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撤告、下個月再收和解金,風險在於:錢沒有進來,撤告卻可能已經生效。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撤回告訴的人不得再行告訴。撤回沒有反悔期。
和解書裡有沒有直接寫撤告
付款條件與撤告文字可能放在同一份文件裡。對方承諾分期付款時,除了總額,也要看第一期何時支付、何時提出撤告,以及簽署本身是否已表達撤回的意思。
臺灣高等檢察署的告訴權說明提醒,有人先撤告或先簽下含撤告條件的和解書,對方後來未履行,卻已無法重新行使告訴權。付款沒有履行,仍須另看民事請求與執行;保留簽署版本和每期付款紀錄,才有資料判斷接下來的途徑。
撤告能結束哪些案件
和解後,檢察官就一定不再辦嗎?先看罪名。告訴乃論之罪,依第238條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這個時間點可能早於判決日。
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表示撤回,也不生撤告的效力。高等檢察署對刑事告訴的解說明確區分兩者。不能在和解書裡保證任何罪名都會因此結案。
合法撤回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後,偵查中適用第252條第5款的不起訴事由,審判中則涉及第303條第3款的不受理判決。單有匯款或簽訂賠償協議,還不能直接推出已符合這些條件。
六個月與共犯,都有各自的範圍
第237條的六個月,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自有告訴權的人知悉犯人時起算。不是所有罪都適用。事故發生日,也不能一律當作起算日。
已經報案的人,可先核對筆錄有沒有記下追訴犯罪的告訴意思。第242條容許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言詞告訴須製作筆錄。機關在偵查中發現告訴乃論之罪尚未經告訴,於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到案陳述時,還應詢問是否告訴並記錄。
告訴乃論的案件有共犯時,第239條規定,對其中一人告訴或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因此,只和一人談成金額,撤告的影響可能超過這個人。
準備簽署時,把賠償範圍、各期付款日與撤告時點逐項對照。已經撤告而尚未收足款項,就從和解書原本及欠款紀錄,確認還有哪些民事請求可以提出。
參考的官方資料
- 刑事訴訟法 237
- 刑事訴訟法 238
- 刑事訴訟法 239
- 刑事訴訟法 242
- 刑事訴訟法 252
- 刑事訴訟法 303
- 臺灣高等檢察署:被害人權益保障—告訴權行使
- 臺灣高等檢察署:淺談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告訴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 刑事案件和解後就一定結案嗎?
- 不一定。要看罪名是否告訴乃論、是否已合法撤回,以及撤回是否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非告訴乃論之罪,不會僅因被害人表示撤告就結束追訴。
- 撤告後對方不付款,可以再告一次嗎?
- 第238條規定,撤回告訴的人不得再行告訴。和解金未付,應另評估和解書所生的民事請求及執行途徑,不會僅因未付款就恢復原來的告訴。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