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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刑事證人傳票:出庭義務與拒絕證言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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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程序說明示意圖,並非真實偵訊室或案件照片。

傳票上的身分欄寫著「證人」,表示機關要你到場說明待證事項。收到後,先把傳票和信封留下,核對日期、地點與承辦股別;若與出國或住院時間衝突,應及早提出資料說明。提出請假,不代表已經准假。

傳票由誰簽發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證人傳票須記載待證事由、到場的日期、時間與地點,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受罰鍰、拘提等事項。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本篇討論這種正式傳票。警察聯繫關係人了解情況時,仍要辨明通知的性質。

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第178條容許科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罰鍰由法院裁定。再次傳喚仍不到場,也可能再受處分。

人在國外或因病無法到庭,可以向傳喚機關提出行程、診斷證明等資料,說明困難與可配合的日期。不要只請同事代傳一句話;送出後仍要確認原定期日是否變更,把機關回覆留下。

透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海外證人作證時,另有程序規定,不能直接套用國內傳喚的不到場制裁。

說了以後,自己也可能被追訴

作證會讓自己涉入刑案,還是必須回答嗎?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使自己,或與自己有第180條第1項關係的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可以拒絕證言。關鍵在刑事責任。單純擔心被同事責怪,並不足以符合這項理由。

第180條也就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的身分關係設有規定,例如現任或前任配偶、直系血親,以及條文列出的其他關係。但同案有多名共同被告或共同自訴人時,若證言僅涉及沒有該關係的其他人,同條第2項即限制拒絕證言。不能只看其中一人的身分。

拒絕的原因原則上要釋明。依第183條,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許可或駁回,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第181條的情形,也可能命證人具結以代釋明。有這類顧慮,可在到場前將自己參與的經過交由律師評估,釐清哪些問題可能涉及刑事風險。

反詰問還有一項限制。第181條之1規定,被告以外的人,對於主詰問時已陳述的被告本人事項,不得在反詰問時拒絕證言。

外籍證人的通譯

證人是越南、韓國、日本或美國籍同事時,日常中文溝通能力未必足以理解訊問內容。第99條要求對語言不通的受訊問人使用通譯;第192條也將該規定準用於證人。所需語言應事先告知承辦單位。

到庭前整理的重點,是自己直接看見、聽見的經過。把日期、在場的人與不確定之處分開記錄,另外標明哪些內容是事後轉述;通譯才能依你的原意傳達,而不把推測說成親身見聞。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有拒絕證言的理由,就可以不去嗎?
拒絕證言的事由不會自行免除出庭義務。依第183條,證人須釋明拒絕的原因,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不能到庭時,仍應向傳喚機關說明並確認是否獲准變更期日。 第181條的情形,亦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外籍同事作證需要通譯嗎?
語言不通的受訊問人,依第99條應由通譯傳譯;第192條將這項規定準用於證人訊問。應在到庭前向承辦單位說明需要的語言。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