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或外籍同事被帶到派出所,對方問你會不會講他的語言、能不能幫忙翻譯,該答應嗎?通譯在法律上有自己的義務。坐上那張椅子,就不只是家人或朋友。
先看你和這個案子的關係
家屬或公司自己帶人來翻譯,檢察官不是照單全收。法務部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寫明,當事人或關係人自備傳譯人員時,檢察官選任前應主動瞭解其身分、傳譯能力及與受訊問人的關係,並徵詢其他受訊問人的意見。
關係為什麼重要?檢察官親自訊問和法院審判時的通譯,準用「鑑定及通譯」一節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11條);地檢署由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第2項視為司法警察官,適用的是警詢那一套。依第200條,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的原因拒卻鑑定人,通譯也一樣。法官的迴避事由,包括現為或曾為被告、被害人的配偶、八親等內血親(第17條),以及其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情形(第18條)。
配偶,正好是第17條第2款列的關係。
能提出拒卻的,是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與被告(第3條);告訴人不在其列。第200條第1項但書另外規定,不得以鑑定人曾在該案件擔任證人或鑑定人作為拒卻原因,所以同事只是案件的證人,還不構成拒卻事由。傳譯完畢後原則上也不能再拒卻,除非拒卻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
不想讓家人翻,也有別的人選。法院與檢察署設有特約通譯名冊,備選人通曉的語言包括英語、日語、韓語、西班牙語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3條、高等檢察署特約通譯名冊要點第2點);檢察署的名冊依語言分類建置(同要點第8點)。
具結之後,翻錯要負責
坐上通譯的位子,先要具結。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結文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第202條);準用到通譯,就是保證公正誠實地傳譯。
刑法第168條接著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替家人把話「修飾」得好聽一點,可能就落在這一條。警詢則不同。
派出所裡被叫去幫忙翻譯
語言不通,警詢也要有通譯。第99條規定,被告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必要時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這一章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第100條之2)。等候通譯到場的時間不得詢問,最多6小時不計入拘提、逮捕後的24小時(第93條之1第1項第6款、第2項),24小時怎麼算可參考〈外籍家人被帶進警局後,24小時不是倒數放人的保證〉。
警政署另備有英、日、韓、西等16國語言的權利告知書,員警可以當場下載交給外籍人士(警政署說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6款的免費通譯協助,也經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法務部公布的中文本)。
在派出所翻錯一句,會不會變成偽證?刑法第168條寫的場合,是法院審判和檢察官偵查,警察詢問不在其中。具結也一樣。第100條之2準用到司法警察詢問的,只有被告訊問那一章,規定具結與拒卻的「鑑定及通譯」一節不在裡面。
沒有具結,筆錄就要寫明原因。第41條第1項第2款要求記載通譯未具結的事由,第43條之1讓這一條也適用於警詢。筆錄做完,要向受詢問人朗讀或讓他閱覽,問記載有沒有錯;外籍配偶聽完你翻回去的內容覺得不對,或在場辯護人要求增、刪、變更,這些陳述都應附記在筆錄上。通譯由配偶擔任、和案件有什麼牽連,外籍配偶或辯護人也可以請求記上,這項請求同樣會附記在筆錄裡。
翻得準不準,誰來把關
事後要檢驗翻譯,靠的是第100條之1。筆錄記載的陳述和錄音、錄影對不上時,對不上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除非有急迫情況而且已經記明筆錄。同一條也要求訊問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筆錄上的中文,來自配偶當場的翻譯;兩邊一比,就知道有沒有走樣。到了審判,辯護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重製或攝影(第33條)。
警詢有辯護人在場,配偶就不必一個人既當翻譯、又當把關的人。辯護人可以在詢問時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第245條第2項),也可以協助外籍配偶閱覽筆錄,對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第41條第2項)。不必等本人開口。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可以獨立為他選任(第27條)。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或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時,在場權可以被限制或禁止,事由要記明筆錄(第245條第2項但書、第3項);24小時內的其他安排,〈外籍家人被帶進警局後,24小時不是倒數放人的保證〉已經整理過。
被羈押之後,看守所依被告的請求,應協助他與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的人員接見及通信(羈押法第59條第2項)。偵訊時的翻譯,仍由偵查機關或法院依第99條安排。
律師可以協助的事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先評估家屬或同事擔任通譯是否妥當、有沒有拒卻事由,陪同外籍當事人接受警詢與檢察官訊問,請求把傳譯的疑義附記於筆錄,事後比對筆錄與錄音錄影,在偵查、審判中聲請拒卻通譯,並協助羈押後的接見安排。刑事案件的服務範圍見〈刑事訴訟〉。諮詢信箱:wei@hoveringlaw.com.tw;事務所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在派出所幫忙翻一句話,和在檢察官面前具結傳譯,法律上的分量不同;配偶這層關係,到了偵查庭就是當事人可以提出的拒卻理由。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6日。
常見問題
- 家屬自己帶通譯去地檢署,檢察官會怎麼處理?
- 依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當事人或關係人自備傳譯人員時,檢察官選任前應主動瞭解其身分、傳譯能力及與受訊問人的關係,並徵詢其他受訊問人的意見。法院與檢察署另有特約通譯名冊可以選用。
- 我是他的配偶,可以在檢察官面前當通譯嗎?
- 通譯在檢察官訊問和法院審判中準用鑑定人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11條),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的原因拒卻通譯(第200條),法官迴避事由包括為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或一定親屬(第17條)。但不得只以曾在該案件擔任證人為拒卻原因(第200條第1項但書)。由誰擔任通譯,由訊問的檢察官或法官決定。
- 通譯翻錯了會怎樣?
- 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時,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依刑法第168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筆錄與錄音錄影不符的部分,除急迫情況並記明筆錄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