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被告的傳票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證人的傳票則記載「得處罰鍰及命拘提」。拿到傳票,先看自己是被告,還是證人。
檢察官在偵查中傳喚的對象,條文也稱被告。被告的傳票還要記載案由和應到的日、時、處所(刑事訴訟法第71條);證人的傳票記載待證的事由,並載明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至遲要在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急迫情形除外(第175條)。
證人有義務。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不問何人,於他人的案件都有為證人的義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截至2026年10月),並得拘提;再傳不到,也一樣。罰鍰由法院裁定,檢察官傳喚的,要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對這個裁定可以抗告。拘提證人同樣要用拘票(第178條,準用第77條)。哪些問題可以拒絕證言,見證人傳票那一篇。
被告呢?第71條和第75條都沒有罰鍰。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第75條)。拘提要用拘票,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第77條、第78條)。
已經到場過的人,下一次不一定會再收到傳票。對到場的被告當面告知下次應到的日、時、處所,以及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效力和送達傳票相同;被告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的,也一樣(第72條)。證人的傳喚準用這個規定(第176條)。
警察用的是通知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71條之1)。
有些情形連傳喚都免了。第76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下列情形之一,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無一定的住、居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的,得通緝。通緝要用通緝書,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第85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也可以逕行逮捕通緝的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他們逮捕。通緝的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第87條)。
人在國外收到的傳票,強制力到哪裡,出國算不算逃亡,本文沒有查證。被拘提或逮捕之後的二十四小時與限制出境,見外籍家人被帶進警局那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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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的官方資料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1條之1、第72條、第75條、第76條、第77條、第78條、第84條、第85條、第87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6條之1、第178條
- 刑事訴訟法沿革:最近一次修正為2026年5月13日公布的第101條之1,與本文引用的條文無關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2日
本文是依2026年10月12日查核的法令整理的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 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不到場會怎麼樣?
-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5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第175條、第178條)。以上依截至2026年10月的現行條文。在國外收到的傳票能強制到什麼程度,本文沒有查證。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