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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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那年在台不滿183天:合併申報或單獨課稅,虛擬貨幣獲利落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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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情境

入境那天不算,出境那天算。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這樣說明外僑在台居留日數的算法: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移民署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一年內進出好幾次就累加(居留日數之計算)。在台灣沒有住所的外籍配偶,一個課稅年度內累計滿183天是居住者,不到就是非居住者(所得稅法第7條)。

課稅年度從1月1日算到12月31日。年中才來台定居,或年中搬回母國,那一年的天數就可能差一截。配偶一邊在台灣生活、一邊用母國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的家庭,申報方式也從這裡分岔。

國稅局確實在看這類交易。財政部2025年1月13日提交立法院的書面報告寫到,各地區國稅局已把利用虛擬通貨線上交易平台的交易列為查核項目,會函查所得人,或蒐集平台業者的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截至2024年12月13日,查獲短漏報所得額1億2,919萬6,958元,補稅加罰鍰共3,403萬653元。函查問到的若是外籍配偶的交易,那一年配偶算不算居住者、當年選了哪一種申報,答案就不一樣。

滿183天的那一年

配偶成了居住者,合併申報就是原則。所得稅法第15條要納稅義務人把配偶的所得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只有分居的情形可以各自申報;稅額可以選擇分開計算,但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最低稅負也跟著一起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4條把應合併申報之配偶的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稅務入口網也說明這套制度以家戶為申報單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配偶在母國交易所賣幣,如果那筆獲利屬於海外所得,就和本人的美股價差、海外利息加在一起:全戶合計達100萬元全數計入,未達就免計(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施行細則第15條)。扣除額、稅率、損失與成本推計,〈美股、海外股利何時計入最低稅負?虛擬貨幣獲利怎麼歸類?〉已有整理。

結婚那一年另有彈性。依稅務入口網的外僑稅務FAQ,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該年度可以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選合併時要附結婚證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不滿183天:函釋給的兩條路

非居住者只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就源扣繳(所得稅法第2條)。配偶是居住者時,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釋讓非居住者自己選:依第15條與配偶合併申報,或依第73條課稅。

選第73條,效果函釋寫得很具體。所得不再併入居住者配偶的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稅款與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的稅額不得扣抵,也不得再減除相關的免稅額、扣除額。不在扣繳範圍內的所得,要在該年度申報期限內申報;申報期限開始前就離境的,離境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屬於這一類,稅務入口網列明非居住者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

選合併,配偶的所得就寫進同一份結算申報書,和本人的所得一起適用第5條的累進稅率,已扣繳的稅款在結算時依第71條第1項減除。哪一種比較划算,要看雙方所得高低與被扣繳了多少,沒有固定答案。

函釋有個前提,非居住者要「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配偶那年在台灣完全沒有來源所得,就沒有這個選擇可做。

賣幣的獲利,算哪一種所得

財政部那份報告只回答了一半。個人非經常性買賣非證券性質虛擬通貨的獲利,歸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證券性質的則是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第4條之1)。來源沒有交代。第8條第7款也只寫「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截至確認日查不到明文規定或公開的財政部解釋;這個疑義,前面那篇最低稅負的文章也談過。

放到非居住者配偶身上,結果跟著來源走。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配偶選單獨課稅,就按前面的20%申報;選合併,則併入申報戶的綜合所得總額。屬於海外所得的話,非居住者本身不就這筆錢在台灣課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把第73條第1項的非居住者排除在外(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在台灣登記的平台、母國交易所,還有錢包對錢包的賣出,會不會被認定為不同來源,都還需要解釋。

選了合併,最低稅負那一格空著

問題出在海外所得遇上合併申報的時候。條例第14條要個人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的海外所得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第3條第1項第5款又把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的非居住者排除在條例之外。外籍配偶那年是非居住者,因為有一點台灣來源所得而選了合併申報,在母國交易所賣幣的海外獲利,要不要算進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

截至確認日,財政部、國稅局與稅務入口網都查不到針對這種情形的公開解釋。稅務入口網只寫到,非居住者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之申報戶);選了合併申報的非居住者配偶算不算在內,那一頁沒有處理。計入或不計入,全戶海外所得有沒有跨過100萬元就可能不同。比較合併與單獨課稅時,只能兩種情形都算出來。

收到函查以後

核課期間是5年還是7年、國稅局能要求提示哪些資料,以及對核定不服時申請復查的30日期限,〈核定通知書的救濟期限〉已經整理過,條文出自稅捐稽徵法,個人綜合所得稅同樣適用。有外籍配偶的申報戶,回覆時多了兩份自己的資料:配偶那年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以及當年申報書上選的是合併申報還是單獨課稅。

可以委託律師處理的部分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依入出國紀錄核算外籍配偶當年的居留天數,判斷那一年是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就合併申報與單獨課稅兩種做法試算並說明差異,包括最低稅負尚無解釋的部分;回覆國稅局函查時,整理配偶的交易紀錄與歷年申報書;核定後辦理復查、訴願。外籍配偶在母國的稅務,由當地的稅務專業人士處理。諮詢信箱:wei@hoveringlaw.com.tw;事務所地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

函查信上的年度和那一年實際申報的日期,決定國稅局還能不能補稅;外籍配偶那年的入出境紀錄,則決定那一年是非合併申報不可,還是可以在合併與單獨課稅之間選。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6日。

常見問題

外籍配偶一年進出台灣好幾次,在台天數怎麼算?
所得稅法第7條以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作為在台無住所者是否為居住者的標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居留日數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一年內多次入出境累積計算。
外籍配偶那年是非居住者,合併申報和單獨課稅差在哪裡?
依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釋,非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配偶為居住者時,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與配偶合併申報,或依第73條課稅。選第73條,所得不再併入居住者配偶的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的稅額不得扣抵,也不得再減除相關的免稅額、扣除額;選合併申報,所得併入同一申報戶,依第5條的累進稅率計算。
配偶選了合併申報,在母國交易所賣幣的獲利要計入最低稅負嗎?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4條要求依所得稅法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其海外所得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第3條第1項第5款則把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的非居住者排除在條例之外。非居住者選了合併申報時應適用哪一條,截至確認日查不到財政部的公開解釋;這筆獲利算台灣來源還是海外所得,也還沒有明文規定。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