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與台灣客戶交易後,海外總公司可能面臨各種要求:希望在台灣處理報價與契約、備妥緊急更換用庫存,或配置安裝與維修人員。這時,企業很容易先問:「在台灣設立公司,就能解決這些問題嗎?」
首先應釐清的是,在台灣由誰負責哪些事項。由海外總公司繼續簽訂銷售契約、由台灣公司買入商品後轉售,或僅由在台人員提供技術支援,所需評估的架構各不相同。
本文為半導體材料、零組件及設備企業規劃進入台灣市場架構的一般說明。下列營運情境與檢核項目均為說明用的假設案例及評估建議,並非特定企業的實際受任案件,也不是一體適用的設立要件。稅務、出口管制、個別產品許可及投資人分類,仍須另行評估。
1. 先釐清「交易與營運分工」,再決定登記形式
假設某海外精密零組件製造商正向台灣客戶銷售產品。起初由總公司直接出貨,但客戶進一步要求在台灣存放備品,並提供現場工程師支援。此時不只是要找一個地址,還需要能從事銷售、進口、管理庫存、僱用人員、提供技術支援及承擔責任的事業體。
總公司在決定進入台灣市場的架構前,可先在內部釐清下列問題:
| 營運項目 | 應先釐清的問題 |
|---|---|
| 客戶契約 | 海外總公司、台灣子公司或當地代理商中,誰要當契約當事人? |
| 報價與訂單 | 誰最終確認價格與交期?在台負責人的權限到哪裡? |
| 商品與庫存 | 由誰進口、持有及管理庫存,並處理退貨與替換品? |
| 人力 | 是總公司員工來台、在台招募,還是委託外部廠商提供服務? |
| 安裝與技術支援 | 由誰對客戶負擔支援義務,並處理現場作業發生的問題? |
| 款項與費用 | 由誰請款及收款?總公司與在台組織之間如何結算費用? |
| 品質與爭議 | 由誰確認驗收結果,並收受瑕疵異議或損害賠償請求? |
採購契約中的賣方與實際提供技術支援的公司不同時,文件尤其應寫清楚,客戶得向誰請求履行哪些義務。
2. 子公司、分公司與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的區別及作用
半導體企業規劃進入台灣市場時,應先將「在台設立何種據點」與「如何安排銷售及客戶服務」分開評估。前者著重法人地位、登記要求與營業範圍;後者則著重交易方式、授權內容及責任分配。
台灣子公司與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的主要差異,在於是否具有獨立於母公司或總公司的法人格。經銷與代理則屬於交易及契約安排,不宜與公司型態混為一談。各種安排可依下列方式區分。
| 架構 | 基本區別 | 半導體企業應先確認的事項 |
|---|---|---|
| 台灣子公司 | 依台灣法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格,與外國母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體。 | 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應確認與母公司之間如何安排產品供應、服務提供、技術授權及費用分攤。 |
|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 | 外國公司在台依法登記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於總公司的法人格,與另行設立的子公司不同。 | 分公司是外國總公司的一部分,不是獨立法人,外國總公司會直接承擔所有責任與義務。應確認分公司負責人的授權範圍,以及對外契約、交貨、保固及售後服務的內部分工。 |
|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 | 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386條在台登記的辦事據點,不得在台從事營業行為。 | 辦事處不得從事營業行為,應確認實際活動是否在容許範圍內。 |
3. 台灣子公司型態: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區別
若決定在台灣設立獨立法人,還要選擇公司型態,可考慮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治理精簡,但股權轉讓限制較多
有限公司可由一名以上自然人或台灣、外國法人股東組成,股東原則上以出資額為限負責。公司設一至三名董事,由股東中選任,未執行業務的股東可行使監察權,無須另設監察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每名股東各有一票,控制權不必然與出資比例一致。一般股東轉讓出資,原則上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董事則須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較適合股東關係單純、控制結構穩定,而非頻繁引資或進行股權交易的公司。未來也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適合有意引進其他投資人,或有上市可能的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色在於資本劃分為股份,原則上應有二名以上發起人,但政府或法人可單獨設立,外國法人亦可百分之百持股。股份原則上可自由轉讓,但仍有法定例外,並可依法規劃特別股、員工認股權等制度,因此適合打算引進投資人、安排股權交易或員工股權獎酬,或日後有併購、上市櫃規劃的企業,不限於大型公司。治理方面,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不設董事會,僅置一名或二名董事;單一政府或法人股東的公司亦可依章程不設監察人。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一律須辦理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一般公司的主要查核門檻為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或未達該資本額但營業收入達1億元或參加勞保員工人數達100人,公開發行公司則另依證券法令辦理。
