据

Q11. 治疗与康复期间的收入损失如何证明?

收入损失须以文件证明:因事故相关伤害,在康复期间全部或部分不能工作,并因而发生实际收入减少。诊断证明书或休息建议是重要起点,但单独并不足以使请求获得认定。

宜将病历、出勤或请假记录、薪资与税务资料及雇主确认一并整理。独立工作者得提出与其业务形态相符的资料,例如销售资料、交易记录及税务申报。

继续工作或薪资未变的情形,与评价康复期间收入损失有关,但该事实本身并不会自动决定劳动能力减损的问题。该情形也不是评价劳动能力减损的独立基础。劳动能力减损在Q12另行核对。

Q12. 劳动能力减损如何证明?

劳动能力减损与Q11康复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不同。依民法第193条及第216条,一并核对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持续功能障碍、被害人的职业与能力、通常可期待的收入,以及与劳动能力期间相关的基础与证明。

现行薪资维持不变,并不自动排除请求。反过来,损害金额也不会仅凭失能百分比或现行薪资机械决定。

若持续功能障碍有实质争执,医疗鉴定可能有用,但并非所有案件均为必要。民法第217条的过失相抵及其他调整事由也会审查。

以一次资本额计算时,可考虑中间利息扣除。司法院霍夫曼计算器只是计算工具,并非法定强制方法,也不承诺特定结果。依民法第193条,经当事人请求,法院也可在提供担保的条件下命定期金给付。

Q13. 非财产上损害的慰抚金如何评价?

非财产上损害的慰抚金,在身体或健康受不法侵害时,依民法第195条酌定相当金额。

法院审查各案情形,整体评价伤害与治疗内容、持续影响、痛苦与对生活的冲击、年龄与状况、社会经济情形及当事人证据。因此难以仅凭典型区间预估结果。

Q14. 事故发生在执行职务中,能否一并追究雇主民事责任?

民法第188条规范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的情形。不得仅因工作时间,即自动认定与职务有关,故须核对实际工作与事故的连结。

雇主得主张已尽选任与监督受雇人的相当注意,或纵尽该注意仍不能避免损害。可考虑对雇主与受雇人一并请求赔偿。雇主赔偿后,得对受雇人求偿。

若雇主证明这些免责要件,且被害人未能获得第1项赔偿,法院依民法第188条第2项,得斟酌雇主与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命全部或一部赔偿。

民事请求应对谁提出,须与刑事责任区分。刑法第284条的刑事责任,依各自然人注意义务的违反及其因果关系评价。

Q15. 汽车保险应核对哪些给付与保障?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6条的投保义务,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负担,在法定情形也由该车辆使用人或管理人负担。该制度就因汽车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人建立无过失给付(無過失給付)机制,但须核对法律所定车内乘客或车外第三人的范围。

在单一车辆事故中,该车辆驾驶人一般并非该车强制保险给付的对象。但在有多辆车介入的事故中,驾驶人可能向其他涉事车辆的强制保险人请求给付。

2026年5月29日修正的给付标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适用于2026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故。伤害合理必要医疗费用上限为新台币200,000元;失能给付依15个法定等级自新台币80,000元至3,000,000元;死亡给付为新台币3,000,000元,且就1名受害人、1次事故,死亡、失能与医疗费用合计上限为新台币3,200,000元。此前事故可能适用先前标准。

第三人责任险(第三人責任險)、驾驶人伤害险及车体损失险是契约性质的任意商品。实际保障因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上限、免赔额(自負額)、除外事项、过失及保单其他条件而不同,故须按案核对保单与条款。

Q11–Q15 的官方依据

Q16. 事故后,能否把一切都交给保险人处理?

实务上,保险公司往往难以顾及当事人在情绪与沟通上的需要。

道歉与慰问等与对方感受有关的部分,容易在理赔流程中被忽略。

对保险公司而言,在个案中多支出新台币500,000元或1,000,000元,对其整体利益影响不大;但对事故当事人而言,这笔金额可能决定是否留下前科。

保险公司与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出现利益冲突;而且保险公司同时处理大量案件,难以对每一件投入充足时间。

因此,不宜把全部争执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

若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仍须持续跟进办理进度,并审慎核对双方文件。

Q17. 交通事故中,过失伤害的刑事责任为何?

过失伤害的量刑因案而异。在部分判决中,曾量处约3个月有期徒刑,但并不存在所谓通常或必然的刑度。

若易科罚金,刑法第41条第1项规定按日以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以每日新台币1,000元计算,3个月有期徒刑相当于 3 × 30 × 1,000 = 新台币90,000元。

过失致重伤、过失致死的量刑同样因案而异;虽有量处4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但不能据以推断个案结果。

Q18. 若与对方和解,能否撤回刑事告诉?

过失伤害与过失致重伤属于告诉乃论之罪,故得撤回刑事告诉。

过失致死不得撤回告诉;但若与对方家属和解,法院得减轻其刑。

法院也可能宣告缓刑(緩刑),但是否宣告由法院依具体情形决定,并非当然结果。

Q19. 事故后离开现场,是否一律构成刑事逃逸罪?

不一定。

肇事逃逸的前提是有人受伤或死亡。

若仅有车辆损害,不视为逃逸。

Q20. 交通事故如何寻找律师?

因交通事故极为常见,累积数年实务经验的一般诉讼律师即可承办交通事故案件。

此时重要的是律师的谨慎与诚实。

重要的是律师审慎核对全部请求项目,并逐项整理依法可以请求的损害。

此外,律师须清楚说明当事人状况,并就若不和解即可预见的风险明确提醒。

须提防为了接案而夸大案情、主张不要和解、民事与刑事都要打到底的律师。

以上是台湾交通事故处理的常见问答。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实务中,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

因被害人受伤或死亡,其本人或家属承受身体与心理痛苦。

肇事一方往往未主动致电慰问或前往探视,不少人认为保险公司会处理一切而始终不出面;在这些情形中,被害人感受不到肇事一方的悔意或诚意。

被害人因而仍深受伤害并感到愤怒,往往不愿在协商金额上让步,甚至申请(聲請)假扣押,追查并扣押对方财产。

因此这一点绝不可忽视,宜依情形咨询律师。

如需就具体案件讨论,请通过联系页提交摘要;咨询仅以英语、中文、日语和韩语进行,本所不承诺回复时间。

台湾律师曾雋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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