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动法:在台湾领取资遣费真的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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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劳动法:在台湾领取资遣费真的很难吗?

Attorney Wei Tseng6分钟阅读
把一张纸推回桌子对面右侧的人把一张纸推回给对面的人,松开纸张后,将手收回到笔的旁边。这是AI生成的约四秒虚构场景,未呈现真实客户、真实劳动资料、签署行为、实际终止劳动关系或支付资遣费。

本文说明台湾资遣费(資遣費)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以及实务上常见的争议。

以下先从制度的基本结构谈起。

先看一项常被用来对照的制度差异。

在部分法域(例如韩国),受雇人离职时公司通常须给付离职金。

台湾的制度与此不同:

仅在公司资遣受雇人时,才发生给付资遣费的义务。

若受雇人自行辞职,公司无须给付资遣费。

但若受雇人有不法行为,

违反工作规则,

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旷工(曠職),

公司得解雇且无须给付资遣费。

下表就三种情形作简要对照。

类型经济解雇(資遣員工,經濟解僱)惩戒解雇(解僱員工,懲戒解僱)受雇人自行辞职
意义若雇主因企业状况有调整人力的需要,事由位于雇主企业经营领域,而非受雇人的责任。因此雇主须遵守预告期间并给付资遣费,以平衡补偿受雇人的不利益。若受雇人有不法或不适当行为,雇主得不经事先预告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勞動契約),且无须给付资遣费。这是雇主惩戒权限之一。受雇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须依雇用期间遵守预告期间,使雇主得以办理交接并寻找替代人员。
条件有 (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1条)有 (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2条)无
事先预告需要不需要需要
难度较低(须符合法定列举事由,不表示一定成立)困难较低(仍须遵守预告期间)
公司是否须给付资遣费需要不需要不需要
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1条(勞動基準法第11條):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雇主即使事先通知受雇人,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 歇业或转让 2. 亏损或业务紧缩 3. 不可抗力须停止营业达1个月以上 4. 业务性质须减少人力,且被解雇者无法调至其他适当职位 5. 特定受雇人无法圆满完成该职位所要求的工作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2条(勞動基準法第12條):受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雇主得不经事先通知解雇。 1. 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陷于错误,并使企业有受损害之虞 2. 对雇主、其家属、代理人或其他同事施暴或重大侮辱 3. 受有期徒刑以上确定判决,未宣告缓刑,亦未准易科罚金 4.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 5. 故意消耗雇主所有机械、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及营业秘密,致雇主受损害 6. 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旷工,或1个月内旷工6日以上

在台湾,每满1年年资, 雇主须给付平均工资0.5个月作为资遣费,至多6个月工资。 此公式适用于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所适用的年资;劳动基准法第17条所适用的年资,则每满1年给付平均工资1个月,没有上限。

若受雇人薪资较高且已有一定年资,

资遣费也会相对较高。

因此,个别企业会采取各种方式,

以免给付高额资遣费,

并促使受雇人自行辞职。

受雇人须谨慎,

留意不要落入公司的意图。

下面是一件实际承办过的案件(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处理)。

有一家知名的A公司,在台湾各地设有据点。

因某种原因经营层更换,

新经营层一上任,就开始着手安排,

为了降低人事成本,

陆续约谈薪资较高、年资较深的受雇人。

当事人B先生当时已在A公司任职超过10年,

并且是台湾中部地区业绩最好的业务人员。

因为薪资与奖金非常高,

公司把B先生当作目标。

有一天,一名主管约谈B,

突然开始责备B工作不认真。

主管说公司经营有困难,

要求B作出牺牲、为其他人作示范,

降低自己的薪资与职位。

否则B应离开公司;

并交给B一张A4纸,

要他在纸上写下“本人[姓名]自愿降低职位与薪资”,

以此作为书面记载。

这份协议,是要给其他全部受雇人看,

让他们跟随。

B是台湾中部地区业绩最好的受雇人,

为公司带来许多营收,

并且每天认真工作,

因此强烈拒绝这项不合理要求。

B拒绝写下那些内容,

最后公司干部愤怒地命他离开。

B带着不公与悲伤的心情离开,

离开待了10年的公司,

其后不再前来上班。

同样地,公司也

降低了许多主管级受雇人的薪资;

部分受雇人无法忍受这种对待,

最终自行辞职。

但B在经营层更换后,

已认识到公司想以不适当方式让受雇人离开,

并及早有所察觉;

并且发现公司在受雇人离职前已经对外刊登招聘,

B在前往面谈当日,

用手机录下了全部过程,

并得以证明自己并非自行辞职。

因此,在后续程序中,

得以依法确认其资遣费请求权,

而其他已经离开的受雇人,则缺少同样的证据基础。

这类情形并不少见,

因此,若公司采取不适当手段,

请务必保存证据。

若公司记载受雇人的小错误,

设定难以达成的目标,

提出过度要求,

或将受雇人调到奇怪职位,

您必须保存证据。

您平常的出勤记录、

加班记录、绩效记录、

工作规则、与同事及上级的电子邮件往来

以及与上级的面谈录音——

请保存对您有利的证据。

若您在台湾工作,

资遣费比想象中更难取得,

不要轻易与公司达成和解,

并留意公司是否以不适当方式解雇您,

或促使您自行辞职。

资遣费是受雇人的法定权利,

只有在符合法定要件时,才须给付;这不是对任何离职的承诺。

您也须在台湾保护自己的权利。


另见:

常见问题

在台湾,受雇人自行辞职也能领取资遣费吗?
不能。与不少法域(例如韩国)不同,台湾仅在雇主资遣受雇人时,才发生给付资遣费(資遣費)的义务;若受雇人自行辞职,公司无须给付资遣费。
惩戒解雇时,公司是否也须给付资遣费?
不必。若受雇人有不法行为、违反工作规则,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旷工(曠職,劳动基准法第12条),公司得不经预告解雇,且无须给付资遣费。相对地,经济解雇(第11条)须事先预告并给付资遣费。
台湾资遣费如何计算?
每满1年年资,雇主须给付平均工资0.5个月作为资遣费,至多6个月工资。此公式适用于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所适用的年资;劳动基准法第17条所适用的年资,则每满1年给付平均工资1个月,没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