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台湾客户的营运开始后,境外总公司可能收到多种要求:在台湾处理报价与契约、持有紧急替换库存,或配置安装与维护人员。此时容易先问:“在台湾设立公司是否就够了?”
须先澄清的是,在台湾由谁负责什么。评价结构会因境外总公司是否继续签署销售契约、台湾公司是否买入再卖,或当地人员是否仅提供技术支持而改变。
本文是为设计进入台湾结构的外国半导体材料、零部件与设备企业所作的一般说明。下列情境与核对要点是假设示例与评价建议,并非具体企业的实际委任,也不是划一的设立要求。税务、出口管制、依产品的许可及投资人分类仍须另行分析。
1. 在选择登记形态前,先厘清营运与交易分工
假设一家外国精密零部件制造企业向台湾客户销售。初期由总公司直接出货,但客户要求在台湾储存备件并提供现场工程师支持。仅有地址不够:需要能销售、进口、储存、雇用、提供技术支持并承担责任的主体。
决定进入结构前,总公司可在内部先厘清:
| 营运要点 | 须先厘清的问题 |
|---|---|
| 与客户的契约 | 契约当事人将是谁:境外总公司、台湾子公司还是当地代理? |
| 报价与订单 | 谁最终确认价格与交期,台湾负责人的权限到哪里? |
| 货物与库存 | 谁进口、持有并管理库存,并处理退货与替换? |
| 人员 | 总公司员工是否出差,是否在台湾雇用,或将工作委托外部提供者? |
| 安装与技术支持 | 谁须对客户提供支持并处理现场工作问题? |
| 收款与成本 | 谁开立账单并收款,总公司与台湾组织之间的成本如何结算? |
| 质量与争执 | 谁确认检验结果并受理瑕疵或损害申诉? |
尤其若销售契约的卖方不是提供技术支持的企业,文件须区分客户可向谁请求哪些义务。
2. 台湾子公司、分公司与外国公司代表人办事处的区分
规划进入时,半导体企业须分开:在台湾建立何种据点,以及如何组织销售与服务。前者涉及法人格、登记要求与活动范围;后者涉及营运方式、权能与责任分担。
台湾子公司与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具有有别于母公司或总公司的独立法人格。经销与代理是交易与契约安排,不得与公司形态混淆。
| 结构 | 基本区分 | 须先确认的事项 |
|---|---|---|
| 台湾子公司 | 依台湾法设立,具有自身法人格,是有别于外国母公司的法律主体。 | 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须确认与母公司之间如何组织供货、服务、技术许可与成本分担。 |
| 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 | 在台湾依法登记的分公司,无有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法人格,也不同于另行设立的子公司。 | 分公司是境外总公司的一部分,不是独立法人,故总公司直接承担义务与责任。确认分公司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以及对外契约、交货、保固(即质保)与售后服务在内部如何分担。 |
| 在台湾的代表人办事处 | 依公司法第386条登记的事务据点;不得在台湾从事营利活动。 | 因不得从事营利活动,须确认实际活动是否仍在允许范围内。 |
3. 台湾子公司形态: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若决定在台湾设立独立法人,也须选择其形态。台湾有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治理较简,但出资转让较封闭
可以由1名或数名自然人,或由台湾或外国法人股东组成;股东原则上以出资额为限负责。公司设1名至3名董事,从股东中选任。不执行业务的股东可行使监察权,无需另设监察人。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股东1人1票,故控制权不必与出资比例一致。普通股东转让出资,原则上须经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董事转让出资,则须经其他股东表决权2/3以上同意。这更适合股东关系单纯、控制稳定的情形,而非频繁募资或出资交易。其后可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若拟引入其他投资人或考虑上市则较适合
