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日期,會影響再議期限。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讓告訴人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聲請再議。先留好收件紀錄。
書狀從原檢察官送往上級檢察機關
可聲請再議的處分,送達告訴人的正本應記載期間,以及受理再議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書狀須經原檢察官提出。這一步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訴。
曾報案,就一定能聲請嗎?第256條所定的聲請人是告訴人,僅具有告發人身分,並不因此取得相同的聲請權。可從告訴狀與處分書核對自己在案件中的身分。
同條也涵蓋緩起訴處分,但對第253條、第253條之1的處分,如果告訴人曾經同意,就不得聲請再議。簽過同意書的人,要把那份文件一併交給處理程序的人閱讀。
不服的理由,要對得上處分書的判斷
指出哪一項事實認定有問題、哪份資料沒有被考慮,以及資料究竟能證明什麼。新資料也要說明來源。例如匯款紀錄與訊息的日期不同,就應交代這個差異如何影響處分書的推論,讓檢察官看得出需要補查的事項。
再議有理由,也不代表被告已經有罪。依第258條,偵查尚未完備時,可有再行偵查或繼續偵查的處理;偵查已完備時,則命令起訴。認為無理由的再議會遭駁回。
駁回之後,還有另一個10日
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可依第258條之1,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這一步需要律師。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的情形,還要檢查同條第2項的限制與例外。
法院准許聲請時,會依第258條之3定出提起自訴的相當期間。准許本身不是有罪判決;接著仍須依程序提起自訴。
本人直接收受送達時,不算收到當天,從翌日起算10日。若已合法補充送達或寄存送達,送達生效日可能早於本人之後閱讀文件的日期。翻譯不會重啟期間。
台北地檢署的說明要求再議書狀在期限內送達原地檢署,並非最後一天寄出就算及時。還須依第65條、第66條等規定,確認末日遇休息日及在途期間的處理。人在海外時,應把處分書全文、信封與送達、收件紀錄留在一起。
參考的官方資料
- 刑事訴訟法 256
- 刑事訴訟法 258
- 刑事訴訟法 258-1
- 刑事訴訟法 258-3
- 刑事訴訟法 65
- 刑事訴訟法 66
- 刑事訴訟法 62
- 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
- 民法第122條・末日休息日
-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補充送達
-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寄存送達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 再議書狀要交給法院嗎?
- 第256條的再議,須由告訴人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提出。請核對處分書記載的期間與申請對象。 期間須依合法送達的效力核對,不會因本人較晚閱讀或翻譯而重新起算。
- 再議遭駁回後,法院會直接判被告有罪嗎?
- 不會。符合資格的告訴人得依第258條之1,在接受駁回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管轄的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許可本身不是有罪判決。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