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说明台湾资遣费(資遣費)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以及实务上常见的争议。
以下先从制度的基本结构谈起。
先看一项常被用来对照的制度差异。
在部分法域(例如韩国),受雇人离职时公司通常须给付离职金。
台湾的制度与此不同:
仅在公司资遣受雇人时,才发生给付资遣费的义务。
若受雇人自行辞职,公司无须给付资遣费。
但若受雇人有不法行为,
违反工作规则,
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旷工(曠職),
公司得解雇且无须给付资遣费。
下表就三种情形作简要对照。
| 类型 | 经济解雇(資遣員工,經濟解僱) | 惩戒解雇(解僱員工,懲戒解僱) | 受雇人自行辞职 |
| 意义 | 若雇主因企业状况有调整人力的需要,事由位于雇主企业经营领域,而非受雇人的责任。因此雇主须遵守预告期间并给付资遣费,以平衡补偿受雇人的不利益。 | 若受雇人有不法或不适当行为,雇主得不经事先预告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勞動契約),且无须给付资遣费。这是雇主惩戒权限之一。 | 受雇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须依雇用期间遵守预告期间,使雇主得以办理交接并寻找替代人员。 |
| 条件 | 有 (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1条) | 有 (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2条) | 无 |
| 事先预告 | 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 |
| 难度 | 较低(须符合法定列举事由,不表示一定成立) | 困难 | 较低(仍须遵守预告期间) |
| 公司是否须给付资遣费 | 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1条(勞動基準法第11條):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雇主即使事先通知受雇人,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 歇业或转让 2. 亏损或业务紧缩 3. 不可抗力须停止营业达1个月以上 4. 业务性质须减少人力,且被解雇者无法调至其他适当职位 5. 特定受雇人无法圆满完成该职位所要求的工作 | 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2条(勞動基準法第12條):受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雇主得不经事先通知解雇。 1. 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陷于错误,并使企业有受损害之虞 2. 对雇主、其家属、代理人或其他同事施暴或重大侮辱 3. 受有期徒刑以上确定判决,未宣告缓刑,亦未准易科罚金 4.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 5. 故意消耗雇主所有机械、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及营业秘密,致雇主受损害 6. 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旷工,或1个月内旷工6日以上 |
在台湾,每满1年年资, 雇主须给付平均工资0.5个月作为资遣费,至多6个月工资。 此公式适用于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所适用的年资;劳动基准法第17条所适用的年资,则每满1年给付平均工资1个月,没有上限。
若受雇人薪资较高且已有一定年资,
资遣费也会相对较高。
因此,个别企业会采取各种方式,
以免给付高额资遣费,
并促使受雇人自行辞职。
受雇人须谨慎,
留意不要落入公司的意图。
下面是一件实际承办过的案件(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处理)。
有一家知名的A公司,在台湾各地设有据点。
因某种原因经营层更换,
新经营层一上任,就开始着手安排,
为了降低人事成本,
陆续约谈薪资较高、年资较深的受雇人。
当事人B先生当时已在A公司任职超过10年,
并且是台湾中部地区业绩最好的业务人员。
因为薪资与奖金非常高,
公司把B先生当作目标。
有一天,一名主管约谈B,
突然开始责备B工作不认真。
主管说公司经营有困难,
要求B作出牺牲、为其他人作示范,
降低自己的薪资与职位。
否则B应离开公司;
并交给B一张A4纸,
要他在纸上写下“本人[姓名]自愿降低职位与薪资”,
以此作为书面记载。
这份协议,是要给其他全部受雇人看,
让他们跟随。
B是台湾中部地区业绩最好的受雇人,
为公司带来许多营收,
并且每天认真工作,
因此强烈拒绝这项不合理要求。
B拒绝写下那些内容,
最后公司干部愤怒地命他离开。
B带着不公与悲伤的心情离开,
离开待了10年的公司,
其后不再前来上班。
同样地,公司也
降低了许多主管级受雇人的薪资;
部分受雇人无法忍受这种对待,
最终自行辞职。
但B在经营层更换后,
已认识到公司想以不适当方式让受雇人离开,
并及早有所察觉;
并且发现公司在受雇人离职前已经对外刊登招聘,
B在前往面谈当日,
用手机录下了全部过程,
并得以证明自己并非自行辞职。
因此,在后续程序中,
得以依法确认其资遣费请求权,
而其他已经离开的受雇人,则缺少同样的证据基础。
这类情形并不少见,
因此,若公司采取不适当手段,
请务必保存证据。
若公司记载受雇人的小错误,
设定难以达成的目标,
提出过度要求,
或将受雇人调到奇怪职位,
您必须保存证据。
您平常的出勤记录、
加班记录、绩效记录、
工作规则、与同事及上级的电子邮件往来
以及与上级的面谈录音——
请保存对您有利的证据。
若您在台湾工作,
资遣费比想象中更难取得,
不要轻易与公司达成和解,
并留意公司是否以不适当方式解雇您,
或促使您自行辞职。
资遣费是受雇人的法定权利,
只有在符合法定要件时,才须给付;这不是对任何离职的承诺。
您也须在台湾保护自己的权利。
另见:
常见问题
- 在台湾,受雇人自行辞职也能领取资遣费吗?
- 不能。与不少法域(例如韩国)不同,台湾仅在雇主资遣受雇人时,才发生给付资遣费(資遣費)的义务;若受雇人自行辞职,公司无须给付资遣费。
- 惩戒解雇时,公司是否也须给付资遣费?
- 不必。若受雇人有不法行为、违反工作规则,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旷工(曠職,劳动基准法第12条),公司得不经预告解雇,且无须给付资遣费。相对地,经济解雇(第11条)须事先预告并给付资遣费。
- 台湾资遣费如何计算?
- 每满1年年资,雇主须给付平均工资0.5个月作为资遣费,至多6个月工资。此公式适用于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所适用的年资;劳动基准法第17条所适用的年资,则每满1年给付平均工资1个月,没有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