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邊空著的會議桌與兩張椅子
← 返回專欄列表法律資訊

手機被扣押後,案件還沒結束能聲請發還嗎?

約4分鐘閱讀

AI生成的程序說明示意圖,並非真實扣押現場或偵訊室。

手機被扣押,工作與聯絡都受影響,是否得等到結案?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重點是留存必要性。

先從扣押收據辨認物品

扣押時應製作收據,詳記物品名目,交給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這是第139條的要求。型號對嗎?多支手機一起被扣押時,型號、識別號碼等資料可用來確認請求的標的。

能證明手機是自己的,還不代表應立即取回。第133條允許扣押可作為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另有保全追徵的財產扣押規定。工作上需要手機,不會自行消除這些目的。

提出發還請求時,可寫明物品、自己是所有人或其他何種身分,以及認為沒有繼續留存必要的理由。如果有出境安排,也一併說明。機票本身不會讓機關必須放行扣押物。

暫行發還,要負保管責任

第142條第2項另有暫行發還的方式: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的請求,得命其負保管責任,將物品暫時交還。是否准許仍須判斷。取得物品時,也要讀清楚保管條件,避免誤以為已可任意處置。

急著使用手機,與只需要其中幾份檔案,可以分開說明。同條第3項規定,有正當理由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扣押物的影本。這不是偵查中任何人都能取得整支手機資料的承諾。

不服檢察官的處分,向法院聲請

受檢察官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處分的人,可依第416條,向檢察官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本段討論檢察官處分。警察措施或法院裁定,須先看作成機關及文書性質,不能把救濟方式混用。

期間只有10日。第416條區分自處分日起算,以及以送達方式為之時自送達後起算;第417條則要求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提出。一直打電話請求歸還,不表示這項期間會停止。

收到不准發還的書面時,將全文、收件紀錄與扣押收據放在一起。物品是什麼、處分是誰作成、何時送達,會影響接下來能採取的程序。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一定要結案才能拿回扣押物嗎?
依第142條,無留存必要的扣押物,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也可請求暫行發還,由機關命其負保管責任,但不是一提出就必須准許。
不服檢察官的扣押物發還處分,要向哪裡提出?
受第416條所定處分的人,可向檢察官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期間為10日,自處分日起算;以送達方式為之者,自送達後起算。依第417條,須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向該管法院提出。不同警察措施或法院裁定,不能一律套用這個途徑。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