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子公司向關係企業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怎麼核,年底移轉訂價調整怎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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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台子公司向關係企業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怎麼核,年底移轉訂價調整怎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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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交易價格與下列價格之一相接近者,視為其特殊關係不影響交易價格。」這是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母公司出貨給在台子公司,申報價格能不能當作完稅價格,往往就看這一句;而「相接近」到底多近,官方沒有給數字。

有特殊關係,價格仍可能被採用

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以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的計算根據,也就是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的價格。買方負擔的佣金與包裝費、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的零組件、模具、國外設計等合理攤計金額、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的權利金,以及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保險費,價格裡沒有的都要加計。

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者,交易價格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根據。第2項列了八種特殊關係,包括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5%以上表決權股份,以及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母子公司幾乎一定符合。但條文要的是關係「影響」價格。

依細則第14條,海關對價格存疑時應審查交易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更詳細資料;認為特殊關係影響價格的,應說明理由並給予合理申辯機會,納稅義務人也可以請海關以書面說明。比較價格有三種,都須經海關核定:無特殊關係買賣雙方間同樣或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同樣或類似貨物的國內銷售價格、同樣或類似貨物的計算價格。第一、三種限輸出國出口日前後30日內出口者,第二種限進口日前後30日內進口者。

相接近要多近?查到的官方資料都沒有百分比。關務署常見問答舉過一個例子:母子公司間進口汽車,申報價格比前一年降了20%以上,配件反而升級不少,進口人無法舉證價格與上述價格相接近,問答認定特殊關係已影響交易價格。20%是案例事實。

交易價格不能用時,依序改用同樣貨物(第31條)、類似貨物(第32條)、國內銷售價格(第33條)、計算價格(第34條)、合理方法(第35條)核定;國內銷售價格與計算價格的順序,納稅義務人可以請求對調(第33條第2項)。

年底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當下就要決定

財政部2019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自2020年度(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在會計年度結算前做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受控交易參與人須事先就交易條件與所有影響訂價的因素達成協議,調整後的應收應付價款已入帳,其他參與人同時做相對應調整,並按調整後價格繳納相關稅捐(費)。海關端依關務署作業要點辦理,最後一次修正是2022年4月22日。

  1. 進口時:放行提領前填具押款放行申請書,檢附載有「預估」字樣的商業發票與貨價申報書,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繳保證金先行驗放;報單特殊關係欄填「138」,納稅辦法欄填「65」(預估稅捐),其他申報事項欄註記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及會計年度期間。通關方式為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
  2. 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核定申請書(報單號碼、項次、暫訂價格與正式商業發票價格、決定價格的理由或計算方法)、勾稽清表、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與付款單證。逾期不受理,由海關逕行核定;通知補正者,15日內補件。
  3. 海關自收受申請書翌日起4個月內核定,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2個月;保證金退還不加計利息。不服者,依第45條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海關審的只有完稅價格,移轉訂價仍由國稅局審核;移轉訂價報告可在申請時一併提交作參考,核估仍按關稅估價規定(常見問答問7、問8)。調整要逐筆報單、逐項次列出前後金額(問6),出口報單不適用(問13)。經海關核定退還的營業稅,屬進項稅額的減少(部令第2點)。所得稅方面,當年度結算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部令第4點),文據門檻可參考移轉訂價文據一文。

進口時沒註記怎麼辦?問答第2題答得很直接:「不行。營利事業未於進口報關時註記相關事項,該報單即非本案適用範圍。」年度結束後才決定的調整、國稅局查核後變動的價格,海關怎麼處理,查不到官方說明;問答只提到可在放行後6個月內,依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6條申請更正。

估價預先審核能確認的範圍

關稅法第36條之1的估價預先審核,是在進口前向關務署確認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第29條第3項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關務署2021年新聞稿請業者向基隆關申請。依2026年1月23日修正的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7條,自收到申請書或補件齊全翌日起45日內書面答復,須洽詢專家者得延至90日;結果除經變更外,自發文之日起3年內有效(第9條)。

範圍就到這裡。就關係企業價格可否採用、或就移轉訂價方法事先核定的制度,官方資料裡找不到。稅則(第21條)與原產地(第28條)預先審核另有辦法。

低報價格的處罰

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虛報價值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財政部2008年函釋指出過失也罰。實際倍數依財政部2023年6月修正的裁罰參考表:

所漏進口稅額罰鍰倍數裁罰前補繳等情形
10萬元以下2倍1.5倍
逾10萬元至50萬元2.5倍2倍
逾50萬元3倍2.5倍

較低倍數適用於裁罰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或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核准、以書面聲明放棄的情形。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等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且放行後尚未經通知事後稽核者,依第45條之3於更正範圍內免罰,補稅仍要加計利息。

營業稅另計。截至2026年10月,海關按完稅價格加進口稅(及貨物稅等)的5%代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20條、第41條、常見問答);未沒入、僅處漏稅罰鍰的案件,還要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追繳並處罰(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海關於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事後稽核者,可在放行翌日起2年內稽核,應退應補稅款須在放行翌日起3年內為之(關稅法第13條)。

想確認今年哪些進口報單填了138、65,或年度結束後的申請時程,可來信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沒有註記的報單,先算放行翌日起6個月的更正期限還剩多少。

參考的官方資料

資料查證日:2026年10月7日

常見問題

年底做移轉訂價調整,已經繳的關稅可以一起補退嗎?
只有進口時依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申報的報單可以:特殊關係欄填138、納稅辦法欄填65,並繳保證金先行驗放;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再補繳或退還關稅及代徵稅費。進口時沒有註記的報單,事後不能補註記,關務署常見問答只提到放行後6個月內依一般規定申請報單更正。
母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海關一定不採用嗎?
關稅法第30條只在特殊關係影響交易價格時,才不以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的根據。依施行細則第14條,海關存疑時應說明理由、給予申辯機會;申報價格與海關核定的同樣或類似貨物比較價格之一相接近者,視為不受影響。官方資料沒有找到「相接近」的百分比標準。
可以先申請預先審核,確認關係企業之間的價格沒問題嗎?
關稅法第36條之1的估價預先審核,處理的是權利金、佣金等費用應否計入完稅價格,關務署原則上45日內書面答復,結果自發文之日起3年內有效。官方資料沒有找到就關係企業價格可否採用、或就移轉訂價方法事先核定的制度。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