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對方給付的金錢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法院就依小額程序審理,不必另外聲請。2026年10月的第一審裁判費是1,500元,原則上開一次庭就辯論終結。相對地,起訴後通常會先調解,判決之後也只有主張判決違背法令才能上訴。
假設你接了一家公司的商品攝影案,交件三個月了,尾款8萬元還沒入帳。
哪些請求適用小額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8萬元的尾款屬於這一類。請求返還特定物品或遷讓房屋,即使金額不高,也不在範圍內。
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同類請求,當事人可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第4項);法院認為不適合用小額程序時,得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第2項)。為了擠進10萬元而只請求一部分是不行的,除非向法院陳明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第436條之16)。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的財產權訴訟,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等不問金額的類型,適用簡易程序(第427條),上訴理由沒有小額程序那樣的限制(第436條之1)。
裁判費1,500元,超過10萬元的部分另外算
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不滿萬元的畸零數以萬元計算。此外還有加徵:第77條之27允許各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自2025年1月1日起,10萬元以下部分加徵十分之五,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司法院2024年12月30日新聞稿)。依司法院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2026年10月6日查閱),第一審10萬元以下為1,5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130元。
| 請求金額 | 第一審裁判費 | 算法 |
|---|---|---|
| 8萬元 | 1,500元 | 10萬元以下定額 |
| 12萬5,000元 | 1,890元 | 1,500元+130元×3(超過的2萬5,000元以3萬元計) |
| 30萬元 | 4,100元 | 1,500元+130元×20 |
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第78條),小額事件由法院在判決時一併確定費用額(第436條之19)。律師酬金不同:民事訴訟法明定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一部分的,是法院選任律師(第77條之25)和第三審(第466條之3)的情形;小額事件自己委任律師的費用,估算時不宜假設能向對方要回來。
向哪個法院起訴,要準備什麼
原則上向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起訴(第1條);被告是公司時,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第2條);契約定有債務履行地的,也可以向履行地的法院起訴(第12條)。不過在小額事件,法人或商人在預先擬好的定型化條款裡約定履行地或管轄法院,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雙方都是法人或商人時除外(第436條之9)。
起訴可以使用司法院的表格化訴狀(第436條之10)。要準備被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以及契約書、收據等證據的正本和影本(司法院小額訴訟說明)。
起訴之後先調解
財產權爭執的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小額事件就金額而言都在其中。沒有聲請調解就直接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第424條);調解不成立時,除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命即為訴訟的辯論(第419條第4項)。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第416條、第380條)。
有第406條第1項所列情形,例如已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或給對方的通知須公示送達、在外國送達,就不必先經調解。
小額事件的當事人一方在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一方的聲請命即為訴訟的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436條之12)。
原則上一次期日辯論終結
法院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433條之1);一方不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433條之3)。這兩條依第436條之23準用於小額程序。
當事人沒有異議時,可以在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開庭(第436條之11)。經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所需的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第436條之14)。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有爭執的事項必要時加記理由要領(第436條之18)。判決被告敗訴時,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第436條之20)。
上訴只能主張判決違背法令
對小額程序的第一審裁判,可以上訴於管轄的地方法院,由合議庭審判,但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436條之24)。上訴狀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第436條之25)。上訴期間是判決送達後20日(第440條,依第436條之32準用)。第二審不得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除非是因原法院違背法令才未能提出(第436條之28);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第436條之30)。
所謂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468條)。只是不認同法官採信對方的說法,很難構成上訴理由,所以事實和證據要在第一審開庭時就提齊。
原告在台灣沒有住所時的訴訟費用擔保
原告在中華民國沒有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時,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第96條第1項)。被告無爭執的部分,或原告在國內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不適用這項規定(第2項)。原告未在裁定所定期間內供擔保,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第101條)。
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非律師須經審判長許可(第68條)。
判決之後的執行,與支付命令
勝訴判決是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對方不自動履行,要由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5條)。
如果對方對債務本身不會爭執,可以先考慮聲請支付命令(第508條):聲請費500元(第77條之19),債務人在送達後2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得為執行名義(第516條、第521條)。細節見支付命令與假扣押;押金爭議見外國人租屋押金怎麼拿回來。
不確定該走哪個程序時,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說明請求金額、對方的地址和手上的證據。本文是一般性說明,個案結論仍須依契約內容與證據判斷。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民事訴訟法(2023年11月29日修正)第1條、第2條、第12條、第68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9、第77條之25、第77條之27、第78條、第96條、第101條、第380條、第403條、第406條、第416條、第419條、第424條、第427條、第433條之1、第433條之3、第436條之1、第436條之8、第436條之9、第436條之10、第436條之11、第436條之12、第436條之14、第436條之16、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第436條之28、第436條之30、第436條之32、第440條、第466條之3、第468條、第508條、第516條、第521條
- 強制執行法 第4條、第5條
- 司法院 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2024年12月30日新聞稿:提高民事訴訟裁判費徵收額數標準,自2025年1月1日生效
- 司法院 什麼是小額訴訟?、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6日
常見問題
- 小額訴訟的裁判費是多少?
- 依司法院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2026年10月6日查閱),第一審10萬元以下為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1,000元,高等法院依第77條之27加徵十分之五,自2025年1月1日起適用。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130元,所以請求30萬元的裁判費是4,100元。
- 不服小額判決,可以上訴嗎?
- 可以向管轄的地方法院上訴,由合議庭審判,但只能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上訴狀要記載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第436條之25)。第二審原則上不能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第436條之28),第二審裁判也不能再上訴或抗告(第436條之30)。
- 人已經離開台灣,還能在台灣提起小額訴訟嗎?
- 可以。不過原告在中華民國沒有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時,法院應依被告聲請,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原告逾期不供擔保,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第101條)。被告無爭執的部分,或原告在國內有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時,不適用這項規定(第9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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