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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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平台要先繳「洗錢審查費」才能出金:切結的金額、收過的小額出金,與換成USDT匯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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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起訴5萬6671件,定罪率97.7%。中央社10月26日報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114年1月1日施行)的執行成果,引用高檢署統計(統計期間為綱領2.0施行至今),法務部也把「罪贓查扣」與「罪贓返還」列為各地檢署的執行重點(中央社)。這些數字講的是被告。被害人關心的是另一件事:自己匯出去的錢,有沒有在哪一站被攔下來?

這個問題,在平台開口要「出金審查費」的那一刻就開始了。

一個虛構的帳本

台南一位工程師在「老師」帶單的群組裡,下載了一個看起來像外匯券商的App(虛構情境)。他先後從台灣的銀行帳戶入金三次,中間平台讓他出金兩次,各幾千元。帳面獲利翻倍後,他按下出金,客服回覆:帳戶觸發反洗錢審查,要先繳一筆保證金,審查通過連本帶利一起撥回。他又匯了兩筆,收款帳戶都跟先前不同。

畫面上的餘額是假的。真的只有五筆入金、兩筆出金,以及這些錢經過的帳戶。

切結書上要寫幾筆

到銀行櫃檯報案,也是把錢算清楚的時候。營業時間親自到任何一家銀行說明被騙,行員確認身分與匯款資訊後,會請你填切結書、撥打165,警察機關應在二小時內派員到場受理(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以下稱防詐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8條)。

切結書上的數字,之後就是天花板。依第30條第1項,接到通報的機構要圈存被通報的受款金額,帳戶餘額不足時圈存目前餘額;各機構就同一通報案件圈存的總額,以原通報警示的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金額,或受詐騙民眾切結的金額為上限。虛擬資產帳號的圈存,第48條也是同樣的上限。

如果報案時只講了第一筆,後面幾筆就少了圈存的依據。審查費、保證金、「稅金」都算被騙的錢,每一筆的日期、金額、收款銀行與帳號,一筆一行列清楚。圈存怎麼轉成警示、剩餘款項怎麼發還,假投資平台收走的錢,報案後追得回來嗎?已經一步步寫過,這裡不重複。

網銀突然轉不出去

有一天,自己的帳戶也可能被圈存。這時候該找誰?防詐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3條寫得很直接:開戶人對款項被圈存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警示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銀行在必要時協助。

以台南這位工程師來說,原因可能出在先前那兩筆出金。撥款的,不一定是平台自己的錢;撥款帳戶若同時收過其他被害人的匯款,那筆錢在追查上就是贓款流向的一段。第27條要求銀行在帳戶列為警示後查詢交易,發現詐騙款項已轉到其他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就通報下一個受款機構,受款機構再往下查。接到通報的帳戶,依第30條被圈存。48小時內,原通報的司法警察機關要通知列為警示或解除圈存,逾時未通知就直接解除(同條第3項、第4項)。

被列為警示,影響就大了。帳戶全部交易功能暫停,匯入款項退回;同一人開立的其他存款帳戶屬於衍生管制帳戶,提款卡、網路轉帳等電子功能也停用(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第5條)。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二年,必要時可再延長一次、一年;對警示有疑義,同樣找原通報機關(第9條)。帳戶持有人那一側的處境,可以參考在台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怎麼辦。

能證明自己也是被害人的,就是那段對話、入金紀錄和報案證明。別刪。

「幫其他會員代收一下」

審查拖了幾天,客服可能換個說法:只要幫忙收幾位會員的入金、再轉到指定帳戶,審查就能加速。也有平台要求提供網銀帳密「驗證身分」。

答應之後,最先受影響的可能是自己所有的帳戶。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5項規定,違反者已開立或想新開的帳戶、帳號,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業者要在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功能,或直接關閉。同條第1項禁止無正當理由將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有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或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代收再轉出,還可能被以第19條洗錢罪偵查。被移送偵查的人在判決確定前推定無罪,可以為自己辯護;其他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求償時,法院會個別判斷帳戶提供者有無故意或過失,見帳戶交出去被詐團拿去用,被害人還能要我賠嗎。

換成USDT轉到境外的那一段

也有人在國內交易所買USDT,再轉到平台給的錢包地址。收款地址若是國內虛擬資產服務商的帳號、幣還留在裡面,就在第48條的圈存範圍內;錢一旦轉進境外交易所或私人錢包,台灣警察與金融機構的圈存、警示就碰不到了。

被害人自己沒辦法向外國請求。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請求,原則上由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對方提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0條)。有條約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第2條),互助本於互惠原則(第5條);可以請求的事項包括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沒收裁判,以及犯罪所得之返還(第6條)。對方會不會協助、多久回應,台灣這邊決定不了。被害人能做的,是把交易雜湊值(TxID)、錢包地址、交易所名稱整理好交給偵查機關。

判決之後

錢如果在判決前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法院就不再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宣告沒收的,要在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詳見扣到的詐騙款怎麼發還被害人)。

要求賠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時點見詐騙求償:刑事附帶民事的提起時機與費用)。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時,詐欺犯罪被害人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命供的擔保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的多名被害人,可以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一起起訴(第55條)。被告在判決確定前推定無罪,第一審判決也還可以上訴。

律師可以處理的部分

如果曾經幫平台代收而被通知到案說明,要先處理自己的辯護。單純是被害人的話,律師可以先從切結書下手:把入金、出金、審查費和保證金逐筆對上收款帳號,做成被害金額表,再據此撰寫告訴狀、陪同製作筆錄。那兩筆小額出金若讓自己的帳戶被圈存或列為警示,向原通報機關說明的資料也由律師整理。換成USDT匯到境外的部分,律師把交易雜湊值和錢包地址整理好交給偵查機關。警示帳戶剩餘款項的發還,要由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銀行,律師可以代為準備申請文件;沒收物要在判決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等起訴後才能提起,假扣押則搭配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聲請,這些程序也都能委任律師。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刑事業務範圍見刑事訴訟服務。聯絡信箱: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事務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台南那位工程師該補進切結書的,是客服說「審查通過就撥回」之後匯出的那兩筆保證金。

參考資料

確認日:2026年10月27日。

常見問題

報案時只講了第一筆入金,後來繳的審查費、保證金還要補嗎?
要補。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0條第1項,各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同一通報案件圈存的總額,以原通報警示的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金額或受詐騙民眾切結的金額為上限;虛擬資產帳號依第48條第1項也一樣。沒有列進通報或切結的款項,就少了圈存的依據。
平台先前讓我出金兩次,我的帳戶會被圈存嗎?
有可能。同辦法第27條規定,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後,銀行要查該帳戶的交易,發現詐騙款項轉到其他帳戶,就要通報下一個受款機構,受款機構再往下查;接到通報的機構依第30條圈存被通報的金額。圈存後48小時內,原通報的司法警察機關要通知列為警示或解除圈存,期限內沒有通知就直接解除。對圈存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警示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同辦法第33條);帳戶若被列為警示,也是向原通報機關說明(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幫平台「其他會員」代收入金再轉出,會有什麼問題?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禁止無正當理由把自己的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有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商對違反者已開立或想新開的帳戶、帳號,還要在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功能,或直接關閉(同條第5項)。代收再轉出的行為,也可能被以同法第19條的洗錢罪偵查。被偵查不等於有罪,但被害人的身分會因此變得複雜。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