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跟蹤、被訊息洗版,報警之後:書面告誡、保護令與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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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跟蹤、被訊息洗版,報警之後:書面告誡、保護令與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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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小安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一位網友,見過兩次面後明白表示不想再往來。對方從此每天傳來數十則訊息,下班時間在公司樓下等她,還擅自訂了好幾次外送送到她家。

這類行為適用2021年12月1日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3條)。小安可以報警,請警察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對方仍不停止,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可以提出刑事告訴。條文保護的是「特定人」,沒有以國籍或居留身分作為要件。

哪些行為算跟蹤騷擾

第3條第1項的要件有好幾層:對特定人、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反覆或持續,而且使對方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手段不限,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都算。

行為共八款: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等方式接近住所、學校、工作場所或經常出入的場所;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等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路等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物品;告知或出示有害名譽的訊息或物品;濫用個人資料,或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小安遇到的訊息、樓下守候和外送,分別落在不同款。

對象不是本人,而是本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時,依同條第2項,以同樣方法反覆或持續做出違反其意願的各款行為,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生活,即使與性或性別無關,也是本法的跟蹤騷擾行為。

只發生一次,或純粹是金錢糾紛

「反覆或持續」和「與性或性別有關」這兩個要件,會讓一些情形落在本法之外。只被尾隨一次,或因為貨款、押金被對方不斷催討,可能不構成第3條第1項的行為。

被害人不必先自己判斷完才報案。警察受理後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第4條第1項);是否構成,要就事件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雙方認知及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個案審酌(施行細則第6條)。即使只有一次,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恐嚇,另有刑法第305條的問題;公開辱罵或散布損害名譽的事,涉及刑法第309條、第310條,兩者的區別見公然侮辱與誹謗怎麼分。

報警與書面告誡

調查後認為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第4條第2項)。書面告誡記載案由、告誡事由、違反的法律效果及救濟方式,核發或不核發都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施行細則第9條)。核發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第10條)。

警察決定不核發時,被害人得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經原警察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第4條第3項、施行細則第12條);行為人不服核發,期間相同。對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雙方都不得再聲明不服(第5項)。

告誡後再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書面告誡送達行為人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第5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14條)。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時,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得代為聲請。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聲請,不受書面告誡先行的限制(施行細則第15條)。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都免徵裁判費(第5條第3項)。

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或相對人的住居所地、行為地或結果地的地方法院管轄(第6條);聲請書可以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居所,只寫送達處所(第7條)。

法院認為有跟蹤騷擾行為的事實且有必要時,依第12條核發保護令,內容可以是禁止相對人為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並命其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或其他防止再犯的必要措施。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的住居所及聯絡資訊(第3項)。有效期間最長二年,屆滿前得聲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第13條)。

對方若是家庭成員,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的保護令規定(第5條第4項),程序見聲請家暴保護令的類型與證據準備。

刑責與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行為法定刑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第18條第1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第18條第2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保護令(第19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2026年10月6日查詢時的條文。第18條第1項的罪須告訴乃論(第3項),其他兩種沒有這項規定。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未經告訴或已逾告訴期間,法院應諭知不受理(第303條)。

告訴得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言詞告訴應製作筆錄(第242條)。書面告誡與告訴是兩回事,想追究刑責,報案時要在筆錄上表明提出告訴。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第238條)。

該留下的紀錄,與外籍被害人的通譯

認定時看的是反覆性與「違反意願」,紀錄也要能呈現這兩點:要求對方停止聯絡的訊息、看得到日期時間與對方帳號的截圖、通話紀錄、對方守候的照片、被留下的物品與訂單紀錄、目睹經過的同事或管理員姓名,依日期排好。大樓或店家的監視器由管理人保管,報案時就把可能拍到的日期、時間、地點告訴警察。依第18條第4項,偵辦第1項之罪而有必要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時,不受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

被害人是外國人、中文不通時,可以在製作筆錄前表明需要通譯;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受詢問人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筆錄應向本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問記載有無錯誤;請求增、刪、變更的,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第41條、第242條第3項)。有立即危險時,先報警,再整理紀錄。

需要諮詢個案時,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依日期說明經過、雙方關係與書面告誡送達的日期。本文是一般性說明,個案結論仍須依事實與證據判斷。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只被跟過一次,可以依跟騷法報案嗎?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以「反覆或持續」為要件,只有一次的行為可能不構成本法的跟蹤騷擾行為。不過警察受理案件後應即開始調查並製作書面紀錄(第4條第1項),是否構成則依事件背景、當事人關係、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個案認定(施行細則第6條),不必自己先下結論才報案。
對方收到書面告誡後還是一直來,怎麼辦?
書面告誡送達行為人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第5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14條),聲請免徵裁判費。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二年,可以聲請延長。違反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保護令,依第19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報案之後,還要另外提告嗎?
第18條第1項的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告誡的核發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施行細則第10條),兩者是不同的事;要追究刑事責任,應在筆錄上表明提出告訴。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