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給境外電商要不要扣繳?跨境電子勞務的所得稅:給付額20%與境外業者5月自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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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給境外電商要不要扣繳?跨境電子勞務的所得稅:給付額20%與境外業者5月自行申報

約7分鐘閱讀

向境外平台買廣告的公司,常以為營業稅報繳完就沒事了。所得稅還有一關。境外業者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時,公司付給它的電子勞務報酬只要屬我國來源收入,公司就是扣繳義務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款)。財政部自2017年度(106年度)起課徵跨境電子勞務的所得稅(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細節訂在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2018年5月11日訂定,2023年10月13日最後修正,下稱作業要點)。營業稅的部分,請見境外公司賣App、遊戲、訂閱服務給台灣消費者。

哪些報酬是我國來源收入

作業要點第3點看勞務的性質。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與影片、線上廣告這類具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的電子勞務,賣給境內買受人,報酬就是我國來源收入。在境外產製完成、只是讓買方下載使用的單機軟體或電子書,不屬來源收入;需要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協助才能提供的,則屬來源收入。

外國平台向買賣雙方收的手續費,只要有一方在境內,就是來源收入。國內業者透過外國平台銷售電子勞務、由平台收款並扣掉手續費後轉付的,國內業者不必就這筆手續費扣繳(財政部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所得稅Q&A柒Q1)。透過網路授權專利、商標、著作權在境內使用,屬第8條第6款的權利金,不適用這套規定。

扣多少:給付額的20%

買受人是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得屬第88條扣繳範圍,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20%(作業要點第6點、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2026年10月現行)。稅款在代扣之日起10日內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申報核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5日(第92條第2項)。

按給付額全額扣,稅負偏重。境外業者事先申請並經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的,公司可以用「收入×淨利率×貢獻程度」算出所得額,再扣20%。作業要點第4點的基準是:能提示帳簿文據的,核實減除成本費用;能證明主要業務的,適用該業別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其中平台服務為30%;都提示不出來的,由稽徵機關核定30%。貢獻程度有移轉訂價文據等證明的核實認定,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都在境內的是100%,其餘為50%。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數字較高時,按查得資料核定。財政部Q&A舉的100%例子,正是外國公司替我國公司提供線上廣告、指定在台灣播放。

經核定為30%與50%時,扣繳稅額等於收入的3%。這只是20%×30%×50%的算術結果,財政部沒有公布所謂「實效稅率」。

誰去申請?境外業者自行申請的,受理機關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委託代理人的,是代理人所在地國稅局。2021年12月16日起,能提示實際負擔扣繳稅款證明文件的扣繳義務人,也可以向自己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作業要點第2點、第5點;賦稅署2021年12月16日新聞稿)。已經按全額扣繳、事後才核定的,自2017年度起溢扣的稅款,境外業者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在取得收入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第10點,2023年10月13日修正;修正時已逾原5年期間者,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買方是個人:境外業者自己報

台灣個人買遊戲點數、訂閱線上影音,不在扣繳範圍內。這類所得由境外業者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在所得年度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納稅(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作業要點第6點),末日遇休息日順延到次一上班日(Q&A伍Q3)。納稅代理人須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並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

沒有辦營業稅稅籍登記的境外業者,申報前要先在入口網辦資格登記,上傳經驗證的本國登記證明,外文的附中文譯本;已辦稅籍登記的沿用營業稅專區帳號(作業要點第9點)。未申報經查獲的,補稅並處3倍以下罰鍰;已申報而漏報的,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第110條)。

租稅協定:要申請才免扣

境外業者若是日本或越南企業,協定第7條第1項規定,未經由在台灣的常設機構(越南協定用語為固定營業場所)從事營業的利潤,只由其本國課稅(台日租稅協定、台越租稅協定)。韓國方面,台韓所得稅協定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說明韓國企業在台未構成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免稅(財政部2023年12月28日新聞稿)。美國企業沒有這條路:財政部2026年9月4日更新的所得稅協定一覽表上,美國只有海空運輸協定。

免稅不會自動生效。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3條,要檢附對方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在台灣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常設機構營業)的證明文件及所得相關證明,向給付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時稽徵機關會副知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財政部另有電子勞務專用的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已扣繳的,可在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適用協定;2025年4月8日修正施行時已逾5年的稅款,仍適用修正前規定(第34條)。一般勞務費、權利金的扣繳,見在台子公司付權利金、服務費、利息給國外母公司。

付款合約中的報酬是否屬來源收入、協定申請文件怎麼準備,可以寫信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附上合約與付款流程。

付款日就是扣繳日。除非已取得協定免扣的核准,從那天起算10日內,稅款要繳進國庫。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公司已經依營業稅法第36條報繳了購買國外勞務的營業稅,還要扣繳所得稅嗎?
營業稅與所得稅分別課徵。境外業者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而公司付給它的電子勞務報酬屬我國來源收入時,依作業要點第6點及所得稅法第88條,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20%,並在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申報。
扣繳義務人可以只按淨利率計算後的所得額扣繳嗎?
可以,但要先經核定。境外業者可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自行申請)或代理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2021年12月16日起,能提示實際負擔扣繳稅款證明文件的扣繳義務人,也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核定後,按收入乘以淨利率及貢獻程度算出的所得額扣繳20%。
境外業者是日本或越南公司,可以直接免扣繳嗎?
不能直接免扣。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3條,要檢附對方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在台灣無常設機構的證明文件及所得相關證明,向給付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時,稽徵機關會副知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已扣繳的稅款,可在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適用協定。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