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確定之後:易科罰金、緩刑,以及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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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確定之後:易科罰金、緩刑,以及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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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能換成錢嗎?六個月以下的,符合條件就可以。

條件有兩個,寫在刑法第41條第1項。犯的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的罪,受的是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兩個都符合,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不在此限(以2026年10月的條文為準)。

沒有聲請易科罰金呢?可以改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第2項)。不符合易科罰金規定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能這樣易服社會勞動(第3項)。因身心健康的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的,不適用。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數罪併罰而各罪都符合時,應執行之刑逾六月也適用,履行期間則不得逾三年(第8項、第9項)。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而情節重大,或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原本得易科罰金的,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原本不得易科的,執行原宣告刑。

判的本來就是罰金,算法另有規定。罰金要在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就強制執行;無力完納的易服勞役,同樣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第42條也留了分期的空間:依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在二個月內完納的,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沒繳足,剩下的罰金就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查明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得逕予易服勞役。

緩刑是另一條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案執行完畢、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認為暫不執行適當,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第74條第1項)。

緩刑可以附負擔。法院得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或心理輔導等。其中賠償和向公庫支付這兩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的宣告。

什麼時候會被撤銷?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緩刑就撤銷,第75條沒有留裁量空間。第75條之1的事由比較輕: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確定;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違反所附負擔情節重大。這幾種要足認原宣告的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才得撤銷。

因另案判決而聲請撤銷,要在該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提出。期滿而緩刑的宣告沒有被撤銷,刑的宣告失其效力;依這項六月內聲請的規定撤銷的,不在此限(第76條)。

到這裡為止,沒有一條問國籍。國籍出現在第95條: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是「得」,不是「應」。

強制驅逐出國的程序,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4項。移民署事前要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的,還要召開審查會。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的,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第2款)。

法院依什麼標準併宣告驅逐出境,緩刑中的外國人居留怎麼處理,本文沒有查證。不含機密的案情大要,可以寄到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wei@hoveringlaw.com.tw)。判決書和確定日期請一併附上,罰金的二個月、緩刑的期間,都從那一天起算。

參考的官方資料

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2日

本文是依2026年10月12日查核的法令整理的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用罰金代替嗎?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以上依2026年10月的現行條文。
外國人受刑事判決,一定會被驅逐出境嗎?
不一定。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條文用的是「得」。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的,移民署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4項第2款)。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