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与个人事业主进入台湾市场的方式,依制造、流通、信息通信或专业服务等业务内容而有不同。即使同样以在台湾开始营业为目标,与谁签订什么契约、由哪个组织取得收益、由谁在当地执行业务,应准备的法律关系也会随之不同。
公司设立、外国人投资、银行账户、税务、营业场所、工作许可与居留程序彼此相关,但并非同一程序。完成公司登记,并不表示投资资金审查或行业许可已全部结束,也不表示股东或经营负责人能立即在台湾工作。
因此,从一开始就一并核对事业模式、投资人与总公司所在地、预计交易、资金流向、人力配置与营业场所,较为稳妥。本文先区分进入台湾的组织形态,再依序说明设立子公司的一般流程、行业与场所的事前确认、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居留及资本额问题,以及主要税负。
1. 进入台湾的组织形态: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办事处
台湾子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台湾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外国公司的台湾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格,而是作为外国公司的一部分在台湾营业。代表人办事处不是从事营利活动的营业据点;其活动范围限于为外国公司从事法律行为及联络业务。责任、税务、许可与政府采购参与资格,须依组织形态及个案情形分别核对。
台湾子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区别的独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契约,并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应依出资或股份结构、机关组成、决策方式与资金筹措计划加以选择。不得仅因具有独立法人格,即认为所有责任一律限于子公司;保证、担保、与母公司间的契约、董事责任等,也应一并核对。
外国公司的台湾分公司,是外国总公司在台湾营业的组织。分公司本身不另设股东;它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而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故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债务与责任。总公司与台湾分公司之间的资金移动或利益汇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得预设与子公司的股利结构相同。
代表人办事处是在许可范围内,为外国公司从事市场调查、联络、协助协商或法律行为的据点。不得在台湾以销售或提供服务作为营业活动。若实际业务已扩及接单、收款或反复提供服务,不应只看代表人办事处的名称,而应重新评估是否需要子公司或分公司。
因此,比较组织形态时,不仅要看责任范围,还须一并考虑资本结构、利益分配与汇出、税务、行业许可、雇用关系及政府采购参与要件。若特定招标或许可要求台湾法人、资本额、实绩或登记,不得仅凭组织名称断定能否参与;应审查相关规定与公告。
台湾与韩国的所得税协定于2023年12月27日生效,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符合协定适用要件时,股利、利息及权利金在来源地国的上限税率均为10%。事业利益原则上由居住地一方课税,但在对方地区存在协定上的常设机构(常設機構,PE)等情形除外;仍应先确认业务的实际执行方式。本段关于税收协定的说明,针对的是符合协定条件且与韩国相关的事实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外国投资人的通则;台湾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是否订有税收协定及其具体条款,须另行核对。
协定上的常设机构可能包括管理处所、分公司、办事处等固定设施,超过6个月的工程,在任一12个月期间合计超过183日的服务,以及反复行使缔约权限的代理人。这4种类型各有不同要件;若存在固定场所或代理人活动,须与服务日数分开核对。因此,不得仅凭183日这个数字,判断常设机构是否成立或事业利益是否应课税。
2. 设立台湾子公司的主要步骤
设立台湾子公司,一般从公司中文名称及所营事业预先审查开始,再进入外国人投资审查、开户与汇款、投资额审定、公司设立登记与税籍登记(稅籍登記,即税务登记)。下列清单是为理解整体流程而作的概览,并不表示所有案件都适用固定顺序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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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文名称及所营事业预先审查(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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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书等外国文件的公证与认证,以及必要时由台湾驻外馆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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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司提出投资申请(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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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公司筹备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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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