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越南子公司適用優惠稅率,CFC的低稅負門檻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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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越南子公司適用優惠稅率,CFC的低稅負門檻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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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廠房租約都要?」越南南部一家鞋材廠的會計主管,看著台北總部稅務窗口的來信。公司由台灣上市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新廠的所得適用越南10%的優惠稅率。總部要在五月結算申報前,拿到配合母公司會計年度的查核簽證財報、10%稅率的依據文件、廠房租約,以及當地員工的薪資憑證(虛構情境)。

台灣母公司要不要把越南子公司的盈餘算進自己的所得,看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低稅負、控制,再加上兩種豁免。優惠稅率牽動低稅負;租約與薪資憑證,則用來證明豁免。

14%門檻,和「特定稅率或稅制」那一項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經行政院2022年1月14日令定自112年度施行(法規沿革)。構成CFC又不適用豁免時,母公司按持股比率與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不論子公司當年是否分配股利;日後獲配股利,已認列的部分不再計入所得。控制與豁免的細節,見CFC所得何時要認列。

低稅負區的定義,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以下稱CFC辦法)第1項。一種是當地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2款稅率20%的70%;另一種是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財政部賦稅署CFC制度疑義解答第8題寫明「即指稅率未逾14%者」,第11題說明看的是法定稅率,而非境外關係企業的有效稅率。

越南的優惠稅率,牽涉到同條第2項:「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項規定判斷之。」2017年訂定時的條文說明交代了目的:「為防杜外國企業藉此規避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三規定」。

越南的稅率(2026年10月現行)

越南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是第67/2025/QH15號法律。國會在2025年6月14日通過,2025年10月1日施行,自2025年稅期起適用(越南政府法規資料)。此後幾經修正,下表依越南國會辦公廳2026年5月20日的官方合併文本113/VBHN-VPQH整理。

越南稅率(2026年10月)適用對象與14%門檻相比(單純算術)
20%一般稅率(第10條)高於
17%年營收逾30億至500億越南盾(第10條)高於
15%年營收30億越南盾以下(第10條)高於
17%,10年主要為合格的新投資計畫(第13條)高於
10%,15年主要為合格的新投資計畫(第13條)低於
免稅年度上述兩種優惠稅率的所得(第14條)0%,低於

優惠稅率之外,還有免稅與減半。適用15年10%稅率的所得,最長可免稅4年,其後最長9年減半;適用10年17%稅率的所得,最長免稅2年,其後最長4年減半。這些優惠依產業別與地區別給予(第12條)。

問題就在這裡。越南10%的投資優惠,算不算第4條第2項所說的特定稅率?如果算,判斷時看10%、免稅年度的0%,還是一般稅率20%?台灣的法條、立法說明、財政部公告與疑義解答,都沒有直接回答。

名單上沒有越南,財政部說個案判斷

財政部2026年2月4日公告更新低稅負區參考名單:法定稅率未逾14%的有31個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的有48個,越南都不在內(名單)。同一則公告也說,名單僅供參考;是否屬於第4條第2項的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疑義解答第10題也說,仍以當地當年度的實際稅制判斷。

名單是刻意不收特定稅制的。2023年12月21日CFC辦法全文修正時,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這類稅制「態樣繁多,且相關資訊未必對外公開,宜就個案事實判斷」。所以越南不在名單上,說明不了優惠稅率怎麼認定;反過來,也沒有官方文件說享有優惠就會落入低稅負區。

對母公司來說,低稅負這一關沒辦法靠名單交差。每一年適用哪個稅率、套在哪些所得上、依據是什麼,集團都要說得清楚。

控制與豁免照樣要看

低稅負只是其中一關。台灣母公司與關係人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達50%,或對越南子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子公司才是CFC(CFC辦法第2條)。就算構成CFC,第5條還有兩種豁免。

一是實質營運: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的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也要低於10%。兩項都要符合。二是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另有直接持有、不符合實質營運之CFC的合計門檻。

從越南的帳,到台灣的結算申報

母公司每年5月1日至31日,申報上一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71條)。CFC辦法第10條要求申報時檢附結構圖、年度決算日的持股比率,以及CFC財務報表。財報的報導期間要與母公司申報的會計期間相同,並經越南或台灣的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除非有其他文據經稽徵機關確認。子公司會計年度不同的,要另備母公司期間的報表。來不及的,母公司須在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申請延期,最長6個月,以一次為限。

其他文件平時備妥,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的翌日起一個月內提示,可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一個月。實質營運的證明就在其中,疑義解答第51題舉例:會計師意見書、營業場所的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與租金憑證、當地員工的薪資憑證,以及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的證明。符合豁免照樣要報。第52題要求揭露CFC資訊,並檢附符合豁免要件的文件。

優惠稅率這一題,資料要讓台北看出每年稅率從哪裡來:優惠核給的依據、越南企業所得稅申報書上實際適用的稅率,以及投資計畫在優惠或免稅、減半期間的第幾年。每年附一頁中文說明,五月就不必重建。

大型集團的15%全球最低稅

大型集團還多一層。越南2023年11月29日通過的第107/2023/QH15號決議,自2024會計年度起,對前四年中至少兩年合併營收達7億5,000萬歐元的跨國集團(另有排除規定),實施最低稅率15%的國內最低補充稅(QDMTT)與所得涵蓋原則(IIR)。細節見2025年10月15日施行的第236/2025/NĐ-CP號議定。越南補充稅與台灣CFC低稅負判斷的關係,台灣官方文件沒有說明。

若越南子公司適用優惠稅率、五月又要申報,可把集團結構圖和優惠核給文件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回到那封來信,每一項都有原因。10%的稅率,是第4條第2項要問的;租約和薪資憑證,證明實質營運;財報的期間,則要對上母公司的會計年度。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越南不在財政部的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上,享有優惠稅率的越南子公司就不必理會CFC嗎?
不能這樣推論。財政部2026年2月4日公告更新的參考名單僅供參考,也不包括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的情形;這類情形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並以當地當年度的實際稅制認定。
14%是拿越南子公司的實際有效稅率來比嗎?
財政部賦稅署CFC制度疑義解答第11題說明,低稅負區看所在地的法定稅率,而非境外關係企業的有效稅率。另依CFC辦法第4條第2項,所在地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判斷。
越南子公司符合豁免,台灣母公司還要申報嗎?
要。依疑義解答第52題,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CFC符合豁免規定的,須檢附符合豁免要件的相關文件。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