4.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投資申請及登記程序
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原則上須先辦理公司名稱預查,再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投資許可;核准後匯入資金、辦理投資額審定及會計師驗資,再完成公司設立與稅籍登記。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的勞動權益講習(《公司法》第387條之1,2026年6月施行)。
相較之下,一般外國公司設立台灣分公司,原則上無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投資許可,而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分公司登記及相關資金審定,但仍須完成名稱預查、營運資金匯入、驗資及稅籍登記等程序,設立時程較快。
以上是設立程序的一般說明。單純備有某一份表單,並不能保證交易合法,也不能保證避免爭議。
5. 公司登記與工程師合法執行工作,是兩回事
在台灣完成公司登記,不代表海外總公司的員工就能自動在台灣工作。外國人在台灣工作,必須有合法的工作許可;若要長期留在台灣,也需要申請居留證。一般而言,工作許可由雇主為外國員工申請,相應的居留證則由外國人向移民署申請。
外國公司在台子公司(外國人持股超過三分之一的投資許可公司)及分公司的經理人,申請工作許可較容易。但即使聘僱第一名外國人,雇主也應符合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設立未滿一年者,應具備實收資本額(分公司為在台營運資金)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或營業額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等條件之一;設立一年以上者,應具備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等條件之一。以同一類型聘僱二人以上時,該外國人與雇主應符合審查標準第二章的一般規定(第38條第2項)。因此,若計畫安排外國員工在台灣工作,設立台灣公司前就必須確認規劃的資本額是否達到門檻。
6. 依業務發展階段,比較適合的架構
以下是假設性的評估情境,供規劃時參考,不保證特定方式合法或較有利。
以初期出口為主的企業。若尚無在台員工或庫存,並希望透過獨立經銷商確認市場需求,可以先檢視供貨、經銷關係及在台活動範圍。但經銷契約本身不會排除所有在台法規問題。
在台銷售與技術支援逐步擴大的企業。若計畫在台招募員工,並持續管理庫存、收款與客戶支援,宜具體比較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架構,同時評估契約責任、總公司營運方式、稅務與人力規劃。
處於市場調查階段的企業。若在成立銷售組織前,僅希望設置據點蒐集資訊及聯繫,可評估辦事處。但若實際計畫包括銷售庫存商品或現場作業,仍須另外確認辦事處能否從事這些活動。
7. 初次諮詢:準備營運概況,不必交出全部機密資料
初次諮詢時,可整理總公司與出資人的基本資訊、產品或服務的一般說明、預計交易流程、在台人力與設施計畫,以及客戶要求的契約與支援條件。尚未確定的事項可以註明「待定」。
不必在第一次聯絡時,就附上全部客戶機密資料或詳細製程資料。提供相對人公司名稱等利益衝突查核所需資訊後,再依本所說明,決定所需資料及傳送方式。
進入台灣市場架構諮詢
若計畫在台灣從事銷售、庫存管理、安裝支援或當地招募,請先整理總公司直接執行的工作,以及預定由在台組織負責的工作。本所確認諮詢事項及利益衝突後,將說明所需資料與可提供服務的範圍。
來信主旨範例:半導體企業進入台灣市場架構諮詢。初次聯絡請提供公司名稱、總公司所在國家、預定產品或服務、在台營運計畫及希望使用的諮詢語言。機密設計資料與完整契約,請於收到另外說明後再行傳送。實際可提供的諮詢語言及受任範圍,須於聯絡時確認。
常見問題
- 只要有台灣客戶,就一定要在台灣設立公司嗎?
- 不能僅因客戶在台灣就一概而論。應依台灣客戶的需求,確認在台灣的營業、設施、人力等實際活動與交易架構,選擇適合的經營主體。
- 設立台灣公司後,總公司的責任就完全消失了嗎?
- 若設立的是子公司,母公司不承擔以子公司名義簽署契約所生的責任與義務,但仍須確認是否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的例外,以及母公司是否另行承擔保證或契約義務。
- 可以先透過經銷商經營,再改由在台公司營運嗎?
- 可以規劃分階段轉換,但應一併評估既有契約的終止或變更、客戶契約、庫存、保固處理及人員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