外汇入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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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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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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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籍登记(稅籍登記,即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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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筹备账户转为正式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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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行业许可、工作许可与居留等后续步骤(如适用)
公司中文名称及所营事业预先审查,是在登记前确认拟使用名称与预定事业的阶段。预先审查通过,并不表示该行业所需的单独许可已经核发,也不表示可立即在预定场所营业。若须提出外国人投资申请,投资人、投资额、出资对象及事业计划须与审查资料一致。
委任书、法人存续证明及确认代表权的文件等在国外作成的文书,依签发地与文件性质,可能需要公证、认证或台湾驻外馆处验证。还须确认译文、有权签署人及法人名称记载是否与申请一致。依投资人国籍及个人或法人身份,准备文件可能不同;在作成前宜先整理有效期间与认证路径。
开立筹备账户与汇入投资资金时,银行可在客户身份确认程序中审查实质受益人与资金来源。若汇款人、汇款目的、投资核准内容与收款账户不一致,可能需要补充说明或更正。汇款后,须就实际投资额完成审定,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与税籍登记(稅籍登記,即税务登记),并依银行程序将筹备账户转为正式账户。
步骤的顺序、必要性与期间,依组织形态、投资额、行业、审查内容、银行程序进度及是否更正而有不同。公司设立之后,还有进出口登记、工厂、产品与专业行业相关许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与居留申请等程序。确定契约签订日或开始营业日时,不仅要考虑公司登记,还须考虑这些后续步骤的完成时点。
3. 行业与营业场所的事前审查
外国人投资在许多行业可行;但禁止或限制行业、专业资格、场所限制与行业许可仍须分别核对。在医疗器材、酒类、旅行、营造或专业服务(專門服務)等领域,主管机关的许可、登记或资格可能介入,须依实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以及交易结构,审查应适用的规定。
公司登记中可以记载营业项目,并不表示可立即开始该营业。名称与营业项目预先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税籍登记(稅籍登記,即税务登记)与行业许可,各有不同目的。若经营方式不同,例如网络销售与实体店、进口与内销、直接服务与中介,所需登记与责任也可能不同。
公司所在地不仅是收件地址,也是登记、税务与实际营业的基础。在签订租赁契约前,须就预定地址与营业项目,审查土地使用分区、建筑管理、租赁条件及税籍登记(稅籍登記,即税务登记)适格性。若建物用途或公寓大厦规约不适合实际营业,或欠缺出租人必要同意,登记后可能须变更场所或办理额外程序。
台北市针对辖内的公司与商业登记,设有营业场所预先查询系统(營業場所預先查詢)。但仅凭该项查询结果,并不能同时满足其他许可或专业规定的要求。若所在地在其他地区,须审查该地方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及主管机关的程序;在签订长期租赁或投入设备投资前,建议以书面确认场所适格性。
4. 工作许可、居留资格与资本额
公司设立申请人、股东、实际在台湾执行业务的人,以及居留申请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法律上须予区分。投资核准审查资金进入,工作许可审查外国人的活动,居留证(外僑居留證,ARC)审查居留目的与期间。
公司设立以及工作许可与居留资格
仅完成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取得工作许可或居留资格。外国人如要在台湾管理或经营公司,须就其职务、出资关系及雇主营运实绩等,符合工作许可相关要件;取得许可后,还须依居留目的另行申请居留证。
学生可以申请投资与设立公司。但成为投资人或股东,并不表示现行居留身份即允许在台湾工作或经营公司。凡实际签订契约、督导受雇人或承担日常经营的人,须在开始活动前审查工作许可的对象与要件。
工作许可审查中,可就申请人的职务与资格、在公司中的角色、投资关系、雇主实绩及提出的文件作整体审查。即使工作许可已经核发,居留证仍须依居留目的另行申请;各项许可的有效期间与延期条件,须依相关决定及当时法令审查。
资本额与外国经营负责人的工作许可
公司设立本身并无一律适用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但特定行业的最低资本额、事业计划的合理性、银行审查,以及工作许可所要求的雇主资格,仍须分别确认。侨外投资事业外国籍负责人工作许可(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許可)的适用对象,包括华侨或外国人持有该事业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1/3之公司的经理人、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经理人,以及代表人办事处代表人等。其中,雇主为公司或分公司设立未满1年者,原则上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实收资本额或在台营运资金达新台币500,000元以上、营业额达新台币3,000,000元以上、进出口实绩达500,000美元以上,或代理佣金达200,000美元以上。设立满1年或以上者,原则上须就台湾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营业额达新台币3,000,000元以上、进出口实绩达500,000美元以上,或代理佣金达200,000美元以上。代表人办事处设立满1年或以上者,须具备在台业务实绩(设立未满1年者免除该项要求)。事业对台湾经济发展有实质贡献,或情况特殊的,仍可能获得特别认定。
