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運用自由貿易港區與保稅制度:關稅、營業稅與港區營所稅免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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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運用自由貿易港區與保稅制度:關稅、營業稅與港區營所稅免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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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把貨存在台灣的自由貿易港區,再賣給國外客戶,賣貨的所得可以免徵營所稅嗎?有機會,但門檻在2019年改了。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只對在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並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的營利事業,免徵其銷售貨物所得的營所稅。

關稅和營業稅另外看。經港區、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再出口的貨物,本來就不課這些稅;貨物進入課稅區時,才按進口課徵。談不上緩繳。

自由港區:進區免稅,進課稅區才課

條例第21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也無須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押稅手續。自用機器、設備同樣免徵,但運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的要補徵。

存多久都可以。儲存逾二年的貨物,必要時要列印報表備海關查核(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8條第7款)。

貨物輸往課稅區時,第23條規定依進口貨物課徵上述稅費;在區內加工、製造、重整的,按運出時形態的價格扣除區內附加價值核估完稅價格。營業稅法也把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境內其他地區列為進口(第5條第2款),由海關代徵營業稅(第41條),課稅區買受人填具進口報單,保稅區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稅務入口網問答)。

能成為自由港區事業的,是公司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須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許可(條例第13條)。

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與保稅工廠

類型業者存儲期間
自由港區港區事業不受限制
保稅倉庫向海關登記並繳納保證金的業者二年,不得延長(經海關核准的特殊情形除外)
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1億5,000萬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實際匯入同額營業資金的外國分公司原則上不受限制

進口貨物存入保稅倉庫,在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關稅法第58條),二年期限見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5條。物流中心可以重整及簡單加工,出口同樣免稅(關稅法第60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5條、第18條)。

保稅工廠為外銷品製造廠商而設:進口原料製造外銷品免徵關稅,產品與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關稅法第59條)。申請者須有登記合格的工廠並符合財務等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須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外國分公司須實際匯入並登記營業資金5,000萬元以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條)。

營業稅方面,營業稅法第6條之1把上述場所和科學園區都列為保稅區。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的貨物,依第7條第4款適用零稅率。申報期限等另見外商在台子公司的營業稅。

營所稅免稅:只給準備或輔助性質的活動

第29條第1項不限外國營利事業。不論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區內做的必須是貨物的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修正規定自108年度結算申報案件適用,免稅實施到2042年12月31日;依修正前規定核准的案件,免徵期限最長到2021年12月31日(同條第4項至第6項)。

「外國公司把貨存在港區就免稅」的印象,來自101年12月28日修正的舊條文: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台分公司在區內儲存或簡易加工,售與國內、外客戶的所得免稅。

是否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依同條授權訂定的免稅辦法第4條審查。依境外法律設立者原則上視為符合;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在境內從事主要營業活動之全部,或經由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從事的部分活動逾越準備或輔助範圍時,就不適用。判斷重點是境內的功能、風險、資產對整體營業是否非屬核心、必要及重要。

免稅辦法第5條再限定活動範圍:在境外執行銷售,或在境內透過經紀人、一般佣金代理商等具獨立身分的代理人銷售;銷售對象不得是自然人;儲存、運送只包括保存、分類、分級、分裝、包裝、重貼標籤、切割等不改變貨物性質的作業;境內採購的貨物賣給境內客戶,限於條文列舉的兩種情形。

洛杉磯的零件商由總部直接和越南、菲律賓客戶簽約,港區物流業者只負責倉儲與重貼標籤(虛構情境)。這接近條文描繪的樣子。如果改在台北聘業務直接跟台灣經銷商簽約,就不符合透過獨立代理人銷售的要件。

證明函與每年的結算申報

免稅不會自動適用。免稅辦法第6條要求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終了日前,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證明函,核准免徵期間最長五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2026年度所得要在2027年3月底前申請。取得證明函後,仍須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檢附證明函影本及租稅獎勵表,當年度始得免徵(第7條)。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代理申報納稅。受託的港區事業或受託內容變更、合約續約,都要重新申請(第10條)。

沒有免稅時:受託業者是營業代理人

依財政部107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0664060號令,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港區事業、保稅倉庫業者等我國營利事業代為輸入、儲存、銷售、運送貨物,受託者就是其營業代理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2項申報繳納營所稅。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困難時,只有輸入、儲存、銷售者,以整段交易流程總利潤的3%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有境內製造加工者,為3%加上境內製造加工成本費用占境內外相關成本費用的比率,合計以100%為限。稽徵機關查得實際貢獻程度較高的,按查得資料核定。

科學園區:限核准的園區事業

科學園區也是保稅區,但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3條的優惠只給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及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供貿易用之成品,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輸往課稅區時課稅(機器、設備為輸入後五年內);產品或勞務外銷,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免徵貨物稅。

園區事業是指經核准從事高級技術產品或服務開發、製造或研究發展的科學事業,以及經核准提供其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的事業(第4條、第5條)。科學事業須為依法設立或經認許的公司、分公司等商業組織,研發經費也須占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上。單做轉口物流的貿易商,不在其列。

評估委託港區事業或申請證明函時,可將委託合約草稿與貨物、銷售流程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

港區營所稅免徵實施到2042年12月31日。每一年度仍須有涵蓋該年度的證明函,並在結算申報時申請。

參考的官方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外國公司把貨存在自由貿易港區再賣出去,所得可以免徵營所稅嗎?
依108年度起適用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營利事業在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免徵營所稅。免稅不會自動適用,要先取得證明函,並在每年度結算申報時申請;實施期限到2042年12月31日。
貨物放在保稅倉庫,關稅只是延後繳嗎?
進口貨物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關稅法第58條);進入國內課稅區時才按進口課稅。保稅倉庫存倉期限為二年,不得延長,只有經海關核准的特殊情形例外。
貿易商可以進駐科學園區享受保稅嗎?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3條的免稅適用於園區事業,也就是經核准從事高級技術產品或服務開發、製造或研究發展的科學事業,以及經核准提供其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的事業。只做轉口物流的貿易商不符合。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