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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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外匯平台帳戶被駭:未經許可的平台、六個月告訴期間與跨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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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在海外平台做外匯保證金交易,帳戶被駭之後,要處理的其實有兩條線:一條是駭客的刑責和業者的賠償,另一條是這個平台在台灣有沒有許可。後者看似和被駭無關,卻會影響後面能走的路。

平台沒有許可,交易人也有條文

期貨交易法第3條把槓桿保證金契約列為期貨交易的一種。金管會在2020年5月28日新聞稿講得更直接:外幣保證金交易屬期貨交易法規範的期貨交易,應透過國內合法業者,並提到101年7月12日訂定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後,槓桿交易商可以經營外幣保證金交易。

罰則分兩頭。業者這一頭,外國期貨商要在台營業,須經認許並取得許可(第56條);經營外匯保證金的槓桿交易商,則須依第80條取得許可,擅自經營依第112條第5項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交易人這一頭,第10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第119條第1項第1款的罰鍰是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

罰鍰之外,還有救濟管道的問題。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該法的金融服務業指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等;第4條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人,第13條的評議也從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開始。金管會2023年9月8日新聞稿也指出,經由未經核准的境外證券商網路平台交易,不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護。國內券商營業員動了客戶帳戶時可以走的申訴、評議、調處,在這裡多半用不上,可參考營業員私下動了客戶帳戶的處理方式比較兩者差別。

不過,交易本身是否違規,和帳戶被駭能不能提告,是兩回事。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的被害人得為告訴,並沒有因為交易管道有問題就排除。

駭客的刑責:哪些罪有六個月期限

錢被轉進駭客或第三人帳戶,先看刑法第339條之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這一條不在第363條之列,沒有六個月的限制。

只是被登入、被亂下單呢?無故輸入他人帳密、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電腦,是第358條的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而致生損害,屬第359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以程式干擾他人電腦則是第360條。

三條都依第363條須告訴乃論。期間呢?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關鍵是「犯人」。

駭客人在國外,台灣刑法管得到嗎?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就是在領域內犯罪。密碼若是在台灣家裡的電腦或手機上被竊,帳戶也一直從台灣登入,這些事實都可能成為連結點;能不能據此認定行為或結果在台灣,仍要個案判斷。

告訴可以用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和解、撤回告訴的期限問題,另見以傷害案件為例的簽了和解書,傷害案件就結束了嗎,告訴乃論之罪適用相同規則。

向業者求償:契約寫了哪國法、哪個法院

能實際賠錢的,通常是業者:管理帳戶的券商,或跑自動交易程式的雲端主機業者。兩者都在國外時,先看契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讓當事人自己選擇契約準據法;沒有約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並推定負擔契約特徵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以侵權行為請求,依第25條原則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再來是法院。想在台灣法院起訴,就要面對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對外國法人的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的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第15條另允許侵權訴訟由行為地法院管轄。約款裡的管轄條款,也會一起被拿出來爭執。到國外打官司拿到判決,要在台灣發生效力,還得通過第402條的承認要件。

如果所謂的平台本身就是假的、入金後根本無法出金,處理重點就轉向詐騙案件,可參考假投資平台收走的錢,報案後追得回來嗎。

台灣律師可以協助撰寫告訴狀、整理交易紀錄與登入紀錄,檢視券商與主機業者約款中的準據法、管轄條款,評估在台灣或境外求償,並確認交易本身是否觸及期貨交易法。刑事案件諮詢請寄wei@hoveringlaw.com.tw;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平台有沒有許可,可以在證期局網站的特許事業名單查到;這個答案,也決定了出事後能不能走評議、能不能主張投保法的保護。

資料來源

查閱日期:2026年10月26日

常見問題

怎麼確認外匯平台在台灣有沒有許可?
金管會2020年5月28日新聞稿說明,可到證券期貨局網站「證券期貨特許事業」查詢合法槓桿交易商名單;2023年9月8日新聞稿也提到證期局設有「防範非法證券期貨業宣導專區」,可以查詢合法業者。名單上查不到的境外平台,就要面對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80條、第105條的問題。
用未經許可的境外平台交易,自己會不會被罰?
期貨交易法第10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違反者依第11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外匯保證金屬第3條的槓桿保證金契約,金管會2020年新聞稿也說明是期貨交易法規範的期貨交易。個別帳戶如何適用,仍要看商品內容與交易方式。
帳戶出事,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嗎?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人;第13條的評議,也以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為前提。金融服務業的範圍依第3條,是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等受金管會監理的業者。未經核准的境外外匯平台並未受金管會監理,評議中心多半無從受理;境外證券平台部分,金管會2023年9月8日新聞稿已明白表示不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護。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