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離台,留在台灣的一方何時能在隔年一起報稅?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已有明文:離境者為居住者,於年度中廢止在台住所或居所,而配偶也是居住者且繼續住在台灣時,由配偶依第71條合併申報納稅。通常期間是次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這是夫妻申報的法定安排。
如果夫妻都離台,或留台的一方不符上述居住者條件,就不能沿用這項例外。對於原本應在離境前完成的申報,接下來可能涉及第72條的代理問題。誰繼續住在台灣,在這裡會改變適用路徑。
家人代辦,還有國稅局的核准要件
第72條第2項針對第71條之1第2項及第73條的納稅義務人,要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申報納稅。符合這個前提,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境內居住的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條文要求核准。家人願意收文件、公司願意提供所得資料,都還不能直接回答核准及合法委託是否完成。
整理申請資料時,離境者須能說明特殊情形,並釐清受託者、在台居住情形與申報納稅的委託範圍。這些內容讓律師及國稅局知道實際要交由誰處理。把資料交給親友後,申報責任與處理進度仍須接得上;不能只留下「有人會幫忙」的交代。
有人在第72條看到「延長其申報期限」,以為委託後就可等回國再處理。那句話位於第1項,對應的是死亡者所得的申報,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離境者適用的第2項談核准代理,並未給予相同的延期規則。提出委託申請,不能直接當作期限已延長。
居住者身分影響由哪一條進入代理程序
上述離境申報的居住者,依第7條判斷:在台有住所且經常居住,或無住所而一課稅年度居留合計滿183天。兩種都要考慮。短暫出國也不等於廢止住所或居所。一般判定可接著閱讀入出境年度所得稅專文。
非居住者則由第73條處理:法定扣繳所得由給付時扣繳;有非扣繳範圍所得,並在申報期開始前離境,須離境前申報納稅。申報期內尚未離境的,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因此,受託者拿到的所得資料須涵蓋相關所得,不能只憑一張扣繳憑單判定已完成全部事項。
委託與欠繳,條文用的是「或」
第72條第2項後段規定,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稽徵機關得通知出入國境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兩個事由以「或」連接。已有委託,不代表欠稅也已處理完畢;受理申請也不能當作核准結果或出國保證。
家人收到通知時,可以把委託及核准資料與繳稅資料放在一起核對。前一組說明誰有權處理申報,後一組說明稅款的處理狀態。通知究竟援引第72條,還是其他限制制度,關係到接下來向機關提出什麼請求。
稅捐稽徵法第24條對境內居住個人的欠稅門檻,是確定欠稅與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一百萬元,行政救濟終結前則是一百五十萬元。該制另有前置保全、相當擔保例外及自移民署限制日起最長五年的規定。全額繳清欠稅及罰鍰,或提供欠稅及罰鍰的相當擔保等法定解除事由成立時,財政部應函請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這些數字不在第72條。必要性及附加條件見財政部規範,其中未確定金額不計罰鍰及行政救濟加計利息;稅務入口網也說明移送行政執行後可能另有措施。
台灣律師可依夫妻居住情形判斷申報路徑、檢視代理與核准資料,並就出國手續通知向主管機關提出說明或處理行政救濟。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諮詢信箱:wei@hoveringlaw.com.tw。台北所: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35號7樓之2;台中所:40453 臺中市北區館前路19號6樓之1。
對留台家人而言,能否接續報稅,最後仍須落在配偶合併申報的條件,或一份已符合代理要件的委託上。
參考資料
確認日期:2026年10月23日。
常見問題
- 配偶離台後,我留在台灣就一定是他的報稅代理人嗎?
- 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的是:離境者為居住者並廢止在台住所或居所,而配偶也是居住者且繼續在台居住時,由配偶依第71條合併申報納稅。這與第72條第2項因特殊情形、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境內居住個人代理的途徑不同。
- 第72條的代理需要什麼條件?
- 對象是第71條之1第2項及第73條的納稅義務人,因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申報納稅,可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境內居住個人負責代理。單純請家人轉交資料,不等於已完成這項核准及委託。
- 已經委託代理人,國稅局還能通知不辦出國手續嗎?
- 第72條第2項寫的是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委託並不消除欠稅,且本項沒有第24條的一百萬、一百五十萬元門檻。已收到通知時仍須核對具體依據及處理情形。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



