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是二十日。以日計算的期間,始日不算入,所以從判決送達的翌日起算,上訴第三審也一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65條、民法第120條第2項)。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的上訴,也有效力。
上訴書狀要向原審法院提出,並按他造當事人的人數附繕本(第350條),書記官會儘速把繕本送達他造(第352條)。第351條照顧到人在監獄或看守所的被告: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就視為期間內上訴。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要用書狀,審判期日可以用言詞(第358條)。
不服地方法院通常程序的第一審判決,是向高等法院上訴,書狀要寫具體理由。沒寫怎麼辦?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給原審法院;再逾期,原審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補正(第361條)。上訴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程式可補正的先命補正(第362條)。仍然沒有理由,第二審法院以判決駁回;可以補正而原審沒命過補正的,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第367條)。
簡易判決走另一條路。第455條之1規定,上訴由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不準用第361條。同條第2項還規定,依第451條之1的請求所為的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也就是檢察官以被告表示願受的科刑範圍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緩刑的情形。
告訴人能自己上訴嗎?不能。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指檢察官、自訴人和被告(第3條、第344條)。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下級法院的判決,可以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也可以為被告的利益上訴。檢察官不起訴時,走的是再議程序。
第三審的門更窄。上訴第三審,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第377條)。第376條第1項另外列了九款罪,經第二審判決後,除但書情形外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第320條、第321條的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的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的詐欺罪;第342條的背信罪;第346條的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的贓物罪;以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4項)。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不在其中。
例外寫在但書裡。第一審的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被第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時,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可以上訴。依這項但書上訴後,經第三審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所做的判決,不能再上訴第三審(第376條第2項)。
到了第三審,上訴書狀也要敘述理由。沒寫的,得在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給原審法院;沒有補提,法院毋庸命補提(第382條)。
人在國外,在途期間另計。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的人,計算法定期間時要扣除在途期間(第66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對居住國外者的規定是:亞洲37日,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44日,非洲、南極洲72日(截至2026年10月)。上訴期間實際上怎麼適用這些日數,本文沒有查到實務見解。安排時仍以二十日為準。
不含機密的案情大要,可以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信裡請寫上收到判決書的日期和方式。
參考的官方資料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65條、第66條、第344條、第349條、第350條、第351條、第352條、第358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第376條、第377條、第382條、第451條之1、第455條之1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339條之4
- 民法第120條:期間的計算
-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居住國外者的在途期間(2018年6月29日修正)
- 刑事訴訟法沿革:第376條於2023年6月21日修正,第349條、第382條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2026年5月13日公布的第101條之1,與本文引用的條文無關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2日
本文是依2026年10月12日查核的法令整理的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 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要在幾天內上訴?
-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送達當日不算入(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65條,民法第120條第2項)。上訴書狀要向原審法院提出。不服地方法院通常程序的第一審判決,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的,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第361條)。對簡易判決的上訴不準用第361條(第455條之1)。以上依2026年10月的現行條文。
- 傷害或詐欺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還能上訴第三審嗎?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列舉的罪,包括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第339條與第341條的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但第一審的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被第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時,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可以上訴。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不在列舉之內。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