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和解書,傷害案件就結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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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和解書,傷害案件就結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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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一定。簽和解書和撤回告訴,是兩件事。條文裡找不到「和解書生效,告訴自動消滅」的規定。依2026年10月的現行條文,刑事訴訟法講的是告訴人撤回告訴。

哪些傷害案件是告訴乃論

刑法第287條把三個罪列為告訴乃論: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第281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強暴而未成傷,以及第284條的過失傷害。本文只談傷害和過失傷害。但書只有一種情形: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第277條第1項之罪,不在此限。

傷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是第277條第2項,不在這份清單裡,下面的告訴期間和撤回規定都用不上。過失致重傷還在第284條裡,照樣是告訴乃論。

告訴期間是六個月。從哪一天算?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有告訴權的人不只一位時,其中一人遲誤期間,效力不及於其他人。

能提告的不限於被害人本人。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2條),他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能獨立告訴(第233條第1項)。告訴可以委任代理人,委任書狀要提出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他們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第236條之1)。

沒有人提告,偵查卻已經開始,也有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偵查時,發現犯罪事實的全部或一部是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就要在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訊問是否告訴,並記明筆錄(第242條第2項)。

撤回告訴只到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的人,不得再行告訴(第238條)。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第239條)。

撤回之後怎麼處理,看案件走到哪裡。還在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第252條第5款);已經起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第303條第3款)。和解金還沒入帳就先撤告的風險,另見〈和解金還沒付,可以先撤回刑事告訴嗎?〉。

調解成立,還要等法院核定

還有調解這條路。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有四個條件: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的意旨;經法院核定。四個都具備,就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調解委員會設在鄉、鎮、市公所(第1條),直轄市和市的區調解委員會準用這部條例(第35條第2項)。公所要在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把調解書和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的法院審核;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不予核定時,要把理由通知公所(第26條)。法院還沒核定,上面的效果就還沒發生。

核定之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第27條第1項)。經核定的刑事調解,如果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同條第2項)。

調解沒成立呢?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的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公所依他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聲請,把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第31條)。告訴有沒有逾第237條的六個月,也以這個時點為準。

和解書的日期、調解書上的撤回記載、法院核定了沒有,整理成不含機密的案情大要,可以先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2日

本文是依2026年10月12日查核的法令整理的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傷害案件和解後,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到什麼時候?
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的意旨,並經法院核定的,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以上依2026年10月的現行條文。
傷害致重傷的案件,和解後撤回告訴,案子也會結束嗎?
刑法第287條列為告訴乃論的是第277條第1項、第281條和第284條。傷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規定在第277條第2項,不在其中,所以不適用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的不起訴、不受理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3款)。過失致重傷在第284條裡,仍是告訴乃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