资本分为股份。原则上须有2名以上股东,但政府或法人可单独设立,外国法人也可持有100%。股份原则上可自由转让,但有法定例外;得依法设计特别股及员工认股权。这适合期待投资人、股份交易、员工资本激励或未来并购、上市或兴柜(興櫃)登记的企业;不限于大型企业。治理上,非公开发行公司得依章程不设董事会,仅设1名或2名董事。仅有政府或法人单一股东的公司,得依章程不设监察人。并非每一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师查核签证(會計師查核簽證,即会计师审计)。一般公司的主要查核门槛为实收资本新台币30,000,000元,或虽未达该额但营业收入新台币100,000,000元或劳工保险(勞工保險)投保劳工100人;公开发行公司依证券相关规范。
4. 分公司与子公司程序不同;仅子公司须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司审查
外国公司设立台湾子公司时,原则上预先核对该名称,并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司申请投资许可。核准后汇入资金、审定投资额,并由会计师验资,然后完成设立与税籍登记(稅籍登記,即税务登记)。
相对地,普通外国公司设立台湾分公司,原则上不需要经济部投资审议司(舊稱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投资许可;由经济部商业发展署办理分公司登记及相关资本审定。仍须预先核对名称、汇入营运资金、验资及税籍登记(稅籍登記,即税务登记);日程一般较短。
以上只是登记程序上的区分。选定某种组织形态,并不会使交易当然合法,也不能避免争执。
5. 公司登记与工程师合法工作不是同一件事
完成在台湾的登记,并不表示境外总公司人员可自动在台湾工作。外国人在台湾工作需要合法工作许可;较长期停留还需要居留许可。原则上由雇主申请工作许可及相应居留许可。
为外国公司的台湾子公司或分公司经理人申请工作许可相对较易。若为第2名起的外国人申请,劳动部依业种要求资本、营业额或其他门槛。若预计外国人员在台湾工作,须在设立公司前确认预定资本是否达到适用门槛。
7. 依事业阶段可能适合的结构
下列情境是为帮助思考的假设;这些假设并不保证某种方式合法,也不保证它更可取。
以初期出口为中心的外国企业。 若台湾尚无员工或库存,并想通过独立经销商确认需求,可先核对供货、经销关系及在台湾的活动范围。仅有经销契约并不能消除台湾的全部监管问题。
在台湾扩大销售与技术支持的外国企业。 若预计在台湾雇用,并继续管理库存、收款与客户支持,宜具体比较子公司与分公司,并复查契约责任、总公司营运方式、税务与人员。
处于市场研究阶段的外国企业。 若在销售组织之前只要信息与联络功能,可评价代表人办事处。若实际计划包含库存销售或现场工作,须另行确认这些活动是否被允许。
8. 初次面谈只需营运概览;不必一开始交出全部机密文件
初次面谈时,可汇集总公司与出资人的基本资料、产品或服务的一般说明、预定营运流程、在台湾的人员与设施计划,以及客户要求的契约与支持条件。尚未决定的事项可标为“暂未确定”。
初次联系不必附上客户全部机密资料或详细制程资料。提供相对人名称供利益冲突核对后,所需资料与发送方式,依负责律师的指示确定。
常见问题
若有台湾客户,是否必须在台湾设立公司?
不能仅因客户在台湾即下结论。须看客户要求,以及在台湾的交易、设施、人员与营运结构等实际活动,再选择最适当的法律主体。
设立台湾公司后,总公司责任是否完全消失?
若设立的是子公司而非分公司,总公司原则上不承担以子公司名义签署的契约义务。但仍须核对滥用法人格的例外,以及总公司是否另行提供保证或承担自身契约义务。
能否先以经销商经营,再转为台湾公司?
可以规划分阶段转换,但也须复查既有契约的终止或变更、客户契约、库存、保固(即质保)及人员安排。
关于进入台湾结构的面谈
若您预计在台湾销售、管理库存、提供安装支持或在当地雇用,请先整理总公司将执行的工作与将归台湾组织的工作。确认面谈主题与利益冲突后,本事务所将说明所需资料与可提供的服务范围。
主题示例:半导体企业进入台湾结构面谈。初次联系时,请告知公司名称、总公司所在国家、预定产品或服务、在台湾的营运计划,以及希望使用的面谈语言。机密设计资料与完整契约仅在收到进一步指示后再发送。咨询仅以英语、中文、日语和韩语进行;实际可用的面谈语言与任何委任范围,须在联系时确认。
常见问题
- 若有台湾客户,是否必须在台湾设立公司?
- 不能仅因客户在台湾即下结论。须看客户要求,以及在台湾的交易、设施、人员与营运结构等实际活动,再选择最适当的法律主体。
- 设立台湾公司后,总公司责任是否完全消失?
- 若设立的是子公司而非分公司,总公司原则上不承担以子公司名义签署的契约义务。但仍须核对滥用法人格的例外,以及总公司是否另行提供保证或承担自身契约义务。
- 能否先以经销商经营,再转为台湾公司?
- 可以规划分阶段转换,但也须复查既有契约的终止或变更、客户契约、库存、保固(即质保)及人员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