上述数字并非公司设立普遍适用的最低资本额,而是外国经营负责人工作许可的雇主要件。行业法令可能另外要求资本额或保证金,银行也可能独立审查事业计划与交易风险。即使满足上述门槛,工作许可也不会自动核发。申请人的实际职务、经历与提出文件等其他要件,会一并审查。
已依工作许可或类似许可取得居留证的外国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符合要件时,可另行申请依亲居留。可能需要用以证明婚姻或亲子关系、扶养及居留目的的文件;家属居留资格并非自动给予。
申请永久居留时,外国人原则上须在台湾连续合法居留5年,且每年居住至少183日。外国专业人才及类似对象,可能适用其他计算标准;品行、财产与能力等其他法定要件也会审查。不计入永久居留的居留期间及申请时点的要件须逐项核对;仅持有工作许可或居留证满5年,并不会自动取得永久居留。
5. 税负与台韩所得税协定
台湾营业税一般税率为5%;申报通常每2个月一次。营利事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0%,但实际课税依课税所得及应适用规定而定。依台湾国内法,对非居住者给付股利的扣缴税率为21%。对符合台韩所得税协定适用要件及程序的股利,适用10%的上限税率。具体申报与扣缴,须依居住地、受益所有人、所得种类及协定文件处理。
营业税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依课税对象与申报方式而不同;对营业额课征的税与对课税所得课征的税须予区分。向外国股东或关系企业给付股利、利息、权利金或服务报酬时,须事先核对该给付的性质、受领人的地位、国内扣缴规则及所得税协定是否可能适用。
台韩所得税协定于2023年12月27日生效,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对符合要件的利息与权利金,同样适用来源地国10%的上限税率。审查事业利益课税权时,上文所述4种常设机构类型均须考虑。除服务日数外,固定设施、工程期间、代理人缔约权限及实际活动须一并核对。
不得仅因存在协定,即自动适用协定限制税率。须审查纳税义务人在协定上的居住者身份与受益所有人资格、所得的法律性质,以及应提出的居住者证明与申请文件。交易结构、契约、发票、实际工作与资金流向须保持一致;申报期限与凭证保存须另行核对。
官方来源
- 台湾经济部外国人投资相关规定英文版
- 台湾经济部投资问题说明
- 台湾经济部商业发展署公司与商业登记说明
- 侨外投资事业经营负责人工作许可作业手册
- 台湾财政部关于台韩所得税协定的说明
- 对非居住者给付股利扣缴税率规定
- 台湾营业税申报周期说明
-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 外国人股利所得课税说明
- 台湾移民署(內政部移民署)永久居留说明
- 台北市营业场所预先查询说明
相关业务范围见我们处理哪些事项,负责律师的经历与工作语言见Hovering 国际团队。如有具体案件问题,请使用联系我们。
本文是关于在台湾设立公司及相关规则的一般性教育说明,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或税务意见,也不承诺特定结果。必要程序与结果可能因投资结构、行业、申请人国籍与居留身份以及主管机关最新实务而有不同;在执行投资、契约或雇用前,应审查最新官方来源及案件本身的情形。
律师曾雋崴
常见问题
- 在台湾设立公司时,子公司、分公司与代表人办事处有何不同?
- 台湾子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台湾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外国公司的台湾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格,而是作为外国公司的一部分在台湾营业。代表人办事处不是从事营利活动的营业据点;其活动范围限于为外国公司从事法律行为及联络业务。责任、税务、许可与政府采购参与资格,须依组织形态及个案情形分别核对。
- 设立公司后,就能取得台湾的工作许可或居留资格吗?
- 仅完成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取得工作许可或居留资格。外国人如要在台湾管理或经营公司,须就其职务、出资关系及雇主营运实绩等,符合工作许可相关要件;取得许可后,还须依居留目的另行申请外侨居留证。
- 申请工作许可与居留证,是否需要最低资本额?
- 公司设立本身并无一律适用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但特定行业的最低资本额、事业计划的合理性、银行审查,以及工作许可所要求的雇主资格,仍须分别确认。侨外投资事业外国籍负责人工作许可(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許可)的适用对象,包括华侨或外国人持有该事业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1/3之公司的经理人、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经理人,以及代表人办事处代表人等。其中,雇主为公司或分公司设立未满1年者,原则上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实收资本额或在台营运资金达新台币500,000元以上、营业额达新台币3,000,000元以上、进出口实绩达500,000美元以上,或代理佣金达200,000美元以上。设立满1年或以上者,原则上须就台湾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营业额达新台币3,000,000元以上、进出口实绩达500,000美元以上,或代理佣金达200,000美元以上。代表人办事处设立满1年或以上者,须具备在台业务实绩(设立未满1年者免除该项要求)。事业对台湾经济发展有实质贡献,或情况特殊的,仍可能获得特别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